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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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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欠税公告[1]

  欠税公告是指税务机关于每月征收期结束后10日内向社会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即公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这样既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也为准备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了解纳税人的情况提供了方便,同时又为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欠税清缴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准备条件。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人、质押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人、质押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

欠税公告制度[2]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具体操作时,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税收征管法》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1》,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公告机关及其责任

  (1)欠税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3)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4)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旋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5)欠税发生后,除依照规定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6)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应予以公告的欠税

  应予以公告的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但包括以下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己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2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3.欠税的公告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欠税的公告方式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5.大额欠税和走逃、失踪户的欠税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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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晓红主编.税务管理方法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03.
  2. 董根泰主编.税务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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