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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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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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對其所開出的、在有效期內可以不經過受益人和其他當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況下,有權隨時作出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凡使用這種信用證,也應在該證上註明“可撤銷”(Revocable)的字樣,或載有開證行有權隨時修改或撤銷的文句。
可撤銷信用證的特點主要是維護開證銀行的利益,若進口商因市場、運輸等情況的變化而出現或處於困境,甚至倒閉時,開證銀行可隨時撤銷或修改已開出的信用證。因此,可撤銷信用證對出口商無保障,風險大。
國際商會第500號刊物公佈的統一慣例中的第8條明示,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辦理即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於收到修改或撤銷的通知之前,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予以付款、承兌、或議付。亦就是說,若裝船、議付於接到撤銷通知之前,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才有義務償付。
開證銀行對已開出信用證予以撤銷或修改是受到限制和約束的。
為了明確信用證的功能,在信用證上列有下列文句,以示本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
本信用證不須事先通知受益人可隨時撤銷或修改。
本銀行保證,在議付銀行接到撤銷通知之前,凡根據本信用證條款開立和議付的匯票,向本銀行提示時予以照付。
本信用證明示,不須通知而可予以撤銷,本信用證僅供貴方預先製作單據時參閱,本銀行與通匯銀行不承擔義務。
開證銀行不須事先通知,隨時對信用證 可予以撤銷。
可撤銷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商願意接受可撤銷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一般來講,若遇有下列的情況,可以採用可撤銷信用證:
1. 契約貨物可通過某種渠道暢銷,預計成交後市場價格有上升趨勢,所獲利潤較高;或當進口商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信譽又比較好的情況下是可以採用可撤銷信用證。出口商明知採用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較大,但又不願失去成交的機會,俗語講,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比沒有信用證的成交更勝一籌。故此,可以接受可撤銷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2. 若開證銀行因某種原因撤銷其信用證,但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所簽的契約不能撤銷,可依契約規定的條款向進口商行使權利,取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