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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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服務業是環境保護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上,世紀70年代以前,相對於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的總體發展情況而言,環境服務業被認為是環境產業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而20世紀90年代以後,環境服務業變得日益重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環境全球化的迅猛發展,環境服務業在國際環境市場中的份額不斷提高,已成為最具發展潛力的環境保護產業領域。
服務業的發展水平是衡量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程度和社會成熟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雖然環境服務業內容眾多、包羅萬象,但其核心是環境質量改善和污染治理服務,其他環境服務業都是為開展這兩個服務而派生出來的。“十一五”期間,我國服務業新興領域高速增長,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服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顯現。“十二五”期間,我國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突出。發展環境服務業,有利於實現污染治理專業化,與有效的環境監管相配合,有利於保持環境質量穩定,防範環境風險。
環境服務業是指與環境相關的服務貿易活動,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分支,不僅在生產性服務業中占有很大比例,同時在消費性服務業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國“十二五”期間戰略性新興產業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環境服務業主要包括環境工程設計、施工與運營,環境評價、規劃、決策、管理等咨詢,環境技術研究與開發,環境監測與檢測,環境貿易、金融服務,環境信息、教育與培訓及其它與環境相關的服務活動。
環境服務業的發展水平是環保產業成熟度的重要標誌。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環境服務業所占的比重將不斷提高,環境服務業的發展將成為實現環保產業業態轉型的重要途徑。大力發展環境服務業對於實現環境保護目標,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我國環境服務業包括以下內容:治理水、氣、雜訊振動、固體廢物等污染,其中水、氣污染物治理設施運營已經設置臨時性行政許可,雜訊、振動治理服務未設置許可,危險廢物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改善環境質量與修複被污染環境介質,包括水體、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土壤(場地)污染修複等。環境咨詢、培訓與評估,包括工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技術評價、清潔生產審核、環境執業能力培訓、環境損害評估等。
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包括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生態建設示範評定、環保科技成果評獎、環境技術專利評定等。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包括社會化環境監測、機動車排放控制性能定期檢測、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運營(已設置臨時性行政許可)等。環境投融資和保險,包括企業環境融資、環保投資、環境保險等。
“十一五”時期,社會各方面對環境服務的需求得以初步釋放,驅動環境服務業實現快速增長,環境服務業收入年增長率約為30%,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社會化運營比例為50%,工業水、氣污染治理設施社會化運營比例為5%。據測算,到“十一五”末期,我國環境服務業年收入總額為1500億元,在環保產業中的比重為15%,從業單位1.2萬家,從業人員270萬人。
以有效的環境執法監管為前提,與城市管理、公共服務關係密切
目前,我國環境服務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行業規模小,在環保產業中占比偏低;企業規模小,大型、綜合性服務企業數量少;服務類型較少,社會化和專業化程度低等。
環境服務業是為滿足應對和解決各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產生的。由於環境問題的多元性、廣泛性和複雜性,準確地界定環境服務業的範圍比較困難。環境服務業與其他服務業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內容較為寬泛,邊界較為模糊,多數服務產品與其他服務業重疊,如環境咨詢、環境認證、環境金融、環境保險等。再如,屬於環境服務業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又同時具有城市管理服務的性質。
第二,與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關係密切,以生產性服務為主,並依附於環境執法監管工作。如污染治理、污染物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其服務需求均源自政府執法監管工作。
第三,服務的權利責任關係較為複雜。主要服務的消費者(受益者)為社會公眾,而非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的購買者(排污企業或政府)並非服務的直接受益人。而其他服務的消費者和購買者一般為同一主體。
發展環境服務業的根本目的在於,以有效的環境執法監管為前提,運用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的方式,促進各類環境問題解決,最終實現環境質量改善。
我國環境服務業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管理、規範、制度等還需研究探索
為進一步促進包括環境服務業在內的環保產業的發展,環境保護部目前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配合國家發改委編製了《“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明確了環保技術和裝備、環保產品和環境服務的重點發展領域,目前已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開展2011年全國環保及相關產業調查,目前調查工作即將正式開始,將於2013年上半年發佈調查公告。
第三,組織編製了《環境服務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見工作,草案提出的“十二五”發展目標是:產值年均增長率達到40%,服務業在環保產業中的占比達到30%。
第四,為探索適合國情的環境服務業發展道路,消除阻礙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發揮各地推動服務業發展的積極性,環境保護部將開展環境服務業試點工作。
目前,環境服務業在我國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對其發展規律、地位、作用等的認識還很不成熟,在管理、規範、制度等方面還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在發展環境服務業的過程中,還要處理好其與環保製造業的關係,無形技術與有形載體相結合才能實現產業化。環保產品與裝備製造業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環保產業的重要內容,因此在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同時,不應忽視製造業。
另外,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環境服務業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須與其他管理手段結合運用。例如,污染治理設施的社會化運營就離不開嚴格的執法監管等。
國際環境服務業的內涵和分類全球對環境服務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和分類。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分類方式有五種: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所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中( W/120,1991)所使用的服務部門分類目錄( Services SectoralClassification List,SSCL);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與歐盟統計局(OECD/EUROSTAT)關於環境服務的分類;歐盟在 WTO新一輪談判中提出的新的環境服務分類和我國環境保護總局對我國環境服務業分類。
(1)CPC環境服務分類
將環境服務業定義為污水處理服務( CPC9401)、廢物處置服務(CPC9402)、衛生和類似服務( CPC9403)、廢氣消除服務( CPC9404)、雜訊消除服務(CPC9405)、自然與景觀維護服務(CPC9406)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有臨時 CPC(CPC,1991)和修訂 CPC兩個版本(CPC1.0,1998),兩種版本對環境服務的定義一樣,不同的是 CPC1.0在臨時 CPC基礎上進行了二級分類,例如:CPC1.0將廢物處置服務又細化分為非危險廢物收集、非危險廢物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收集、危險廢物處理和處置四種。
(2)GATS中所使用的環境服務分類(SSCL)
GATS W/120分類目錄主要依據臨時 CPC分類,其環境服務分類為:污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置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其他環境服務四類。與 CPC1.0相比,GATS環境服務分類沒有對污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置服務等進行次級分類。GATS W/120服務部門分類名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秘書處與各成員磋商的結果。因此,它應被看成是一個談判目錄,而不是一個統計分類。
(3)OECD/EUROSTAT環境服務分類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歐盟統計局(OECD/EUROSTAT)認為 CPC1.0及 W120中的環境服務定義都過於泛化,經過研究,他們提出了自己的環境服務定義和分類2。他們認為環境服務具體指提供度量、預防、限制與水、空氣、土壤、廢物、雜訊、生態系統等相關的環境破壞的服務,以及將這些環境破壞程度降到最低的服務。該分類包括兩部分:一是為一次或多次環境保護、污染控制、補救和預防活動提供的服務,具體包括提供有關分析和監測服務、技術工程服務、環境研發,培訓與教育、環境核算與法律服務、咨詢服務、其他環境事務等;二是指具體環境媒介所提供的服務,具體包括從事廢水處理、廢物處置、大氣污染控制、消除雜訊等方面的操作。
(4)歐盟的環境服務分類
最近,在 WTO服務貿易委員會的談判中,歐盟又提出了一種新的環境服務分類。它將環境服務分為“核心”環境服務及與環境相關的分部門。其內容包含了“單純”的環境服務業,及設計、工程、研發等被歸於 GATS其他部門的概念性服務。
(5)中國
我國環境保護總局印發的,《2000年全國環境保護相關產業狀況公報》中,我國環境服務業首次被定義為與環境相關的服務貿易活動,具體分為環境技術服務、環境咨詢服務、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廢舊資源回收處置、環境貿易與金融服務、環境功能及其它環境服務六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