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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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欠稅公告[1]
欠稅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於每月征收期結束後10日內向社會公告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即公示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這樣既可以督促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也為準備與納稅人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瞭解納稅人的情況提供了方便,同時又為稅務機關採取其他欠稅清繳措施提供了依據和準備條件。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置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人、質押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人、質押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欠稅情況。
欠稅公告制度[2]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45條第3款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具體操作時,由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稅收徵管法》第46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欠稅公告辦法(試行1》,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公告機關及其責任
(1)欠稅公告機關為縣以上(含縣)稅務局。需要由上級公告機關公告的納稅人欠稅信息,下級公告機關應及時上報。具體的時間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2)公告機關在欠稅公告前,。應當深入細緻地對納稅人欠稅情況進行確認,重點要就欠稅統計清單數據與納稅人分戶台賬記載數據、賬簿記載書面數據與信息系統記錄電子數據逐一進行核對,確保公告數據的真實、準確。
(3)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徵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4)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規定的範圍,並應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旋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5)欠稅發生後,除依照規定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6)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或者應上報不上報,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對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 2.應予以公告的欠稅
應予以公告的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但包括以下稅款。
(1)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檢查己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餘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後,依法註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2)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註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3)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1年(按日曆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4)失蹤2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 3.欠稅的公告內容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2)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3)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 4.欠稅的公告方式
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
(2)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 5.大額欠稅和走逃、失蹤戶的欠稅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