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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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對象是指按照統一標準確定的實際生活長期或暫處在法定最低生活水平線或其以下狀態的貧困人口。凡生活在國家或地方政府公佈的最低生活水平線下的居民,即貧困人口,為社會救助的對象。社會救助的目標在於,保障被救助者享有當時當地最低生活水平。[1]
社會救助對象的類型[2]
根據導致社會救助對象需要社會救助的原因不同,可將社會救助對象劃分為三類:
(1)無依無靠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這主要是指“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的社會成員。所謂“無勞動能力”,是指依靠自身能力沒有辦法維持最低生活水乎的社會成員;“無生活來源”,是指既沒有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財產(動產或不動產),也沒有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現金或實物)的社會成員;“無法定撫養人”,既包括沒有法定撫養人的情況,也包括雖然有法定撫養人但是法定撫養人根本無力盡撫養義務的情況,還包括法定撫養人雖能盡部分撫養義務,但其仍不能使其過上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的情況。需指出的是,作為社會救助對象的“三無”人員,其須同時是具備“三無”的條件,才能成為社會救助的對象,僅符合其中之一併不能成為社會救助的對象。
(2)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國家公佈的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這主要包括家庭收入過低,不能達到最低生活水平的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此所渭“家庭收入過低”,是指家庭的各種收入與整個家庭的合理開支相比較而言的。合理開支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醫療讀書培訓等、對那些收入雖然不高,但如果能科學安排支出,仍能達到最低生活水平,但由於安排不合理而使家庭生活水平低於國家公佈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給予社會救助呢?對此,有的人認為應當不能給予社會救助。我們認為,對這些人應當給予社會救助。他們也享有要求社會救助的權利。因為根據社會救助法的目的和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社會救助是為了保障一切人都能達到最低生活水平,其具有適用對象的普遍性。因此,任何人只要達不到國家公佈的最低生活水平,國家和社會即有義務為他們提供救助,以使其過上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而不論救助對象達不到國家公佈的最低生活水平是什麼原因。所以,不僅前述因家庭支出安排不合理而不能達到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可以得到社會救助,而且因好吃懶做、賭博甚至犯罪而陷於生活困境的人都有權申請社會救助。
(3)遭受天災人禍等突發性災害而生活陷於困境的社會成員。這類社會成員有勞動能力或有生活來源,或既有勞動能力又有生活來源,但由於天災人禍的發生,使其財產甚至人身遭到了嚴重的損害,從而在生活上發生了一時或永久的困難,不能達到國家公佈的最低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