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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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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

目錄

什麼是媒介審判

  媒介審判是一個舶來詞,最早出現於美國,由報紙審判一詞演變而來,是指超越司法程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以及申訴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的報道在事實方面往往是片面的,誇張的乃至於失實的,它的語言往往是情式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之類的情緒,有時會採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諸多媒體聯手對案件做單向度的宣傳,有意無意壓制了相反的意見。媒介審判的主要後果是形成了一種足以影響法庭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媒介審判損害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形象,是新聞媒體的職能錯位,它使得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的天平過分傾斜,有悖於法治精神。

媒介審判存在的原因[1]

  (一)從新聞傳播學的角度來說

  1、媒體對於環境監測的職責所在,導致了這一現象存在的可能性。大眾傳播媒介具有環境監測的功能,是社會這艘輪船的嘹望者。

  環境監視是指大眾傳媒在特定社會的內部和外部收集和傳達信息的活動,這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警戒外來威脅,二是滿足社會的常規性活動(政治經濟、生活)的信息需要法治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一個社會的重要政治環境,對每個公民的社會權利都存在直接、間接的影響。因此,法治環境必然成為大眾傳播媒介重點監測的對象。

  2、大眾媒介選擇新聞信息的標準除了要符合真實性原則以外,還必須符合新聞價值判斷系統的標準,其中包括:時效性、影響力、顯著性、接近性、衝突性、和趣味性等等。從法治新聞的特點看,除了符合一般新聞時效性、影響力等特征外,還具有其他的特點:

  (1)強烈的衝突性。所有熱點法治新聞,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衝突性,事件的激烈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要高於普通新聞。而民眾對於這類事件的關註,更會加重案件的衝突性。

  (2)廣泛的關註度。能造成“媒介審判”現象的幾乎大多是一些具有廣泛關註度的事件。在該類事件的報道中,媒體的對於事件本身發展的高度關註和報道,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輿論影響。而這些輿論影響,又會吸引更多的受眾。這樣使得媒體熱衷於從各個方面來挖掘事件本身的各種素材,來增加自身報道的吸引力。

  (3)事件本身的異常性。法制類事件的特點就是異常性,這符合媒體選擇新聞的標準,也更會贏得受眾的關註。事件本身所具備的異常因素越多,越容易引起媒體的報道和關註。

  (4)事件具備的趣味性。法制類案件的過程及案件具備的因素,大多具有像故事一樣的發展情節和脈絡。這樣的事件足以滿足媒體獵奇的心理,於是圍繞事件本身的報道也會更多。

  (二)從中國目前的現狀來說

  1、媒體逐利的一種選擇

  在現階段,只要能跟社會的公平正義相關的法制事件,就更能成為輿論的焦點。一些媒體因此更加熱衷於對法治事件的追逐式報道。以期提高自身關註度,為媒體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有的媒體甚至故意製造賣點和熱點來達到轟動的效果,而忽略了自身職責所在。這樣難免對司法獨立產生干預,從而導致“媒介審判”的出現。

  2、新聞工作者自身的法律修養需要提高

  一些媒體工作者,在對法制類事件的報道中的表現,體現了自身法律修養不夠。就法制新聞報道的隊伍情況來看,既懂法律又懂新聞的可謂甚為稀少。因而有些新聞媒體工作者,報道法制案件類時,可能更多的會傾向於感性,甚至在司法體系未宣判之前,媒體先對受眾發出當事人有罪的一些報道。這些報道,對於社會的法制建設來說,其實是一種傷害性的倒退行為。

  3、媒體的越俎代庖

  在媒介迅速發展的今天,媒介的公信力在受眾中的地位得到了更大的提升。很多人有一個概念:不找政府找媒體。在眾多的受眾觀念里,媒介已經是正義的化身,也成為民意表達與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對於受眾給予的厚望,媒體自身也格外重視和維護,努力通過自身的力量來滿足受眾的訴求,於是就難免會出現“媒介審判”現象。

  4、受眾的法律意識淡漠

  我國目前的現狀是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漠。長期人治的思想使人們沒有形成依靠法律去解決問的思維,所以對於一些問題,自然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媒體。

  5、網路的普及讓人們更相信媒介的力量

  網路在人們今天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些法治事件通過媒體的報道,網路的傳播,在形成強大輿論的同時,也為事件的解決加快了進程。這讓人們相信網路環境下,媒介所具有的“神奇力量”。似乎要想得到公平和正義,只有藉助媒介的力量。從而也使“媒介審判”具備了一定的基礎。

  6、政府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

  由於我國沒有一部健全的《新聞法》來規制新聞媒體對消息的採寫,報道。對新聞媒體的合法行為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在這個信息傳播速度非常發達的今天,新聞媒體對於一些事件的報道有時會造成意想不到和失去控制的輿論波動。當然對司法案件這一類更加能引起關註的報道,也就更難把握其影響和尺度,從而導致“媒介審判”。

媒介審判造成的影響[1]

  媒介審判現象的存在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其影響也對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一定的變化:

  1、“媒介審判”也有一些積極和進步的意義

  弱勢群體憑藉媒介的力量擁有了更多的話語空間,同時也促進了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和健全。如一位法律業內人士所說,“媒體對逐步演進的司法改革的報道,回應了公眾對司法改革的呼聲、要求和願望,推動了司法體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弘揚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理念。”

  2、“媒介審判”的更大影響,是不利於社會的法制建設

  媒體往往在先法院之前,而對事件當事人進行某種意義上的裁定報道,這樣的結果,其實不利於依法治國理念的推進。造成一個結果是:有案件不走司法程式,而去找媒體。而媒體的報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輿論,甚至影響法院的裁決。由此可見,這不是一個良性迴圈,也不利於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媒介審判的正效應[2]

  1、“媒介審判”是對司法公正的監督

  在不能保證司法完全公正的現實情況下,“媒介審判”雖是媒介監督權利的濫用,但是仍有一些案例可以說明“媒介審判”是對司法公正的監督

  司法審判應是不受行政指令和輿論影響的,但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與透明,司法機構有義務接受輿論的監督,有義務向公眾說明情況,這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由於司法具有公權力的性質,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媒介的輿論能對司法權力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媒介審判”可以促進司法完善

  媒介有著強大的話語權,也許正是因為這樣的威力,出現了干預司法的“媒介審判”現象。但是,這種強大的話語權卻為弱勢群體提供了說話的可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法律的健全與進步。

參考文獻

  1. 1.0 1.1 耿菀陽.“媒介審判”現象之原因淺析[J].商情,2014(10)
  2. 張昊.米彥澤.論媒介審判的正效應[J].新聞世界,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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