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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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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正義[1]

  環境正義環境倫理學中的前沿問題,它是世界環境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的標誌,也推動著環境倫理學的轉向。環境正義的觀念最早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的美國,是美國現代民權運動和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所謂環境正義,一般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國籍、民族、種族、性別、教育、區域、地位、貧富等,都平等享有秩序、整潔及可持續性環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環境破壞的危害之權利。環境正義的主要目的在於有效地保護人們平等的環境權利,並儘量減少人們之間因不平等關係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從而維護人們的價值與尊嚴。

  環境正義的實質是環境責任和生態利益的合理分擔和分配,由此能夠清晰地看到生態危機的社會根源以及解決生態危機所應採取的正確應對方略。環境正義的實現對於我國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也是十分重要的。

環境正義的起源[1]

  (一)美國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最初爆發於美國。1982年,瓦倫縣居民舉行游行,抗議當地政府將該地作為有毒垃圾掩埋場,這一行動將一個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經被學術團體和公民權利團體所提出的問題吸引了更大範圍的關註:環境保護中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①。此事件中有明顯的證據表明,美國政府把瓦倫縣作為有毒垃圾的掩埋場地,與這一區域的居民主要由有色人種和低收入人群構成有著密切的聯繫。這一事件揭發以後,人們發現美國環境得到明顯的改善,但是原有的污染、公害等環境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從某種程度來看,它是被轉移到有色人種和低收入階層居住的社區中。

  1987年,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種族正義委員會發表了一篇題目為《有毒廢棄物與種族》的研究報告,正式將長久隱藏於美國社會底層的環境正義問題推到了環境保護關註的前沿。

  1991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將美國環境正義運動推到了高潮。會議的目的是要突出有色人種環境保護組織的自主性和為自己發言的權利。在大會上,“環境正義”被列入社會的和環境的議程之中,並經過激烈辯論達成了協議,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的立場。

  (二)“窮人環保主義”

  在印度生態主義者古哈(Ramachandra Guha)1994年發表的一篇題為《激進的美國環境保護主義和荒野保護——來自第三世界的評論》的著名文章中所介紹的印度的環境鬥爭,就具有明顯的“環境正義運動”的色彩。

  古哈的觀點表達了在落後國家和地區進行的被稱之為“窮人環保主義”的環境保護運動中要求實現“環境正義”的呼聲。以亞馬遜土著居民反對跨國公司為例。由於跨國企業在亞馬遜河流沿岸雨林大量砍伐樹木及採礦所造成的土壤流失、水污染、動植物死亡及其它的生態破壞,是以犧牲當地土著居民的生存條件為代價的,是以當地居民針對跨國公司破壞環境的鬥爭,就具有保護環境和維護環境正義的雙重含義。由此可見,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是存在著“富裕的環保主義與生存的環保主義”、“提高生活質量的環保主義與生活的環保主義”的對立。“環境正義運動”不僅涉及了更廣泛的地理範圍,也逐漸發展為關註對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掠奪、對全球土著人的迫害、跨國企業對全球資源的擷取,以及性別不平等等種種現象。

環境正義的基本類型[1]

  從性質上分,涉及程式意義上的環境正義(強調各種國際、國內環境法規的制訂、執行、標準是普遍適用的)、地理意義上的環境正義(強調容納廢物的地方應從產生廢物地方獲得補償)、社會意義上的環境正義(強調不同國家、民族、地區、群體承受環境風險比例相當);

  從時空上看,涉及種際正義(人與自然之間)、代際正義(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代內正義(其中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國際正義、後發民族與先發民族之間的族際正義、落後地區與發達地區之間的域際正義、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的群際正義)。 這些正義問題是基於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的對等性而提出的。其中,代內正義是前二者的基礎和前提:一方面代內正義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另一方面代內正義優先將有利於為解決其他環境正義問題創造財富和生態環境等物質條件,創造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多種制度條件。

環境正義的內容[1]

  環境正義是企圖用正義的原則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它關註人類的合理需要、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其主要涵義是要求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公正原則,實現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期望每個人都能在一個平等的限度上享受環境資源與生存空間。具體來說,它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國際環境公正。

  國際環境公正是指各地區、各國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利和可持續發展的權利。發達國家通常憑藉著相對的經濟優勢與環境開發條件,進行全球範圍內的資源搜刮,致使落後國家的發展處於更加劣勢的地位,還往往忽視了環境污染與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一方面,占全球少數的富有國家人民消耗、浪費過多資源,並製造大量廢棄物:另一方面,經濟上貧窮的國家被迫承受這些污染與環境破壞,卻只能換取少量回饋金。

  建立國際環境公正的秩序必須考慮到滿足世界上貧困人口和落後國家的基本需要,限制強勢者、發達國家對自然資源的剝奪與濫用。世界各國對保護地球負有共同的責任同時又有所區別,工業發達國家應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主要責任,建立公平的國際政治經濟和國際貿易關係以及全球共用資源的公平管理原則。

  二是國內環境公正。

  國內正義主要關註的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民族、種族、性別、階級或地位之間的人們在享用環境上的正義性問題。其首要的任務在於減少國內因不平等的社會關係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使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環境權利。

  至於地域方面的不平等,最為突出的便是繁榮的都市地區人民的大量物質需求來自於對鄉村生 態資源的剝削,而所生產的各種垃圾與廢棄物卻又多半都由相對貧困的鄉村地區人民來承受。上述現象不僅是對種族、階級、性別以及地域造成壓迫,更是使得社會中的強勢者得以持續並擴張既有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繼續以大量剝削資源、製造廢棄物的方式來破壞生態環境。而這些不平等關係的存在使得那些強勢者不需要承擔生態破壞的後果,不需要改變那些造成生態破壞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因此,環境正義必須關註怎樣減少國內因不平等關係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

  三是代際正義

  區別於代內正義關註同代人之間的正義的問題,或者就是當代人之間的正義問題,代際正義主要關註的是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在環境方面的正義性問題。它要求我們當代人在享受環境給我們帶來的利益和福祉的同時,要保持環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續性,不能剝奪了後代人生活在安全、乾凈和生物多樣性的自然環境之權利以及享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要實現代際環境公正,就必須實現兩個先決條件:一方面要從對自己後代的關懷延伸到對下一代人類的關懷;另一方面須從對於金錢財富的過度重視轉變為對生態財富的更加重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平等。

環境正義的現實價值[1]

  環境正義的提出不僅在理論上豐富、完善了環境倫理的理論內容,而且在實踐上為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其實踐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環境倫理教育提供了可能。

  環境正義本質上是一種“公正、和諧”、“尊重自然”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實現環境正義意味著一場思想深刻的變革,是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的變革,也是人類行為方式的變革。環境倫理教育的目的就是將環境正義、可持續發展理念移植到人們的觀念中,從而促進環境與人和諧發展。

  (二)為保護環境實踐活動提供指導。

  環境正義要求重視人類社會的差別性、地區差別性、確立協調持續的發展戰略。在面對資源利用不公時,環境正義有利於各方協調發展戰略,減少甚至避免地區衝突。在面對發展與環境利益相衝突的情況時,充分考慮環境的影響及承載能力,從而減少或避免環境的報複,促進環境與人的和諧發展。

  (三)為環境立法提供指導。

  道德與法是規範人們的行為的兩把尺子,二者互補,缺一不可。許多規範從道德走向社會,再走向法律,這幾乎是一個必經的過程。環境正義的研究為制定有關生態保護的法令法規提供了價值理論,也為相應的法令法規的執行提供了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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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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