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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用增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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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用增級(External Enhancement)

目錄

什麼是外部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

  外部信用增級是指第三方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金融擔保,從而增加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通過信用增級,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是吸引外資、改善發行條件,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環節。

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1]

  外部信用增級指的是依靠第三方為防範信用損失提供保證

  與內部信用增級相比,外部信用增級可以為發起人保持商業秘密,同時一些初次發行的企業也可以通過金融機構來提供外部信用增級,從而獲得較好的發行條件。外部信用增級的主要技術方式有: 備用信用證相關方擔保單線保險多線保險等。每種技術都可以提供完全支持和部分支持。完全支持是指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償付SPV的全部債務。而部分支持只是承諾對特定部分的債務償還。

  (1)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具有明確金額的信用支持,一般由銀行出具,承諾在滿足預先確定的要件下,提供無條件的償付,它可以提供部分或完全的SPV債務的償還。一份條件良好的備用信用證可以將SPV的信用條件提升到信用證開徵行的信用條件。第三者完全信用增級有兩種形式:採取100%信用證形式和採用100%金融擔保保險。其目的則不僅僅是減少這種風險而且還要消除這些風險。

  對投資者來說,第三者完全信用增級是最直接的和最易於分析的,既不需要精確估計信用保證數量的充分性,也不需要精確分析原始組合資產的信用狀況,只需要對信用增強者的信用進行估算。與發行人提供的信用增級不同的是第三者信用增級一般不帶有相關風險的特征,這是因為第三者的信用質量總的來說與被提高的信用資產不相關。

  (2) 相關方擔保

  相關方擔保的傳統優勢是它的形式簡單和不需要明確的費用。其不利之處在於:與之相連的更嚴格的賬戶不容許進行表外處理。因為相關方提供擔保後,就意味著“真實出售”的缺失。這表明相關方擔保不能保證分開發起人的資產和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關聯。然而,一些投資者仍從擔保人用額外的資產去支持抵押資產風險而獲得信心,願意接受相關方擔保。各種金融擔保公司提供的金融擔保是在美國普遍應用的增級技術,是由一些信用級別在A級以上的專業金融擔保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保證證券化交易、履行支付本金利息等義務。在被擔保人違約的情況下,由金融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到期本息。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化交易的信用級別便由金融擔保公司的信用級別取代,較低的信用級別由此可以提升到金融擔保公司的信用級別。目前,美國這種非政府金融擔保行業擔保的債務已超過一萬億美元,而且極少經過擔保的債務出現違約。

  (3) 單線保險

  因為只承擔金融擔保的單線業務,故稱為單線保險,它一般採取保單的形式。單線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交易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100%的擔保人,直接對投資者提供償付擔保。不同於大的多線保險公司,單線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非金融擔保業務。單線保險一般用於對結構的整體打包,即當這個結構已經通過超額抵押次級債務等形式達到投資級別後,單線保險公司則可對這一結構的投資風險予以承保,使其達到AAA信用級別。這樣就方便了投資者對風險的辨識,對他們的投資有了直接的保證。

  (4) 多線保險

  多線保險是指保險人發行的保單是保證結構融資中的某些特定資產的價值,是同單個應收賬款或某個組合相連的保險,雖然它也能對投資者提供一定的保護,但多線保險不能稱作是擔保,因為它不是對證券持有者直接提供的本金和利息償付的保證。當多線保險應用於一個具體的風險時,如信用風險它相對於單線保險的保費要低廉。一般來講,在一個交易中,為了獲得最優的結構,同時考慮到所有的前期費用、運行和資本成本

  (5) 信用互換——資產證券化信用增級新方式。

  近年來,為實現信用風險的有效轉移,發達國家金融市場上出現了一種更為有效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信用互換。信用互換主要是藉助第三方的信用實力來增加自身債券償付能力。但其設計機制更為巧妙,信用風險轉移更為有效,充分體現了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分享、風險共擔的精髓。

  在信用互換交易中,參與互換協議的一方(A)定期向另一方(B)支付一定的費用,當標的債券出現償付風險時,由B對A給予一定的補償,該種補償可以是固定價值,也可以是債券面值現值的差額,也可以針對基差等風險予以補償,形式各異,安排靈活,適合於不同結構的資產支持證券。該種安排的成本一般比銀行擔保、信用證等低,原因在於提供信用補償的一方是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機構,將採用較為精確的方法測算風險,在風險超過合意水平時,通過在國際市場同諸如OECD的機構再次進行風險互換。所以,該種安排既可以控制國內市場的整體風險,又不會過度加重發行人成本,對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極為有利。

  在交易主體缺失的情況下,信用互換為投資者權利的有效實現提供了保障、保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履行機制:在信用互換合同中規定"違約事件"的定義,在原始權益人出現"違約事件"的情況下,通過與其他主體的信用互換安排,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一定條件下的償付支持,這樣既可以保證投資人權利、解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問題、又可以實現信用風險在不同交易主體間的轉移,發揮不同金融機構的比較優勢,有利於整個金融市場的平衡發展。

參考文獻

  1. 王佼佼.關於資產證券化信用增級的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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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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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6.26.* 在 2009年6月18日 10:45 發表

很好,但超越了國內商業銀行的外部信用增級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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