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收入初次分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旅游收入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經營旅游業務的旅游部門和企業內部進行的。初次分配的內容是旅游營業總收入中扣除了當期旅游產品生產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後的旅游凈收入,旅游凈收入是旅游從業人員所創造的新增價值。
旅游部門和企業在取得旅游收入以後,首先應該在直接經營旅游業務的部門和企業中進行分配。這些部門和企業包括旅行社、餐飲部門、交通部門、賓館、旅游景點、旅游用品和紀念品商店等。在一定時期內,旅游部門和企業消耗了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向游客提供滿足他們需要的旅游產品和服務,從而獲得營業收入。但值得註意的是,所獲得的營業收入並不是全部參與初次分配,首先應從營業收入中扣除當期為生產旅游產品而消耗的物質生產要素部分,如設備、設施和建築物的折舊、原材料的消耗等,使它們從價值上得到補償,從實物形態上得到替換。這部分價值通過營業成本核算轉移到經營成本中去,從出售旅游產品的收入中直接補償。所以,它不能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職工的消費,所以不存在分配的問題。[1]
旅游收入初次分配的流向[2]
參與初次分配的是旅游營業收入中扣除了上述物化勞動消耗價值補償之後的剩餘部分,即旅游凈收入(見圖)。旅游凈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後,分解為職工工資、政府稅收和企業留利三大部分。
(1)職工工資。是指旅游部門和企業根據合理的分配原則,向旅游從業人員支付的工資,作為他們提供勞務的報酬,滿足他們自己和家庭生活的需要。
(2)政府稅收。旅游部門和企業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向政府納稅,成為國家財政預算收入的一部分,由國家統籌安排和使用。從1994年開始,我國實行了新稅制,規定旅游經營中的勞務性收入上繳營業稅的稅率為營業收入的5%;旅游經營中的商品性收入上繳增值稅,基本稅率為營業收入的17%,低稅率為營業收入的13%。在扣除了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租金、利息、營業稅之後,旅游部門和企業經營所得純利潤上繳所得稅的稅率為純利潤額的33%。
(3)企業留利。旅游部門和企業的自留利潤被稱作企業凈利潤,留歸企業自行安排分配和使用。在我國旅游部門和企業中,企業凈利潤又可分為企業公積金和公益金兩部分,分別用於企業的自身發展和職工的福利支出等。
包價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2]
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各旅游部門和企業中進行的。旅行社是旅游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龍頭”部門,由於旅行社的特殊職能和地位,使它在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起著特殊的作用。其中,包價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出現了與前述分配過程不同的分配形式。
旅游業是一項跨地區、跨國界的綜合性產業,是由各經濟部門和非經濟部門遵循旅游市場的引導而構成的綜合性經濟行業,如飯店、交通、購物商店、觀賞景點、娛樂等,都是構成旅游業的基本要素。它們在向旅游者提供產品時,必須協調一致,才能獲得各自應得的利益。旅行社作為旅游業的“龍頭”部門,是組織、規劃旅游產品、開展宣傳促銷、招徠和接待旅游者的經濟組織。旅行社根據市場的需求,首先向住宿、餐飲、交通、游覽、娛樂的部門和企業預訂單項旅游產品,經過加工、組合,形成不同的綜合性旅游產品(即包價旅游),出售給旅游者,由此獲得包價旅游收入。這種包價旅游收入首先表現為旅行社的營業總收入,在扣除了旅行社的經營費用和應得利潤後,旅行社根據其他各旅游企業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預定的收費標準、所簽訂的經濟合同中列定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和其他有關規定,分配給這些旅游部門和企業應得的旅游收入。這些部門和企業獲得營業收入後,才按照前述的分配方式進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包價旅游收入初次分配流向見圖。
由上述可見,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又體現為旅行社的營業總收入轉為各旅游部門和企業的營業收入。由於包價旅游收入是旅游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旅行社在旅游收入分配中所起的先導作用,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總收入的很大部分首先是通過旅行社的經營所取得,又通過旅行社分配出去的。所以,旅行社的經營活動既是旅游營業收入的來源,又決定了旅游營業收入的分配,從而具有雙重職能。旅游營業總收入數量的多少,旅游部門和企業營業收入的多少,在某種程度上往往取決於旅行社經營活動的強弱程度。因此,提高旅行社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對增加旅游營業收入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