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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國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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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土地国有)

目錄

什麼是土地國有制

  土地歸全體人民所有,即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占有土地生產資料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徹底的土地改革,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了農村的土地國有制。195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1982年頒佈的憲法和隨後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國有土地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城市土地沒有馬上宣佈國有化,而是針對不同性質的所有權形式,分階段分別採取不同方式,逐步實現土地國有制。接管和沒收帝國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國民黨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無償把它們變為國有;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私營房地產公司及房地產業主擁有的城市地產,通過贖買的方式變為國有;以城鄉建設徵用土地的方式,將城鄉非國有土地變為城市國有土地;用憲法規定全部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方式,將城市其餘尚未國有化的土地變為國有。

土地國有制的歷史追求[1]

  土地國有是人類歷史的不懈追求,馬克思恩格斯深刻論述了土地國有化的優越性。土地國有制不僅有利於均衡、順利地發展生產力,能夠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而且最有利於生態平衡,最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社會所有制經濟以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為目的,必將消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破壞生態的根源,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公有制還必然消滅生態剝削和生態福利的嚴重分配不均。在現實的城市拆遷和農地徵用中應維護國有土地權益,集體經濟作為部分人共同所有的私有制難以實現社會範圍的共同富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以土地國有化為大方向。土地國有化應構建好以國有為基礎的多形式土地產權,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是管理好國有土地的根本保障。

  由於土地對於人類生存和社會穩定的極端重要性,在人類歷史上土地從未像其它物質資料那樣被充分地私有化。國家總是不同程度地擴大土地的國有性,進步思想家也往往主張土地應當具有不同形式的公有性和國有性。

  (一) 中國曆史上對土地私有性的限制和對土地共同占有與國家所有的追求

  中國曆朝歷代幾乎都有抑制土地兼併、乃至宣佈土地國有、平分土地並禁止土地轉讓的制度,這使土地的私有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併在一定程度上由國家掌握土地的所有權及最終支配權。朱義明指出,學者們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中國曆史上歷來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土地私有,皇帝是所有土地的最終所有者。夏商西周實行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變而來的井田制,土地限制轉讓,在一定範圍內對農民定期平均分配(貴族占有的部分由別人代耕)。對井田制是否為當時的基本土地制度雖有爭論,但“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的土地所有權國有的制度則是無疑的。

  戰國時代各國均按人授田,秦商鞅推行授田制,史學界一般認為就是土地國有制,而且史學界多認為,漢初繼續實行國有形式的授田制,也有人認為漢初土地制度是私有基礎上的限田制。至王莽時,明確宣佈將全國土地收歸國有,按井田制重新分配,禁止買賣,規定一家占有限額,有餘田者分與九族鄉黨,違反者處死刑。三國期間大量屯田的土地均屬國家所有。晉代實行占地制度,根據人們的性別年齡,分給一定數額的土地,且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額。魏孝文帝開始推行均田制,斷續推行達三百年之久,明顯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隋唐尤其是唐推行租庸調製,即以均田製為基礎的賦役制度,被認為有利於富國富民,但唐後期均田制逐漸瓦解。宋代仁宗頒佈了限田政策,雖未完全奏效,但也不是全無作用。金朝女真族田地為國家所有,土地制度稱為“牛具稅地”,占地多少以耕牛、人口為依據,金熙宗時期開始實行“計口授田”,不過未能避免後來富有的貴族多占田地,貧困戶將田地出賣而陷入貧困的問題。元、明都存在很多官田,直至明中葉後逐漸被私有化。

  明朝末年,政府也奉行抑制兼併政策,不過沒有效果,廣大農民流離失所,富者有良田千畝,貧者無立錐之地,經濟崩潰,成為中國陷入了戰亂的主要原因。清朝入關後,通過圈占方式擁有大量國有土地,分給旗人,雍正年間還實行了八旗井田制。清政府曾多次重申不許買賣旗田,多次嚴厲查處有關案件,但屢禁不止,直至1852年正式准許旗地可以買賣,即可以私有化。總體上,歷代王朝對土地私有權的限制在不同程度上改變了土地集中的狀況,為秦、漢、唐、明、清等一個個的“盛世”奠定了經濟體制基礎。相反,大凡在土地兼併嚴重時期,農民不堪貧困,甚至引發反抗和起義,給社會大眾和統治者帶來滅頂之災。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土地改革運動,得到農民擁護,支持中國革命取得了勝利。全國的土地改革和合作化運動,真正解決了土地問題,推動農村經濟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提供了物質基礎。

  在思想意識方面,《周禮》所述的平分耕地(同時開放山林河湖,田地和居邑不得出賣)的觀點與孟軻的井田觀點,成為此後直到明清許多思想家研究土地問題時所經常援引的思想。在農民鬥爭方面,從黃巢的“天補均平” (唐朝後期改變了國家授田制度,使農民無法獲得土地)、王小波、李順和鐘相、楊麽的“均貧富” 到李白成的“均田免糧”再到太平天國的“有田同耕”,中國人民的反抗鬥爭也El益指向土地問題。孫中山主張, “凡天然之富源,如煤鐵、水利礦油等,及社會之恩惠,如城市之土地、交通之要點等,與夫一切壟斷I生質之事業,悉當歸國家經營”。在土地公有的意義上,孫中山認為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或包括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只有使用權,理論上死後須歸還,雖封君很少能夠真正收回土地,但封臣需要盡義務。

  現代各國都很重視對土地等自然土地的國家控制。美國土地的39%為公有。英國自1066年以來,法律規定全部土地都歸英王或國家所有,完全擁有土地權益的人可以是該土地的永久占有者。香港土地全為國有,“土地財政” 曾提供80% 的稅收,促進了香港的繁榮。以蘇聯為首的蘇東社會主義國家則實行土地完全國有化數十年。目前俄羅斯的土地所有制包括:聯邦所有制、聯邦主體所有制、市政所有制、公民所有制和法人所有制(包括集體所有制和集體股份所有制)。截至2004年,前三種所有制形式(總稱為“公有”,實際是國有)占全國土地的92.4% ,公民所有制和法人所有制(總稱為“私有”,實際包括中國所說的集體公有)占全國土地的7.6%。當今各國對私有土地也都實行政府控制或者限制私人產權。世界上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征收房產稅,還有交易稅、所得稅和遺產稅,加拿大房產稅占地方財政54%,美國占29% ,這等於是土地所有者成為租戶向國家交納土地租金。如果不交,或交不起,土地會被政府部分或全部沒收,而購買土地交的一大筆錢,等於是押金。德國的土地有一部分屬國家、州、市鎮所有,絕大部分屬於私有,但自1918年以來,德國就對農地自由交易實行控制。房屋出租稅收為20% 一49% ,買賣房地產要繳納15%的差價盈利稅,房產稅名義稅率為3.5%。實行土地私有的日本也有一部分國有和公有的土地,對土地嚴格實行用途轉移管制,奉行“耕者有其田”,直到2000年個人買賣土地才有了彈性。世界上很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美國等國還經常規定開發者應對社區做出一定數量的土地貢獻,用於建設學校、娛樂休閑場所等公益設施,或者交納一定的款項替代土地貢獻。總體上,西方國家一方面存在大量國有土地,另一方面對私有土地產權加以限制,土地的私有權沒有完整實現,具有國有成分。

  20世紀初以來,幾乎所有拉美國家都頒佈了土改法或其他調整土地關係的法令,但統治階級本身就是大地主階級,改革遇到政界的阻力而難有進展。不過一大批非洲和亞洲國家都進行了以耕者有其田為方向的土地制度改革,並取得很多進展,推動了經濟發展

  在思想意識方面,從16世紀初托馬斯·摩爾的《烏托邦》開始,西方的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思潮流行了幾個世紀之久。西方的資產階級理論家也在l8世紀末提出了土地國有的問題,到19世紀初,土地國有論廣泛傳播。1848年約翰·穆勒的《經濟學原理》,尖銳批評坐享地租不勞而獲的地主階級,要求土地增值以租稅的形式交國家。1879年亨利·喬治在《進步與貧困》一書中,認為地價上漲是造成貧富不均的重要社會原因,提出所有的人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權利,認為國家單單征收土地稅就可以裝滿國庫,預防周期性經濟危機,並增加工人和農民收入,實現“社會主義的理想”。他的這種思想主張在19世紀末期的西方世界風行一時。馬克思主義則最科學地論述了包括土地在內的資源公有的理論根據。

土地國有制的理論根據[1]

  (一)馬克思恩格斯關於土地國有化的論證

  馬克思恩格斯把共產黨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就是消滅包括土地(自然資源)在內的私有制。《共產黨宣言》關於無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後的第一項綱領性措施就是“剝奪地產,把地租用於國家支出”。《資本論》在論述生產資料公有制必然性的結論時,特意強調生產資料包括“土地和其它生產資料”。一切離開公有制和國有制談經濟問題的做法都談不上是馬克思主義,不堅持公有制、主要是國有制,馬克思主義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馬克思專門撰寫過《論土地國有化》一文論證土地國有的優越性,其結尾概括了土地國有化的兩大基本理由,即土地為全民或國家所占有,一方面將消滅階級、消滅剝削,實現社會平等和人民民主,另一方面,把社會構建為自主聯合勞動的共同體,將為合理地、有計劃地組織全國生產奠定基礎,從而有利於生產力的順利發展和生態平衡。馬克思寫到:“土地國有化將徹底改變勞動和資本的關係。只有到那時,階級差別和各種特權才會隨著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勞動而生活將成為往事。與社會相對立的政府或國家將不復存在!農業礦業工業,總之,一切生產部門將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漸組織起來。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將成為由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各聯合體所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的基礎,這些生產者將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計划進行社會勞動。這就是19世紀的偉大經濟運動所追求的人道目標” 馬克思在該文還論述道,通過國有化合理地、按共同的計劃組織全國農業生產主要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農業的組織化生產和大機器生產、現代科技的發展,適合於國有化:“社會的經濟發展,人口的增長和集中,迫使資本主義農場主在農業中採用集體的和有組織的勞動以及利用機器和其他發明的種種情況,正在使土地國有化越來越成為一種社會必然性。” “一切現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學處理等等,應當在農業中廣泛採用。但是,我們所具有的科學知識,我們所擁有的耕作技術手段,如機器等,如果不實行大規模的耕作,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而當時為人推崇的法國小土地所有制,卻資金短缺,土地難以改良,經常受到高利貸、賦稅、司法等的剝奪。二是可以組織全國規模化統籌的生產,而全國性的規模化統籌生產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大規模的耕作。既然證明比小塊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遠為優越,那麼,要是採用全國規模的耕作,難道不會更有力地推動生產嗎?”三是可以防止自然土地低效消耗和濫用,保護土壤肥力,根據公共利益調節生產可以保證農業生產順利增長: “要是讓一小撮人隨心所欲地按照他們的私人利益來調節生產,或者無知地消耗地力,就無法滿足生產增長的各種需要。”“一旦土地的耕種由國家控制,為國家謀利益,農產品就自然不可能因個別人的濫用地力而減少。

  馬克思還非常重視土地社會所有的公正性,他引述了赫伯特·斯賓塞的話抨擊土地私有制:“公平不允許占有土地,否則其他人就只有靠別人容忍才能活在世上。”

  馬克思恩格斯還多次從生態的角度論證土地(自然資源)公有制的優越性:。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從一個較高級的社會經濟形態的角度看,個別人對土地的私有權,和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私有權一樣,是十分荒謬的。甚至整個社會,以至一切同時存在的社會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們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並且他們必須像好家長那樣,把土地改良後傳給後代。”馬克思多次批判資本主義農業“濫用和破壞土地的自然力”,製造“無林化”,“對森林的破壞”,“破壞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恆的自然條件”。這些論述也是對土地公有的生態反證。最後需指出,馬克思主義所說的公有是全社會所有,在一定條件下是國家所有,不包括集體所有和合作社所有,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雖然支持合作社,但認為合作社是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形式。

  (二)土地社會所有或國有的生態優越性

  一般而言,公有制有利於均衡、順利地發展生產力,能夠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同時還應註意到,站在土地的角度,公有制經濟有利於生態平衡和生態文明發展。所以,土地應是人類共有的生產力,應是人類共同占有社會財富

  國有制是最有利於生態平衡,最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經濟制度,其根本原因是國有(全社會所有)制經濟要求以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為目的,必將消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破壞生態的根源。名副其實的國有制經濟必須有兩條基本特征:一是在管理方面,社會所有制的內涵決定了國有制經濟是人民決策的經濟,如果企業需要核算利潤,要是由人民大眾來決策,也不會讓企業利潤的目標壓過包括生態福利在內的社會總福利的目標。二是國有經濟必須實行按勞分配,國有企業員工工資的參照物是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或市場工資行情,不應是企業經濟效益。如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中,薪酬不因企業利潤率高低而有明顯的不同,國企領導者更是如此。退一步講,在國有制企業,企業組成人員尤其是企業領導的報酬,即使與經濟效益有所掛鉤,那也不如利潤百分之百歸企業主的私人企業利潤衝動更大,何況還不應當與之掛鉤——按勞分配和事業心完全能夠調動積極性。如果個人收入基本不依利潤率高低為轉移,企業就不會為了追求利潤而盲目擴張從而侵蝕社會生態福利。當然,不同範圍的公有制企業其行為目標也會有所不同,集體公有的所有制實際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只有公有的範圍直達全社會的公有制經濟,其行為特征才會完全符合公有制的本性。

  不以利潤為目標而以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需要為目標的社會生產,必然把今Et的需要與明日的需要聯繫起來予以計劃平衡,合理規劃土地的使用量和使用程度,作為決策者的全體人民沒有必要為了今天的GDP而堵塞明天順利發展的道路;必然不會以剩餘價值擠壓社會需求、併在盲目擴大農業生產與盲目減少投資之間迴圈,從而導致經濟危機而浪費財富,也不需要刺激居民的加工農產品的異化消費即不必要的、奢侈的、畸形炫耀的、或超越生態許可的消費,並以異化消費刺激異化生產,科技的發展也不會成為刺激超常消費、掠奪土地的手段;必然會根據合理的計劃在土地生態福利和經濟福利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不會為了較小的經濟利益而付出較大的生態福利。

  包括土地在內的合格的財產國有制還必然消滅生態剝削和生態福利的嚴重分配不均。土地國有不僅可以防止少數人利用占有的較多的土地剝削他人,也當然可以避免部分人利用人類公有土地如土地的增值從其他社會成員手中轉移財富;勞動者也可以與土地等生產資料比較均衡地結合;全國統一規劃的經濟不會允許以部分地域和農村的高污染換取城市的高經濟生態利益,為生態福利均衡創造條件。

  由上觀之,國內外一些著述提出的土地公有的依據——土地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使用的外部性(某人活動對別人有不利影響)、天然生成性——並不構成公有的必然性。重要都是相對的,糧食、勞動力無比重要,但並不一定非得公有,不如土地重要的生產資料,也不一定不應當實行公有制。如私營企業大都具有負的外部性,但發明瞭外部性概念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還是認為企業應當私營;外部性到處存在而不限於土地。雖然大部分土地是天然生成的,但人類的生態生產生成的土地財富也越來越多,所以,土地的天然性不能構成財富公有性的根據。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濟廣.土地國有制與經濟發展、社會平等和生態文明(A).社會科學.2013,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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