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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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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民間審計報告的內容

  民間審計報告的標題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其內容包括:標題,收件人,引言段,範圍段,意見段,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及報告日期.

  審計意見的類型共四類:

  1.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須滿足以下條件:被審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遵循了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會計報表內容完整,表達清楚,無重要遺漏,報表項目的分類和編製方法符合規定要求。

  無保留意見意味著註冊會計師認為會計報表的反映是公允的,能滿足非特定多數的利害關係人的共同需要,並對錶示的該意見負責。

  2.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是認為被審單位會計報表的反映就其整體而言恰當的,但存在以下不足:

  (1)個別重要財務會計事項的處理或個別重要會計報表項目的編製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被審單位拒絕調整。

  (2)因審計範圍受到局部限制,無法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取得應有的審計證據。

  (3)個別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

  3.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情形是認為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存在下述情況之一:

  (1)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被審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2)會計報表嚴重扭曲了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變動情況,被審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4.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不能發表意見,就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它不同於拒絕接受委托,當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由於審計範圍受到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客觀環境的嚴重限制,不能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以致無法對會計報表整體反映發表審計意見時,應當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民間審計報告的類型

  (1)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民間審計報告的要求

  • 內容全面完整
  • 責任界限要分明
  • 審計證據確鑿充分
  • 審計意見的使用要恰當

我國現行民間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

  基於目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狀況,我國民間審計的總目標逐步向以查錯揭弊與驗證報表公允性並重方向發展。但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格式和內容有所滯後,未能與審計目標的發展要求保持一致。

  1.範圍段包括的內容雖多但未對重點問題進行充分的敘述。我國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中,範圍段要求說明所審的會計報表、主管部門與審計人員的責任、審計依據及實施的審計工作。一方面,範圍段包括的內容過多,不便於報告使用者進行閱讀以清楚把握相關內容;另一方面,對實施的審計工作和審計依據的說明過於簡單,缺乏說服力。對所實施的審計工作僅說明實施抽查會計記錄是不充分的,抽查會計記錄只是實施的審計工作的基礎部分而不是主要部分,社會公眾並不瞭解審計工作的過程,而且“我們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式”可能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站在報告使用者的角度上來講,在對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缺乏充分瞭解的情況下,這種措辭不能使其對審計人員的工作產生足夠的信任。

  2.審計意見的內容不夠充分,不適應審計目標發展的要求。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僅要求在審計報告意見段說明被審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從審計目標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充分的。雖然從註冊會計師的角度考慮,為儘量減少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而迴避使用一些措辭,但從審計發展歷史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查錯揭弊目標是不應放棄的。非凡是我國現階段現代企業制度尚不完善,內部控制不夠健全,審計人員不能僅僅依靠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報表的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3.註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責任問題非常嚴重。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假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沒能充分反映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錯報或漏報逐步暴露出來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時,註冊會計師會為此承擔責任。而反過來,假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誇大了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註冊會計師同樣也應該承擔責任。

民間審計報告問題滋生的原因

  1.客觀原因分析

  首先,公眾對會計責任審計責任界定不清。會計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必須承擔的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護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的義務;審計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必須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註冊會計師只應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應承擔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而公眾往往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區分不清,一旦出現問題,傾向於將所有的責任都歸結為審計責任。其次,被審計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在我國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能真正起到對公司經營治理層應有的控製作用,很多公司經理本身就是董事長或董事會重要成員,來自於發起人控股股東的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治理權、監督權於一身,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在這種治理結構下,經營者既是被審計人,又是審計的實際委托人。在審計交易中,經營者決定著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會計師事務所明顯處於被動地位,難免造成註冊會計師屈從於治理部門的壓力,導致出具不真實證實材料的情況發生。再次,現代審計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強調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並沒有把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穿於審計的全過程。而我國註冊會計師審計剛剛起步,執業經驗十分有限,再加上複雜的經濟環境,註冊會計師很難做到主觀結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

  2.主觀原因

  一是被審計單位存在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二是會計師事務所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眼前的生存與發展,不得不降低審計工作的要求來完成法定業務,或者為片面追求創收而迎合被審計單位的不合法要求。三是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低下。某些註冊會計師在工作中缺乏應有的敬業精神和職業謹慎,不能嚴格按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或是在工作中違反《業務約定書》,泄露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更有甚者公然違反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與被審計單位治理部門相互勾結,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

完善民間審計報告撰寫的幾點建議

  1.對我國現行標準審計報告進行修正

  首先,在審計報告要素中增加引言段。引言段主要說明所審的會計報表及治理部門與審計人員各自的責任,這樣將原範圍段一分為二,新的範圍段將對相關內容進行更充分的說明,審計報告也由二段式轉變為三段式,使相關內容更為清楚明晰,便於審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理解。

  其次,修訂範圍段相關內容。在增加了引言段後,範圍段將主要包括對審計依據及所實施的審計工作的說明。對於審計依據的敘述除了應說明審計工作所依據的準則外,還應簡要說明準則的基本要求,非凡應突出說明準則對合理保證發現被審計報表的重大錯誤的要求。這樣既可以增強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信任度,也從側面明確了查錯揭弊的審計目標。對於所實施的審計工作除了說明抽查會計記錄外,還需說明審核相關證據、評價報表的表述等內容,將“我們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式”修改為“我們的審計工作為我們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這樣使社會公眾對於實施的審計工作有了更具體的瞭解,有利於與公眾的溝通,儘量減少審計期望差的影響,增強審計報告的信服力。

  再次,修訂意見段相關內容。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審計報告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中就被審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而由於現階段我國的相關審計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僅要求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報表的合法性發表意見是無法保證審計報告使用者據之做出正確合理的決策的,應要求註冊會計師在發表審計意見時予以明確說明。同時,因為一貫性是會計準則的要求,應包括在合法性中,只要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在報表附註中對會計政策的變更及其影響進行了必要說明,不符合一貫性也應是答應的,因而建議應在意見段中刪除對一貫性發表的審計意見

  2.完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

  首先,協調有關法律之間的矛盾。註冊會計師行業出於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應當就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註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同時應補充完善《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註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範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註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其次,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依據《註冊會計師法》制定的、由財政部頒佈實施的屬於行政法規範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判定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非凡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性等概念的闡述對於理解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應該借鑒西方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有益經驗,逐漸使《獨立審計準則》成為法庭判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再次,改進審計委托和審計收費的方式。最主要的是貫徹“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最需要審計鑒證資料的機構和組織收取審計費用,最大限度地保持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通過審計委員會溝通註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之間的分歧和衝突,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並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不僅有利於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社會審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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