社会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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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是指按照统一标准确定的实际生活长期或暂处在法定最低生活水平线或其以下状态的贫困人口。凡生活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线下的居民,即贫困人口,为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的目标在于,保障被救助者享有当时当地最低生活水平。[1]
社会救助对象的类型[2]
根据导致社会救助对象需要社会救助的原因不同,可将社会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
(1)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这主要是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社会成员。所谓“无劳动能力”,是指依靠自身能力没有办法维持最低生活水乎的社会成员;“无生活来源”,是指既没有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也没有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现金或实物)的社会成员;“无法定抚养人”,既包括没有法定抚养人的情况,也包括虽然有法定抚养人但是法定抚养人根本无力尽抚养义务的情况,还包括法定抚养人虽能尽部分抚养义务,但其仍不能使其过上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的情况。需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救助对象的“三无”人员,其须同时是具备“三无”的条件,才能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仅符合其中之一并不能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
(2)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这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过低,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此所渭“家庭收入过低”,是指家庭的各种收入与整个家庭的合理开支相比较而言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读书培训等、对那些收入虽然不高,但如果能科学安排支出,仍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但由于安排不合理而使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给予社会救助呢?对此,有的人认为应当不能给予社会救助。我们认为,对这些人应当给予社会救助。他们也享有要求社会救助的权利。因为根据社会救助法的目的和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是为了保障一切人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其具有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因此,任何人只要达不到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国家和社会即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救助,以使其过上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而不论救助对象达不到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是什么原因。所以,不仅前述因家庭支出安排不合理而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可以得到社会救助,而且因好吃懒做、赌博甚至犯罪而陷于生活困境的人都有权申请社会救助。
(3)遭受天灾人祸等突发性灾害而生活陷于困境的社会成员。这类社会成员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或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但由于天灾人祸的发生,使其财产甚至人身遭到了严重的损害,从而在生活上发生了一时或永久的困难,不能达到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