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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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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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 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凡使用這種信用證,必須在該證上註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字樣,並載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7條C款的規定,“如無該項表示,信用證應視為可撤銷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如下特征: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於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是:
(1)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期付款。
(2)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對承兌信用證——a.凡由開證行承兌者,,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兌者,如信用證內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應由開證行承兌併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日不付,則開證行應予支付;
(4)對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銷性。
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
當然,在徵得開證行、保兌行和信用證受益人統一的情況下,即使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是可以撤銷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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