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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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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重定向自折中主义)

目錄

[隱藏]

什麼是債權形式主義[1]

  債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不僅需要依當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買賣贈與、互易、抵押合同或單獨行為生效,而且需要登記(不動產物權場合)或交付(動產物權場合),但無須另外作成物權行為。中國《物權法》關於建築物(含構築物、附屬設施)所有權的移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動(第9條第1款、第14條、第139條),關於不動產抵押權、在建工程抵押權的設立(第187條),關於動產質權的設立(第212條),關於權利質權的設立(第224條、第226條第1款、第227條第1款、第228條第1款),均奉行了這種模式。

債權形式主義釋義[2]

  物權因法律行為變動時,除有效的債權契約外,還應當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之後才發生效力的模式。這種變動模式也稱作意思主義下的折中主義,西班牙民法採用這種立法模式。

  債權形式主義可用物權變動公式表示為

  有效的債權契約+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記)=所有權移轉

  此處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不是債權契約的生效要件。

  具體可理解為以下三點。

  1.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使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僅有當事人的債權意思表示還不足,還需要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所以登記或交付等公示方法,乃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這一點與意思主義不同,而跟下麵的形式主義相同。

  2.物權行為不是物權變動的必要因素

  一個法律行為儘管不能同時發生債權與物權變動的效果,但在債權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記或交付足可發生物權變動。因此,不再需要物權變動的合意,從而沒有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存在。

  3.交易安全通過公示、公信原則實現

  既然物權行為沒有獨立存在,物權行為的效力自然受其原因關係即債權行為的影響,因此,物權行為也就沒有無因性可言。這個時候,對於交易安全的維護就委諸給了公示與公信原則

債權形式主義的簡要評價[2]

  (一)優點

  交易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維護。跟意思主義相比,債權形式主義並不直接根據有效的債權契約就發生物權變動,而是增加了公示手段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這樣,一方面它吻合了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利需要外在公示的特性;另一方面公示公信力的賦予也更加維護了交易安全。

  交易過程較為簡潔而富有效率。跟下麵的物權形式主義相比,債權形式主義由於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這樣便簡化了一個交易環節,使得交易過程較為簡潔而富有效率。

  (二)缺陷

  1.一些理論難以理順

  由於不承認物權行為,對拋棄不易解釋。依照通說,拋棄是一種法律行為,但它又不是債權行為。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對理解拋棄的法律行為性質殊為不利。

  2.有效約束他物權的契約性質難以理清

  由於不承認物權行為,對有效約束他物權存在的契約性質不易解釋。在意定他物權中,每一個意定物權其實都受到具體的他物權契約的約束,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在依靠著具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役權的存在依靠著地役權合同、抵押權的存在依靠著抵押合同,這些有效約束已經存在了的他物權的契約,很難說它們是債權契約。因此,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對理解這些契約的行為性質也非常不利。

  3.物權變動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不確定性

  過於註重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當第三人不存在時,仍固守該制度設計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變動的不確定。比如,甲將其房屋賣給乙,並交付占有,乙也已經裝修並占有使用,只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甲違約而向乙請求原物返還,甲的原物返還請求權便跟乙的占有排除妨害請求權發生爭議,從而產生物權變動的不確定性。

  (三)對缺陷的內在制度補正

  1.承認債權契約的效力不受公示要件的影響

  承認債權契約的效力不受公示要件的影響,即債權契約的效力與公示行為的效力相區分。因此,如果買受人因為出賣人不履行交付或登記而無法獲得所有權時,他可以基於有效的債權契約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獲得金錢救濟。同樣,如果出賣人因為履行了公示手段而喪失了所有權時,他一方面可以通過舉證債權契約的無效而顛覆買受人的所有權取得基礎,從而請求原物返還;或者當因為債權契約有效買受人確定取得所有權時,債權人可基於有效的債權契約向其請求違約責任而獲得金錢救濟。

  2.承認公示公信力,維護交易安全

  在債權形式主義下,由於買受人獲得物權可能因為債權契約的無效而被出賣人摧毀,這樣會對善意第三人不利。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出現,債權形式主義立法例是通過承認公示公信力的方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實現交易安全。當然對於不動產來說,如果要賦予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的話,往往應對不動產登記進行實質審查,才能奠定其公信力基礎。

債權形式主義的價值取向[3]

  債權形式主義之所以被選擇,是因為在韓、中兩國的立法者看來它有如下優點:

  一是能去弊興利。即,物權變動的債權形式主義能夠剋服債權意思主義與物權形式主義兩者的弊端,又能發揚兩者的優點。從制度構造上分析,債權形式主義是由債權意思主義中的債權意思(合同行為),附加物權形式主義中的公示要件,以兩者為要件共同構建了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從債權意思附加公示要件的方面看,作為要件的公示的附加,杜絕了債權意思主義的不足——實現了物權變動對內對外關係的統一,保障了交易安全,平衡了當事人之間在物權變動上的利益關係;從公示要件與債權意思相結合的方面來看,迴避了物權形式主義模式下由於承認物權行為理論所帶來的一系列困惑。

  二是順應潮流。鑒於債權意思主義以及物權形式主義的弊端,近世以來,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普遍為各個國家和地區民法理論和民事立法所肯定和接受。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照顧到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選擇物權變動的債權形式主義,無疑應是不爭的正確選擇。

  三是符合國情。我國學者認為,未來中國仍需堅持債權形式主義,此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國情之一是我國現今民事立法已選擇了物權變動的債權形式主義,《民法通則》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已表明瞭物權變動債權形式主義的立場。這給試圖選擇物權形式主義的人士堵死了前進的道路。國情之二是我國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已在債權形式主義的道路上運行了十數年之久。目前,我國的物權法教科書對我國物權變動採債權形式主義為主、對抗主義為例外的立法模式基本沒有異議,我國的法官也習慣了在這種模式下思考問題,而整個相關的立法體系也圍繞此進行,因此,選擇其他模式作為新的物權變動規則,無疑將對我國的法學教育、司法及立法產生巨大衝擊。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崔建遠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1.
  2. 2.0 2.1 馬新彥主編.民法系列 物權法.科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3. 董學立著.物權法研究:以靜態與動態的視角.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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