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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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福利是因居民生存和發展需要,而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種以生態利益為內容的新型社會公共福利。[1]
生態福利的特點[1]
生態福利作為一種新型公共福利,普惠性與政府主導性是其與傳統公共福利所共有的一般特點,而整體性、非排他性則是其有別於傳統福利的新型特點。
第一,普惠性。所謂普惠性是指福利制度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受益對象,受眾普遍。生態福利作為社會公共福利的一種,也應以一國全體居民為受益對象。因為生態利益是一種新型公共利益,與之對應的生態福利必然應由全體居民無差別地享受。而事實上,生態利益的分享不平衡現狀正是催生生態福利制度的一大誘因。
第二,政府主導性。政府主導性是指政府在構建生態福利制度的過程中承擔主要義務,並起主導作用。社會福利建設乃政府基本職能之一,政府在整個建設過程中不只是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也是協調各方關係的領導者。明確政府為構建生態福利制度的責任主體,對制度的具體構建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意義。在生態福利的建設過程中,政府不得將責任轉嫁或變相轉嫁到公民個人身上。
第三,整體性。整體性是指生態福利在施惠時的不可分割性,這一特性是由生態本身的系統性決定的。不同於傳統的醫療福利、衛生福利,一片森林的建成,改善的往往是整個地方的空氣質量,受益人也必然為所有當地居民,因而生態福利很難向某個公民單獨提供。
第四,非排他性。所謂非排他性,從法學角度理解,即某權利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無法阻止其他權利人行使相同權利。比如所有權即具有排他性,這本書歸你所有後,就不會同時歸他人所有,你可以排除他人行使相同權利。但生態利益作為一種公共利益,天生就具有非排他性:你無法在呼吸新鮮空氣的同時,禁止同在一片藍天下的他人跟你呼吸同樣的新鮮空氣。因而生態利益得以同時讓多人享受,這也是生態福利的一大特點。
生態福利的法律關係分析[2]
1.生態福利的主體是全體公民
生態福利是社會福利在生態危機時代的延伸和拓展,是社會福利的組成部分,是以生態利益為內容的公共利益。因此,生態福利應當由全體社會成員所共用,其主體是全體公民。人是自然進化的產物,人的生存和發展必須要有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前提,如果沒有了環境要素中的陽光、水、空氣和各種各樣的食物,人將失去身體健康甚至生命;那些和人類生存沒有直接聯繫的無機物或者未開發利用的動植物,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切不可以與人類的親疏遠近不同而加以區別對待或者漠視。由於生態環境具有層次f生和地域性,作為法律調整的生態環境需要有一定地域範圍,與人發生直接聯繫的應該以其居住地域為限。不同區域的不特定的居民都是生態福利的主體。
2.生態福利客體是生態系統
系統是各種要素按照一定的結構形式組成的有機整體。生態系統是“生物群落之間、生物與環境之間,在一定的時間、空間範圍內通過不斷的物質迴圈、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所形成的相互聯繫的統一整體”_1。為了生存和發展,任何生物都必須與系統中其他環境要素和生物相關聯,人也不例外。因此,法律應當賦予人的生態福利,其根本宗旨在於保證“人這一生物能夠與其他生物或環境之間進行正常的物質迴圈、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以滿足人的生存和發展需要”。生態福利的客體就是生態系統。
生態系統是一種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私有性的特點,因此它非常容易陷入“公地悲劇”的困境,即在沒有外在壓力和動力的情況下,人們樂於享有生態系統,卻不願意為維護生態系統的良性迴圈而付出。即使人們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系統進行了生態支出或者作出了其他貢獻,卻可能得不到應有的回報或補償。因此,生態福利不能由私人提供必須由政府來保障。
3.生態福利內容是生態利益
權利由法律設立,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和追求特定的利益。法律上生態福利的目的就在於生態利益,即生態系統對全體社會成員各種生態需要的滿足。人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層次性的,首先是物質需要,其次是精神需要。隨著生態環境質量的下降,良好的生態環境不再是按需索取時,“生態需要”便成為必然。著名經濟學家劉思華先生早在1984年就提出了“生態需要”的概念,指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所規定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既是人民對物質的和精神的產品需要,又是人民對生活和生產活動的良好的生態環境的需要。”生態需要已經成為保證人生存的基礎,是最大的福利。
作為生態福利內容的生態利益不僅包括一些諸如陽光、空氣、水和各種自然資源在內的基礎物質需要,還包括安寧、安全、舒適環境等精神需要,以及這些生物和環境要素按自然規律形成和保持的比例關係及良性迴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