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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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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政府規制供給

  政府規制供給是指政府根據規制的需求提供相應的規制制度和政策法規。政府規制供給主體是政府,因為政府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和強制力,使政府在糾正自然壟斷上具有某些明顯優勢。

政府規制供給的影響因素

  規制供給大小的因素主要是政府供給的意願。影響政府規制供給意願的首要因素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理論和實踐,這種理論和實踐通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有意的和無意的途徑影響著規制者對規制需求的感受程度,進而影響著政府是否進行規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供規制。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被規制產業的要求的意願被政府規制機構認可的程度,這取決於規制者和被規制者的博弈的結果。政府規制供給存在人為扭曲,這一方面是指由於信息錯誤等因素的存在,導致觀念上的政府規制供給不能真實反映客觀存在的規制需求。另一方面是指政府規制人員的白利性導致對規制供給的擴張。人為扭曲既可能導致規制不足也可能導致規制過度,在我國主要表現為規制過度。政府規制部門具有白我擴張的願望和行為,具體包括政府規制權力的膨脹、規制機構的增大及其規制人員的增加、規製成本的增長等。從經濟學的角度講,規制意願主要取決於政府規制的成本和政府規制收益的比較,尤其是對規製成本的分析。規製成本對規制能力和規制意願有一定的約束作用。總之,由於市場的規制需求存在人為扭曲,政府規制存在成本,以及政府存在能力邊界,所以,政府不能就所有規制需求進行規制供給。政府規制用函數公式表示為:

  S_i = S_i(A , D , C \cdots)

  以及

  S = \sum_{i=1}^n S_i

  其中

  s_i表示政府對第i個單項規制制度或措施的規制供給量,i = 1 , 2 , \cdots , n。S表示政府對n個規制制度的總供給量,即政府對全社會提供的規制量。

  A表示政府規制的供給能力。由供給能力所決定的供給主要受政府規制機構數量、政府規制人員的專業水平、規製法規的多少、規制手段的先進與否、政府提供規制經費是否充足等因素的影響,政府規制的供給與政府規制能力的高低成正相關關係。因此,αS / αA > 0

  D表示政府規制的供給意願。由供給意願所決定的供給主要受規制者最終感受到的規制需求、規制行為在各利益相關者的支持和反對的綜合結果中給規制者和規制機構帶來的政治支持度的高低、規制人員履行職責的狀況、規制體制和條件的約束等影響,政府規制的供給與供給意願的高低成正相關關係。因此,αS / αD > 0

  C表示規制的供給成本。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政府規制一般不具有價格標準,而表現為政府提供規制產品所承擔的成本。政府規制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行為,從規制的立法到執法更多的表現為一種政治過程。政府規制的政治過程與市場過程具有重大差異。市場過程關註投入和產出,並力求收益最大化,而在政治過程中,由於投入和產出相分離,並且作為政治產品的規制行為的後果存在度量上的困難,所以,相對於市場過程而言,政治過程不很關註成本和收益。很多規制政策法規的制定只考慮如何修複市場失衡,而不考慮規制投入。因此,規制的供給對成本反應不敏感。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決定政府規制供給的主要是政府的規制意願,如前所述,這種意願有不斷擴張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這使得政府規制供給在成本弱約束下出現遞增的趨勢,即隨著政府規制的逐步增加,政府為規制行為所花費的規製成本隨之不斷加大。因此,αS / αC > 0

  在假定其它影響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單獨研究成本對供給的影響,則政府規制的供給函數可表示為:D=f(C)。若以縱坐標代表對政府規制供給所要支付的成本,用C表示,以橫坐標代表對政府規制的需求量,用Q表示,S代表政府規制的供給曲線。這樣,政府規制的供給曲線就是一條白右下方向左上方傾斜的曲線。

政府規制供給的均衡

  政府規制供求的靜態均衡

  規制均衡的含義是指政府面對社會或產業提出的規制需求和在其規制能力和意願下所提供的規制相等時的一種狀態。當規制需求與規制供給相等時就實現了政府規制的均衡。從靜態角度看,規制的均衡是指政府針對“市場失靈”而導致的社會福利的損失所提供的規制量,恰好能彌補損失的社會福利,即“市場失靈”對政府規制的需求量。在理想的狀態下,政府規制的供給是政府對公共需求的自然反應,不受任何其它因素的干擾,此時的均衡點E稱為理想的均衡點。公共利益理論恰好說明瞭這種思想,儘管實際情況會因為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現實的均衡點偏離這一理想點,但是,它仍具有判斷實際均衡點和理想均衡點偏離程度的參照價值。由於政府行為、產業行為、成本約束等因素使實際的均衡點常常偏離理想的均衡點,對這一均衡點的任何偏離都會降低政府規制的有效性,反之,對這一均衡點的逼近都會提高其有效性,越是接近目標有效性越高。同時,由於自然壟斷性、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在不同的時期和國家也是變化的,理想均衡點也呈現變動的趨勢,如果政府規制的供給不能隨規制的需求的變動而及時調整,也會降低規制的有效性。

  把政府規制的供給曲線S與社會對政府規制的需求曲線D放在一個平面圖上,如圖1:D為社會對政府規制的需求曲線,S為政府規制的供給曲線,二者相交於E點,E點決定的均衡數量為政府規制量,其經濟含義為政府面對規制需求,在可承受的規製成本C下提供Q數量的規制供給。

  在E點下方的A區域,表示潛在的政府規制供給小於潛在的規制需求,需要加強規制,以達到規制的供求均衡,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在E點上方的B區域,說明潛在的規制供給大於潛在的需求,意味著政府規制供給的過剩,這就需要有針對性的放鬆規制,從而使政府規制趨向均衡。

  Image:政府规制的供求均衡.png

  政府規制供求的動態均衡

  政府規制供求的動態均衡分為三種情況:

  1.由於自然壟斷性、信息不對稱等改變而導致的對規制需求量的變化,相應的規制的供給量也發生調整所表現出的理想均衡點的動態變化。

  市場失靈為政府規制有效性規定了有效邊界,在這一邊界內政府規制可能是有效的,超過這一界限政府規制必定無效。由於規制目標是在政府規制有效範圍內確定的,因此隨著自然壟斷、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程度的變化,市場失靈的程度從而社會福利的損失的程度也會隨之變化,政府規制的邊界相應擴大或縮小,進而理想均衡點也會變化。

  如圖2,W表示社會福利的損失程度,Q表示政府規制的需求量和供給量,D(S)曲線表示滿足理想的政府規制政府規制的需求量和供給量的均衡點的變動軌跡,即隨著社會福利的損失程度的增加(在某些產業或產業某環節自然壟斷、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程度的提高),公眾對政府規制的需求就會相應提高,為彌補社會福利更多的損失,政府就要增加規制量。假設原來的完全彌補社會福利損失所需要政府規制量也應是政府供給量為Q0,理想均衡點為E0。現在因自然壟斷等程度的提高而使社會福利損失程度增加,公眾對政府規制的需求量增加到Q2,理想的政府規制量也是Q2,理想均衡點應變動為E2,此時需要加強政府規制。反之,現在因自然壟斷等程度的下降而使社會福利損失程度減少,公眾對政府規制的需求量減少到Q1,理想的政府規制量也是Q1,理想均衡點應變動為E1,此時需要放鬆政府規制。否則就會因規制不足或規制過度而降低政府規制的有效性。

  Image:政府规制理想均衡点的变动.png

  2.由於對市場失靈程度的扭曲而導致實際的均衡點變動軌跡線對理想的均衡點變動軌跡線的偏離

  這種偏離在圖3上圖中表現為D(S)曲線下移至D1(S1)線,即當社會福利損失W1,理論上只需Q1,的政府規制量時,由於不正確的認識卻產生了Q0的政府規制需求量和供給量,從而導致政府規制的過度提供,降低了政府規制的有效性。

  Image:规制制度变迁的路径.png

  產生這種偏離的原因主要有二個:

  一是市場失靈的程度往往會被扭曲,尤其表現為往往被誇大。當強調市場失靈的國家干預主義盛行時,政府規制往往會得到加強;相反,當強調市場作用的新白由主義盛行時,政府規制就會放鬆或削弱。對市場失靈帶來福利損失的認識通常會通過新聞媒體、環境保護組織消費者保護組織等進行的大量的宣傳和報道而得以傳播、誇大,同時也會經由學校教育、理論研討會和政策建議直接或問接影響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規制行為。

  二是產生於產業壓力集團對規制需求的扭曲。因為某些產業的特殊利益可以由政府的規制而獲得,因此這種產業集團經常進行政治上有效的游說和活動,強調或誇大市場失靈和政府規制所帶來的社會收益。同時,政府官員往往樂觀地相信政府擁有修正市場缺陷的能力,並對市場失靈過於敏感。

  實際的均衡點變動軌跡線對理想的均衡點變動軌跡線的偏離可以表示為:

  D = D1 + D2

  D表示想象中的市場失靈程度所要求的政府規制量;D1為實際的和真實的市場失靈程度所要求的政府規制量;D2則表示由於對市場失靈認識的扭曲所增加的對政府規制需求。

  來自於公眾對市場失靈認識的偏差和來白於產業對市場失靈的扭曲可能會產生相互對立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這種偏差。例如,期望從政府規制獲得利益的壓力集團游說所產生的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偏差,可能會受到那些尋求保護競爭的消費者集團的反對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糾正。但這種偏差通常情況下不可能為零。當D2 > 0時,即誇大;當D2 < 0時,即縮小。這兩種情況下,觀念上的市場失靈都將使政府規制偏離真實的規制目標,從而導致政府規制的低效。

  3.由於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的位移而產生的新的均衡點所表現出的動態性

  當影響規制的需求除成本之外的其它因素髮生變化時,需求曲線會發生位移,影響因素包括自然壟斷邊界的變化、技術需求因素的變化以及產業對規制需求的變化等。

  當影響規制的供給除成本之外的其它因素髮生變化時,供給曲線也會發生位移,影響因素包括政府的規制能力和規制意願。

  規制供需均衡點的變動可能是需求曲線變動或供給曲線變得的結果,也可能是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共同變動的結果。當一方變動而另一方未能及時隨之變動時,就會出現“規制越位”或“規制缺位”的情況,從而影響到規制的有效性。這時就需要政府規制的改革,以使規制的供給和需求大致相等,而這一過程就是逐步逼近理想均衡點的過程,也是規制有效性不斷提高的過程。我們可以把這一過程視為規制制度的變遷過程,從長期因素和根本因素看,政府規制的供給和需求均衡的決定力量是需求因素,但畢競技術和需求的變化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因此,從短期看,規制改革的基本任務是調整規制供給,即要加強政府規制的能力、降低“規制失靈”的程度、縮小政府規制的意願與市場對規制要求的距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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