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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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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工商行政行為的概念[1]

  工商行政行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合法有效的規章對市場主體的設定、變更、終止、對市場交易、對商標廣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進行審查註冊登記。監督管理的行為以及對違法行為查處等行為。

工商行政行為的特征

  工商行政行為具有諸多特征,但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行為的合法性、單方性和強制性。

  (一)、合法性。這是工商行政行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其產生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1.主體合法。即實施工商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經合法方式產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經合法授權的其他組織;工商行政行為的作出必須不超越該主體的職權。

  2.內容合法。即工商行政行為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工商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證據材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工商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

  3.程式合法。即工商行政行為的作出和實施均須嚴格依據法定程式,不允許省略或顛倒程式。

  4.形式合法。即工商行政行為一般均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無效。

  (二)單方性。工商行政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行政權所實施的活動,具有權威性和優先性,無需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這不僅表現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主動作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等,而且表現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相對人申請作出的行政處理,如發給企業證照等。在後一種情況下,雖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須以相對人的主動申請為前提,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不是據此與相對人達成一種平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是嚴格依據法律單方面作出同意或拒絕相對人申請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強制性。工商行政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它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一切管理對象,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群眾團體和公民個人,對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行為均有服從的義務。管理對象如果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以依法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該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但在有關機關未作出裁決前,管理對象必須服從。如果相對人拒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適用行政處罰措施以保證行政行為的施行。

工商行政行為主體

  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②行政相對人: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工商行政行為的類型

  ①行政登記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企業營業執照的年檢登記。

  ②行政許可行為。如頒發《經營許可證》等行為。

  ③行政收費行為。如對企業年度檢驗收取年檢費行為。

  ④行政強制行為。如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

  ⑤行政處罰行為。其種類主要有:a.警告。b.責令返還、責令停止發行、責令限期登記、責令停止經營、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公開更正。c.沒收違法所得。d.撤銷登記。e.扣繳、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f.罰款。

  ⑥行政不作為行為。如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覆的行為。

工商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方面,對處罰的種類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單罰,也可以並罰;對罰款的數額、對停業整頓的期限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幅度、期限內自由裁量。

工商行政行為的管轄

  ①基層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工商行政案件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②中級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改變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決定,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由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選擇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經過覆議的工商行政案件,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覆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文獻

  1. 羅書平.立案指南 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執行捲.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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