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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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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無主商標[1]

  無主商標是指由於企業破產解散、關閉或商標人死亡,在主管機關的商標註冊簿內仍然存在的註冊商標

無主商標的構成要件[2]

  構成無主商標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無主商標仍然是註冊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因註冊而取得專用權。一般認為,未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程度較弱,也就是說未註冊商標不具有獨占性,其他人也可以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未註冊商標談不上有主或無主。只有註冊商標才具有排他權,即未經註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於這種排他權的對抗,商標只能為其註冊人所有,當註冊人消亡後才會出現權利歸屬問題。

  2.無主商標尚在有效期內。商標法規定,初始註冊商標保護期為10年,期滿後註冊人可依法續展。有效期內的商標才有專用權,而逾期不續展的商標即喪失了專用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之也就不存在本文所議的無主問題。

  3.無主商標必須是其註冊人已經消亡。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商標註冊人,這是不爭的事實。任何人均不能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非經法定程式,註冊商標也不可能易主。因此,註冊商標因其註冊人消亡而發生無主問題。

  4.商標權屬尚未確定。如果註冊人消亡哺寸已依法對其商標進行了處置或消亡後該商標已依法實現權利轉移,則商標已另有其主,不能稱之為無主商標。只有當註冊人消亡後無人主張權利或雖然主張權利但不能依法實現權利轉移的,才是無主商標。

  無主商標不同於閑置商標。二者共同之處在於都是註冊商標且都在有效期內,所不同的是閑置商標系商標註冊人因某種原因不再使用的商標,而無主商標則是商標註冊人已不存在的商標。質言之,無主商標一定是閑置商標,但閑置商標並不一定是無主商標。

無主商標的成因[2]

  就目前所掌握的情況來看,無主商標的成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標意識不強。突出反映在企業對商標的資產屬性認識不夠,沒有認識到商標是註冊人無形資產的重要載體,從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無形資產的經營理念。由於意識上的問題,商標註冊人因某種原因消亡前對有形資產盡心處置,對無形資產則常少有交代;而有關權利人也僅限於對有形資產的清算,而忽略了無形資產的存在。

  (二)商標註冊周期長而註冊申請人“壽命”短。註冊一個商標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如果初審公告後存在異議則時間會更長,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往往白熱化,新陳代謝節奏非常快,有的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後未及等到商標局核准即被無情地淘汰出局,註冊的商標成為名副其實的“遺腹子”

  (三)法律規定不明確。商標法只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附送原《商標註冊證》,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商標註冊證)加註發給受讓人,並予以公告。但是,對於轉讓人因故發生缺位時,誰來充當轉讓人抑或誰將成為所涉商標新的所有人,卻未加以規定。據此,有的同志提出轉讓人只能是商標註冊人,如果商標註冊人消亡前未轉讓其擁有的註冊商標,則該商標只能註銷或等其自然終結即到期不再續展。因之,無主商標大量積澱下來。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規範,不能以商標註冊人已消亡為由,推導出其無形資產—註冊商標也隨之消亡,這一結論由如下理由支持:

  第一,商標法第25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而第26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兩相對照不難看出,商標法對轉讓人並未限定在商標註冊人上。但是使用許可人則只能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說使用許可人與商標註冊人是同一關係。商標轉讓人與商標註冊人則是包容關係,即商標註冊人一定是轉讓人,但轉讓人在特殊情況下不一定是商標註冊人、

  第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權利的取得通常有二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繼受取得。作為無形資產的商標、其權利的取得同樣應當遵循這一方式。其體而言,商標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有的商標專用權為依據,通過法定程式而取得的權利,包括轉讓獲得、繼承獲得等。如剝奪了商標的繼受取得權,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規定。況且商標法允許外國自然人註冊商標,而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全部遺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三,無主商標絕大部分只是註冊人已不存在,並不意味著沒有可以主張權利的繼受人,比如個體工商業主的繼承人。註冊商標企業的出資人等等;即使說確有部分商標沒有繼受人,那麼根據法津規定,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無主商標歸國家所有,而不能說該註冊商標因無主而滅失。

無主商標問題解決的實踐設想[2]

  無主商標是一筆寶貴的經濟資源,值得珍惜並應儘可能地創造條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流動。在堅持公平、效率、經濟原剛的前提下,可以確定總體思路,即繼受商標並自己使用的,憑合法證明辦理轉讓、而無須先轉到自己名下然後進行再轉讓。

  1.對於外國自然人註冊商標,可由註冊人生前所立遺贈人或依法定繼承順序產生的繼承人繼承或接受遺贈,並憑合法證明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手續。

  2.我國企業註冊的商標,根據企業性質組織形式採用以下辦法:一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註銷後,由出資建立該企業的單位憑合法證明向商標局辦理手續;二是集體所有制企業註銷後,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出具證明委托有關部門轉讓遺留商標。轉讓所得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費用;三是有限責任公司註銷後,由原公司股東協商有償或無償確定由其中一方憑合法證明向商標局辦理手續。

  3.由於商標法不允許我國自然人註冊商標,因此個體工商戶註銷後,其註冊商標應當加以特別處理。個體戶註銷後業主仍然存在的,商標處置權歸其所有,但是必須限時轉讓或由商標主管部門強制轉讓;業主不存在的,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經營的限時轉讓或強制轉讓,繼承人經營的(當然要有註冊商標指定商品)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有權繼受註冊商標的單位或個人書面聲明放棄權利的,或者商標局公告在規定期間內無人主張權利的。該商標視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有關部門依法拍賣或進入商標閑置市場轉讓,拍賣所得或轉讓收入上交國庫

  當然上述設想只是對目前存在的無主商標的採取的對策,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為了避免資源浪費不得已而為之,根本出路在於及時立法加以調整。杜絕新的此類商標的大量積壓。為此,一是修改繼承法,將商標明確納入遺產範疇;同時修正商標法,確認我國自然人有權申請註冊商標,從法律上掃清商標繼承的障礙;二是明確商標轉讓人的法律概念,為有關權利人代位轉讓註冊商標提供依據;三是在相關法律規範中設置必要的前置程式,如企業破產或註銷時必須先對商標作價評估進行清算;四是規定超過法定時限不主張商標權利的視為無主財產並收歸國有等等。此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要堅持不懈地繼續宣傳及商標法律知識,以提高商標註冊人對自己擁有的無形資產的關註度,增強無形資產的經營和保值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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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光忠,萬安培,鄭介甫主編.市場營銷辭典.人民出版社,2008.5.
  2. 2.0 2.1 2.2 李榮強.無主商標應予重視.中華商標,1999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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