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池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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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池融资(Accounts receivable pool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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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指企业将以银行认可的一笔或多笔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据此给予一定比例额度的融资。
"池融资"业务几乎可以覆盖企业所有应收款领域,包括出口发票池融资、票据池融资、国内保理池融资、出口退税池融资、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等。企业界认为, "池融资"业务的创新价值在于,全面盘活企业频繁发生的各类分散账款、保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帮助企业成长。
首先,现在企业零散、小额的应收账款可以汇聚成 "池"申请融资,无需其他抵押担保。而先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前银行一般会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才能贷到款。
其次就是帮助企业管理了应收账款,改善了账款的收款情况,节约了企业的管理成本。由于企业已经将应收账款全权转让给了银行,因此这些应收账款的收款情况已经和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了。企业当然也就不用派专人对此进行管理,节省了人力和财力。
再次,就是盘活了企业的资金,加速了资金的流转,使企业能更好的进行发展。而且只要将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还可以在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批量或分次支取货款。
"池融资"方式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帮助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池融资"使企业在应收账款到账之前,就可以用美元贷款的方式提前结汇,帮助企业减少可观的汇兑损失。
1、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银行不仅要监管专用账户,而且还为企业提供账户管理职能,降低了企业的开支和成本。
2、应收账款池融资是一种自偿性融资,买方的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不需要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3、应收账款池融资是银行独创的业务模式,企业只要将应收账款委托银行理,即可获得连续的融资安排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4、应收账款池融资简化了传统融资产品在对应多笔应收账款时需要叙做多笔不同融资的繁琐程序,大幅提升了融资效率。
应收账款池融资的风险 [1]
1、信用风险
- 来自买方的信用风险。
买方的按期付款是银行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买方的信用及清偿能力直接决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在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如买方不能按期付款,融资企业作为贷款业务的债务人,偿还借款仍是其法定义务。在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虽是应收账款买断,但是银行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融资企业在出现约定情形时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
- 债权真实性风险。
真实的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前提,如果应收账款不存在,则必然导致应收账款池融资不成立,对于贷款银行是致命的风险。
2、法律风险
- 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风险。
2007年9月30日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只为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业务指导。应收账款池质押是否成立,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银行对作为还款义务人的买方享有的权利,如果买方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应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同采登记的抵押权和债权质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等诸多问题,都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
- 来自买卖双方基础合同的风险。
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买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随之消灭,应收账款池中的债权必然受到影响。另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则会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无效。
- 来自买方的抗辩风险。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债务抵销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抵销是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
- 买方转让债务的风险。
-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池融资是一揽子的债权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并不一致。
3、业务操作风险
- 登记操作风险。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由质权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该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 不能及时通知买方的风险。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应收账款笔数众多,非一一对应,在不断变化中,要做到每一笔应收款项都及时通知买方,对银行来说难度较大。
- ↑ 王凤鸣.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及其防控 .《商业时代》.2013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