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結算方式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國際結算方式 (mode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目錄 |
什麼是國際結算方式[1]
國際結算方式是指以一定的條件實現國際貨幣收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匯款、托收、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等。國際結算方式的產生、演變、應用、發展趨勢以及創新是國際結算的第二類研究對象。
國際結算方式的內容[2]
一般而言,國際結算方式應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買賣雙方議定具體的交單與付款方式辦理單據和貨款的對流;
(2)結算過程中,銀行充當中介人和保證人,正確結清買賣雙方債權和債務;
(3)買賣雙方可以向銀行提出給予資金融通的申請;
(4)結算方式必須訂明具體類別、付款時間、使用貨幣、所需單據和憑證。
依據付款時間的先後不同,國際結算方式存在預先付款(Payment in Advance)、裝運時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和裝運後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三種付款時間。由於銀行依據的裝運時間是以海運提單日期為準,所以銀行的付款時間有:(1)交單前預付;(2)交單時付款,又稱即期付款;(3)交單後付款,又稱遠期付款。
國際結算使用的貨幣,應是可兌換的貨幣(Convertible Currency),它可以是出口國貨幣,也可以是進口國貨幣,還可以是國際通用的第三國貨幣。美元、英鎊、歐元、日元等貨幣是主要的世界通用貨幣,對於賣方和買方來說,使用世界通用貨幣結算易被雙方接受;至於使用出口國貨幣或進口國貨幣,須經買賣雙方磋商決定。
國際結算方式一般劃分為匯款、托收、信用證三大類別。每一大類還可再分為若幹具體種類。通常是結合交易情況、市場銷售情況、對方資信情況由買賣雙方協商訂立。
國際結算方式的基本要素[3]
在分析各種結算方式的利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確定是貨物買賣合同的首要問題,不同的支付方式就基本決定了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和資金融通的劃分。
(二)支付條件
支付條件是指各種支付方式的貨幣條件、時間條件和空間條件。貨幣條件是指選擇什麼樣的計價和支付貨幣(匯率風險);時間條件是指收匯和付匯的時間(匯率風險、資金占用);空間條件是指收匯和付匯的地點(當事人的責任、義務及法律選擇問題)。
(三)支付程式
支付程式是指其業務程式,這涉及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及各當事人在支付中的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程式收付匯是使支付方式得以實現的基礎。
(四)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選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應明確各當事人在支付中的地位,嚴格履行其義務,應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
(五)各種支付方式的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對於買賣雙方來說都是重要問題,在不同的支付形式下可以從對方獲得資金融通,也可以從銀行或金融公司及貼現公司獲得資金融通。
主要的國際結算方式[4]
(1)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支付工具,將款項交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款的當事人包括:①付款方叫匯款人,即進口商;②收款方稱為收款人或受益人,即是出口商;③受匯款人委托,匯出款項的銀行叫匯出行,即進口地銀行;④受匯出行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叫匯入行,即出口地銀行。
(2)托收,是出口商為向國外進口商收取銷售貨款或勞務價款,開具匯票並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其在進口地銀行的聯行或代理行向進口商收款的結算方式。
(3)信用證,是一種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是進口地銀行根據進口商的要求和指向出口商開立的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承諾。
國際結算方式的比較[5]
(一)匯款結算方式的特點
1.簡單,迅速,費用低
匯款結算手續簡單,靈活,迅速,費用低廉。如果貿易雙方相互比較信任,匯款結算是十分理想的支付或結算方式。
2.風險較大
匯款的結算基礎是商業信用,賣方在發貨後能否順利收回貨款,買方在預付貨款後能否順利收到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都分別取決於對方,即賣方或買方的信譽。銀行在匯款方式中處於簡單受委托的地位,只需按常規匯款業務即可,並且只對匯款的技術性負責,不對貨物買賣和貨款收付的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3.資金負擔不平衡
如果是貨到付款,則資金完全由出口商負擔;如果是預付全部貨款,則資金完全由進口商承擔。並且在結算過程中,進出口商無法從銀行得到貿易融資。
(二)托收結算方式的特點
1.比較安全
在跟單托收時,由於是交單或承兌付款,對於進口商來說,就不會像貨到付款時,要冒“財物兩空”的風險。而對進口商來說,托收比預付貨款更為安全。
2.費用較高,手續較多
銀行的托收手續費比匯款手續費略高些,托收要通過銀行交單,自然手續也比匯款多,但以此來換得比匯款安全的優點,還是比較合算的。
3.仍以商業信用為基礎
在使用托收方式時,是否付款完全由進口商決定,銀行只是轉手交單的代理人,對付款不負責任,因此托收是對進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而進口商的風險主要來源於在貨到後發現貨物和合同不符,因此在做托收業務時,進口商必須瞭解出口商。
4.可以獲得融資
托收時出口商的資金負擔較重,但是因為有單據,有些銀行願意做押匯,出口商因此能獲得融資。
(三)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
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必須對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進口商付款後再轉交款項。可見,與匯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證方式依靠的是銀行信用,是由開證行而不是進口商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
雖然信用證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各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均以信用證為準。買賣合同只能約束進出口雙方,而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當事人無關。因此,開證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憑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而且一旦付款,開證行就喪失了對受益人的追索權。
3.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付款的依據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不管貨物是否與單證一致。信用證交易把國際貨物交易轉變成了單據交易。
4.開證銀行代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
信用證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缺乏瞭解和信任的問題;銀行在結算過程中一邊收單、一邊付款,便利了進出口商的資金融通。所有這些都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也反映了銀行對國際貿易領域的介入和影響在不斷加深。
(四)銀行保函的特點
1.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客戶接受。
2.保函是依據商務合同開出的,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是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與結合使用[5]
在國際貿易中每筆交易通常只採用一種支付方式,但根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場狀態和不同貨源國的情況,為了把商品打入國際市場,可採用靈活的、多樣的支付方式綜合運用,加強競爭,便於成交,旨在按時安全收匯,加速資金周轉,爭取較高的經濟效益。
1.在進出口業務中,如買賣雙方互不熟悉,一般可採用即期信用證作為貿易的起始結算方式。
為了推銷產品,出口商給進口商提供優惠條件,可以採用遠期信用證方式成交,亦可以採用付款交單托收方式成交。如買賣雙方已經熟悉,互相信任對方時,賣方給買方進一步的優惠,可以採用貨到匯款方式成交。為了處理貨源國或出口方的積壓商品或庫存商品,或錯過貨物銷售季節的滯銷商品,儘快將貨物變現,可採用托收承兌交單方式成交。對於緊俏商品,有時也採用T/T預付款形式結算。
2.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
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是指部分貨款採用信用證,餘額貨款採用匯款結算。例如,成交的契約貨物是散裝物,如礦砂、煤炭、糧食等,進出口商同意採用信用證支付總金額的90%,餘額10%,待貨到後經過驗收,確定其貨物計數單位後,將餘額貨款採用匯款辦法支付。
3.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不可撤銷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貨款採用信用證支付,部分餘額貨款採用跟單托收結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證中應規定出口商須簽發兩張匯票,一張匯票是依信用證項下部分,貨款憑光票付款,另一張匯票須附全部規定的單據,按即期或遠期托收。應在合同中列明相應條款,以便明確。例如:
貨款50%在信用證項下支付,餘額50%見票付款交單,全套貨運單據應附在托收部分項下,於到期時全數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
採用不可撤銷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其優點是:
對進口商來講,可減少開證保證金,用少數的資金可作大於投資幾倍的貿易額,有利於資金的周轉,而且可節約銀行費用。
對出口商來講,採用部分使用信用證部分托收,雖然托收部分承擔一定的風險,但以信用證作保證,這是一種保全的辦法。除此之外,還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貨運單據須附在托收匯票項下,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收到單據與匯票時,把住關口,進口商須全部付清貨款後才可得到提單。這樣,可防止進口商於信用證項下部分貨款付款後就取走提單。
4.備用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
採用備用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的支付方式,是為了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一旦遭到進口商拒付時,可利用備用信用證的功能追回貨款。為此,在備用信用證中須載明含以下主要內容的條款:
憑即期付款交單與備用信用證相結合為付款方式,在備用信用證中應列明以賣方為受益人,併列明金額及相關業務編號,若付款人到期拒付,受益人有權憑本信用證簽發匯票和出具付款人拒付證明書,依該備用信用證收回貨款。
採用這種支付方式的特點是跟單托收被拒付時,出票人可憑備用信用證所列的條款,予以追償。
5.跟單托收與提交預付金相結合
採用跟單托收並須由進口商提交預付款或一定數量的押金作為保證。於契約貨物裝運後,出口商通過銀行可獲得貨款的部分金額。若托收遭到進口商拒付時,出口商可將貨物運回,並從已獲款額中扣除來往運費、利息及合理的損失費用。關於預付金和押金的數目,應經協商方式視情況而定。
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商雙方經談判,對大型設備、成套機械及大型交通工具的成交可採用上述支付方式。這種特定的貿易方式其特點是契約貨物金額大、製造生產周期長、檢驗手段複雜、交貨條件嚴格及產品質量保證期較長等,可採用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
(1)進出口商雙方對開保函與分期付款相結合。進口商依契約規定開具銀行保函,而依生產進度分期交付貨款。進口商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防止出口商延遲交貨,或產品質量與契約不符,或因故違約等,故亦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函。
(2)預付定金與延期付款相結合。依契約由進口商提交一定數額的定金,並依契約規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金額系在交貨後若幹年付款,亦稱賒購支付方式。但進口商必須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在實務中,除採用上述相結合的辦法作為支付方式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運用,如採用部分現匯、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額採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