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匯票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托收匯票(collection draft)
目錄 |
什麼是托收匯票[1]
托收匯票是指客戶委托銀行在到期日收款的匯票,銀行對此種匯票作有記錄,在收到匯票款項後記入客戶往來賬戶貸方。
托收匯票的當事人[2]
(3)收款人。收款人有三種情況:
①受益人是收款人。當受益人把跟單托收匯票提交托收行時,受益人應做成托收背書並交給托收行。
②托收行是收款人。匯票註明托收出票條款,用以表明是為了托收目的而作成以托收行為匯票收款人,把跟單托收匯票寄給代收行之前,應做成托收背書給代收行。
③代收行是收款人。代收行收到跟單匯票以前,該匯票不需背書,匯票註明托收出票條款。
托收匯票的期限[2]
托收匯票的期限有下列三種:
(1)即期匯票。
(2)遠期匯票。
(3)固定日期後一段時期付款。
托收匯票的提示和承兌[2]
托收匯票的提示,不要用含糊的時間術語,如“首次”(first)、“迅速”(prompt)、“立即”(immediate),或類似術語連接著“提示”l或關於單據“必須接受的時間期限”,或者付款人“應採取的其他行動”。如果這些術語仍被使用,銀行將對它們不予理會。正確的做法,應在托收指示中寫明付款人要在準確的時間內採取行動,如提示等。
提示行對於匯票承兌的形式,應對錶面上的完整與正確負有檢查的責任,但對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對承兌簽字的簽字人許可權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