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池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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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池融資(Accounts receivable pool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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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池融資是指企業將以銀行認可的一筆或多筆不同買方、不同期限和金額的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銀行據此給予一定比例額度的融資。
"池融資"業務幾乎可以覆蓋企業所有應收款領域,包括出口發票池融資、票據池融資、國內保理池融資、出口退稅池融資、出口應收賬款池融資等。企業界認為, "池融資"業務的創新價值在於,全面盤活企業頻繁發生的各類分散賬款、保障企業的資金流動性,幫助企業成長。
首先,現在企業零散、小額的應收賬款可以匯聚成 "池"申請融資,無需其他抵押擔保。而先前對於中小企業來說,以前銀行一般會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第三方擔保才能貸到款。
其次就是幫助企業管理了應收賬款,改善了賬款的收款情況,節約了企業的管理成本。由於企業已經將應收賬款全權轉讓給了銀行,因此這些應收賬款的收款情況已經和企業沒有什麼關係了。企業當然也就不用派專人對此進行管理,節省了人力和財力。
再次,就是盤活了企業的資金,加速了資金的流轉,使企業能更好的進行發展。而且只要將應收賬款持續保持在一定餘額之上,企業還可以在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批量或分次支取貨款。
"池融資"方式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幫助小企業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人民幣升值風險。 "池融資"使企業在應收賬款到賬之前,就可以用美元貸款的方式提前結匯,幫助企業減少可觀的匯兌損失。
1、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銀行不僅要監管專用賬戶,而且還為企業提供賬戶管理職能,降低了企業的開支和成本。
2、應收賬款池融資是一種自償性融資,買方的付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不需要企業提供其他擔保。
3、應收賬款池融資是銀行獨創的業務模式,企業只要將應收賬款委托銀行理,即可獲得連續的融資安排和應收賬款管理服務。
4、應收賬款池融資簡化了傳統融資產品在對應多筆應收賬款時需要敘做多筆不同融資的繁瑣程式,大幅提升了融資效率。
應收賬款池融資的風險 [1]
1、信用風險
- 來自買方的信用風險。
買方的按期付款是銀行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買方的信用及清償能力直接決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在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如買方不能按期付款,融資企業作為貸款業務的債務人,償還借款仍是其法定義務。在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雖是應收賬款買斷,但是銀行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融資企業在出現約定情形時承擔應收賬款的回購責任。
- 債權真實性風險。
真實的應收賬款是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的前提,如果應收賬款不存在,則必然導致應收賬款池融資不成立,對於貸款銀行是致命的風險。
2、法律風險
- 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風險。
2007年9月30日發佈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也只為應收賬款池質押融資提供了一定的業務指導。應收賬款池質押是否成立,債務人在應收賬款池質押融資業務中所處的法律地位,銀行對作為還款義務人的買方享有的權利,如果買方不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應該如何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採登記的抵押權和債權質權之間的衝突如何解決等諸多問題,都使銀行面臨嚴重的風險。
- 來自買賣雙方基礎合同的風險。
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因為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那麼買賣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將隨之消滅,應收賬款池中的債權必然受到影響。另外,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債權不得轉讓,則會導致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無效。
- 來自買方的抗辯風險。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 債權債務抵銷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抵銷是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之一。
- 買方轉讓債務的風險。
- 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由於應收賬款池融資是一攬子的債權質押或轉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日並不一致。
3、業務操作風險
- 登記操作風險。
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向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第三條規定,由質權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該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如果出質人的法定註冊名稱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
- 不能及時通知買方的風險。
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應收賬款筆數眾多,非一一對應,在不斷變化中,要做到每一筆應收款項都及時通知買方,對銀行來說難度較大。
- ↑ 王鳳鳴.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風險及其防控 .《商業時代》.2013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