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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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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行为的概念[1]

  工商行政行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对市场主体的设定、变更、终止、对市场交易、对商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的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查处等行为。

工商行政行为的特征

  工商行政行为具有诸多特征,但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行为的合法性、单方性和强制性。

  (一)、合法性。这是工商行政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合法。即实施工商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合法方式产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工商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不超越该主体的职权。

  2.内容合法。即工商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工商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工商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

  3.程序合法。即工商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均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允许省略或颠倒程序。

  4.形式合法。即工商行政行为一般均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二)单方性。工商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权所实施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和优先性,无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不仅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等,而且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相对人申请作出的行政处理,如发给企业证照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须以相对人的主动申请为前提,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是据此与相对人达成一种平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是严格依据法律单方面作出同意或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强制性。工商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切管理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均有服从的义务。管理对象如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以依法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但在有关机关未作出裁决前,管理对象必须服从。如果相对人拒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以保证行政行为的施行。

工商行政行为主体

  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②行政相对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工商行政行为的类型

  ①行政登记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登记。

  ②行政许可行为。如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③行政收费行为。如对企业年度检验收取年检费行为。

  ④行政强制行为。如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⑤行政处罚行为。其种类主要有:a.警告。b.责令返还、责令停止发行、责令限期登记、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公开更正。c.没收违法所得。d.撤销登记。e.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f.罚款。

  ⑥行政不作为行为。如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行为。

工商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方面,对处罚的种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单罚,也可以并罚;对罚款的数额、对停业整顿的期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期限内自由裁量。

工商行政行为的管辖

  ①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选择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复议的工商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文献

  1. 罗书平.立案指南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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