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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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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态福利

  生态福利是因居民生存和发展需要,而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以生态利益为内容的新型社会公共福利。[1]

生态福利的特点[1]

  生态福利作为一种新型公共福利,普惠性与政府主导性是其与传统公共福利所共有的一般特点,而整体性、非排他性则是其有别于传统福利的新型特点。

  第一,普惠性。所谓普惠性是指福利制度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受益对象,受众普遍。生态福利作为社会公共福利的一种,也应以一国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因为生态利益是一种新型公共利益,与之对应的生态福利必然应由全体居民无差别地享受。而事实上,生态利益的分享不平衡现状正是催生生态福利制度的一大诱因。

  第二,政府主导性。政府主导性是指政府在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过程中承担主要义务,并起主导作用。社会福利建设乃政府基本职能之一,政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不只是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也是协调各方关系的领导者。明确政府为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责任主体,对制度的具体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生态福利的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得将责任转嫁或变相转嫁到公民个人身上。

  第三,整体性。整体性是指生态福利在施惠时的不可分割性,这一特性是由生态本身的系统性决定的。不同于传统的医疗福利、卫生福利,一片森林的建成,改善的往往是整个地方的空气质量,受益人也必然为所有当地居民,因而生态福利很难向某个公民单独提供。

  第四,非排他性。所谓非排他性,从法学角度理解,即某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无法阻止其他权利人行使相同权利。比如所有权即具有排他性,这本书归你所有后,就不会同时归他人所有,你可以排除他人行使相同权利。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天生就具有非排他性:你无法在呼吸新鲜空气的同时,禁止同在一片蓝天下的他人跟你呼吸同样的新鲜空气。因而生态利益得以同时让多人享受,这也是生态福利的一大特点。

生态福利的法律关系分析[2]

  1.生态福利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生态福利是社会福利在生态危机时代的延伸和拓展,是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是以生态利益为内容的公共利益。因此,生态福利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其主体是全体公民。人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前提,如果没有了环境要素中的阳光、水、空气和各种各样的食物,人将失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那些和人类生存没有直接联系的无机物或者未开发利用的动植物,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切不可以与人类的亲疏远近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或者漠视。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层次f生和地域性,作为法律调整的生态环境需要有一定地域范围,与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应该以其居住地域为限。不同区域的不特定的居民都是生态福利的主体。

  2.生态福利客体是生态系统

  系统是各种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组成的有机整体。生态系统是“生物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_1。为了生存和发展,任何生物都必须与系统中其他环境要素和生物相关联,人也不例外。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人的生态福利,其根本宗旨在于保证“人这一生物能够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正常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以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生态福利的客体就是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私有性的特点,因此它非常容易陷入“公地悲剧”的困境,即在没有外在压力和动力的情况下,人们乐于享有生态系统,却不愿意为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而付出。即使人们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进行了生态支出或者作出了其他贡献,却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或补偿。因此,生态福利不能由私人提供必须由政府来保障。

  3.生态福利内容是生态利益

  权利由法律设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追求特定的利益。法律上生态福利的目的就在于生态利益,即生态系统对全体社会成员各种生态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性的,首先是物质需要,其次是精神需要。随着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再是按需索取时,“生态需要”便成为必然。著名经济学家刘思华先生早在1984年就提出了“生态需要”的概念,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所规定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既是人民对物质的和精神的产品需要,又是人民对生活和生产活动的良好的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需要已经成为保证人生存的基础,是最大的福利。

  作为生态福利内容的生态利益不仅包括一些诸如阳光、空气、水和各种自然资源在内的基础物质需要,还包括安宁、安全、舒适环境等精神需要,以及这些生物和环境要素按自然规律形成和保持的比例关系及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1.0 1.1 邓禾,蒋杉秋.生态福利制度探索(A).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 邓扶平,焦念念.“生态福利”的法学蕴涵及其学理证成(A).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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