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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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腐敗就是權力的期權化,即凡是與職權或職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以權謀私並期待獲得遠期利益的行為,都可以稱之為期權腐敗。期權腐敗是一些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位時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與一些從事商業和其他行業人員所達成的現在給其謀利,而在未來某個時期得到巨額回報的權錢交易合約。
期權腐敗有多種表現形式。一是黨政領導或綜合管理部門的領導到自己曾管轄地區的企業任職。這種情況在一些地方相當普遍。一般來說,級別越高的幹部到企業去享受的待遇一般也越高,其收入是原來的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二是職能部門掌握行政審批權的領導幹部,離職後到原來被審批的企業任職。不少地方的土地、城建、房地產管理部門的領導幹部,辭職或提前退(離)體後到房地產公司任職。
1、期權腐敗隱蔽性強。由於期權腐敗是在權力人使用權力後,在未來某個時期受益,而不像即期的權錢交易;
2、時間跨度大,在一段時期內沒有獲取任何利益,潛伏期往往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
3、不再是直接收受賄賂,期權過程大都是在錶面合理的程式下進行的,在職期間當權者賬戶清清楚楚,就算有懷疑也抓不到任何把柄;
4、期權腐敗一般都發生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及政府採購中;
5、期權腐敗的“期權”兌現率高,要遵守所謂的“行規”、“游戲規則”、“黑道信義”。
1、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和執法力度。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杜絕法律空白,使懲治期權腐敗有法可依,從法律上杜絕或減少公權私用、權力尋租的可能。要從黨紀黨規上進行一些規定,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的退(離)體、離職行為,對退(離)體、離職領導幹部的去向和行為進行一些必要的操作性較強的限制。
2、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從源頭上加強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力度,根本的預防措施還是壓縮公共權力尋租的機會。要防止權力濫用,在重要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上,必須實行公開、透明的集體決策,都要通過實行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實行無記名票決制或電子票決制。
3、可以探索試行利益防腐機制,以廉政期權來遏制腐敗期權。例如,新加坡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把給公務人員的一定比例的報酬延後到退體以後再逐年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