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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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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目錄

什麼是代收行[1]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進口商)收款的進口地銀行。代收行大部分都是托收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委托人可以指定代收行。

代收行的工作[2]

  代收行接受托收人的委托,向付款人辦理收款交單。代收行的基本責任是:

  (1)核對收到的委托書與單據是否一致,單據名稱、份數不符時,必須立即通知托收行。

  (2)確定是否能完全按照委托書上各種要求辦理,若對某些條文不能照辦,則要求托收行予以取消或變更。

  (3)依委托書規定的方式交單。

  (4)除依業務要求必須的背書或加蓋辨認的號碼戳外,單據應按收到的原樣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人驗單並按交單方式執行。

  (5)如付款人驗單後,提出與委托書要求不一致的要求,應立即轉告托收行,取得答覆後,按答覆內容辦理,根據托收委托書規定的付款貨幣,交給付款人。

  (6)收妥款項後應按托收委托書規定的路線、賬戶銀行及賬號立即撥交,不得擅自變更、挪用、拖延或錯付漏付。

  (7)分批付款時,除另有指定外,只有在全部付款已經收到進,才能把單據交給付款人。

代收行的選擇[3]

  在托收業務中,選擇怎樣的代收行,多數出口商都不知曉,在貿易洽談中往往會讓進口商指定。殊不知這樣會給自己帶來風險。如果出口商沒有提供代收行,出口地銀行(托收行)會根據進口商所在國家和城市的情況而定一家代收行,這家代收行一定是托收行的代理行;如果出口商根據進口商的要求提供了一家銀行作為代收行,而托收行的代理行正好也是這家銀行,那麼托收行就會選取這家銀行作為該筆業務的代收行;但是如果出口商提供的銀行不是它們的代理行,托收行一般會查閱這家銀行的背景資料,以確定該筆托收業務代收行挑選的取捨;如果托收行對出口商提供的那家銀行存有疑慮,或者還沒有與他們建立代理關係,托收行一般會另外選擇一家資信較可靠的大銀行,或者與自己有著長期業務往來的代理行作為代收行。根據國際慣例,對於代收行挑選的決定權在出口地的托收行,進口商提供的銀行只能作為參考。

  在實務中,代收行的選擇要聽取銀行的意見,出口商不能一意孤行。決定代收行的選擇有多種因素的考慮,諸如與托收行的業務往來、銀行實力的大小、信用等級、經營作風等。從風險防範角度來考慮,也有少數國家或地區開設銀行的門檻不高,我們不排除可能會有的銀行風險,或者說有個別不良商人的欺詐行為。現在是買方市場時代,個別賣方為了做成一筆交易,唯進口商馬首是瞻,就可能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後果。不可否認的是,大多數貿易商都是誠實可信的。但是大江東去,難免泥沙俱下,也不排除極個別人利用托收結算方式的某些基本特性,搞欺詐活動。

  曾經有過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天津一家出口企業向非洲某國出口一批貨物,雙方各自在合同中確立了自己的賬戶銀行。進口商要求該筆托收交易的進口國代收行必須是由進口商指定的那一家銀行,出口商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貨物出口後,出口商向天津某銀行交單,採用D/P結算,也就是付款交單。天津某銀行(托收銀行)看到客戶提供的這家代收行名稱後覺得頗為生疏,於是查了《銀行家年鑒》,竟然找不到這家銀行。於是他們便告知出口商,這家銀行(進口商指定的代收銀行)與本行沒有業務往來,資信不明,決定挑選另一家較為知名、實力較為雄厚的進口國銀行作為代收行。出口商立即與進口商進行了電信聯繫,但是對方表示為難,一定要採用他所指定的那家銀行。出口商此時就堅持要求銀行採用進口商指定的銀行作為代收行。

  天津某銀行在勸說出口商無效的情況下,只好要求出口商出具擔保書,採用那家他們指定的代收行所產生的一切風險,由出口商承擔。出口商草草寫了幾行字的“風險保證”,天津某銀行就按那家出口商指定的銀行寄單。未料單據寄出後如石沉大海。天津的托收行多次發信函或電報查詢,對方一直置之不理。在百般無奈之下,天津某銀行委托該行到進口國代表處前往查詢。回覆是:這家銀行根本就沒有收到過這份郵件,聲稱不知情,也就是無人受理此事。換言之,天津某托收銀行寄出的全套單據(包括作為物權憑證提單)可能在郵遞途中遺失了。根據《URC 522》,如果單據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話,銀行對此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況且這又是一筆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托收業務,對方銀行就更有理由推脫。可是根據出口商向船公司查詢的記錄卻顯示,當貨物到達進口國碼頭時,貨物即被人憑正本提單提走。

  既然進口國的代收銀行沒有收到單據,進口商也沒有履行付款贖單,貨物又是被誰提取了呢?這裡很明顯,是進口商與銀行相互勾結的一起欺詐案。對於出口地銀行來說,他們已經提醒出口商註意代收行的資信問題,對方卻置若罔聞,且又寫了擔保書,當然後果自負。

  此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托收的各方當事人在做托收業務時,對於代收行的選擇,一定要持慎之又慎的態度,並且多聽取銀行的意見。對於出口地銀行來說,代收行的挑選更加不能粗枝大葉。托收行在寄送單據時要採用快遞形式,DHLUPSFEDEX等遞送業務,從網路上可查看收件人收到郵件的時間及簽字,其可靠性較大。同時出口商在做托收業務時,須找處理國際業務經驗豐富的銀行,才能規避風險

代收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代收行也會產生風險[4]

  一、案情介紹

  內地A公司與我國香港B公司有長期貿易關係,B公司通過將A公司的產品轉VI到西班牙賺取差價。B公司以往付款記錄較好,雖然也有過拖欠記錄,但過後都如數償付。2002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將一批望遠鏡運往西班牙,並通過D/P方式向B公司收款。代收行為一家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在未收到托收款的情況下擅自放單。B公司提貨後,由於經營狀況惡化而拖欠貨款至今。

  二、案情分析

  從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由於B公司信用不佳,導致A公司出現收匯風險,這是國內出口企業經常會碰到的問題。但一般情況下,以D/P即期作為結算方式導致貨款全部無法收回的幾率相對較小,A公司的主要失誤是在選擇代收行上。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指定的代收行是一家財務公司,而不是銀行,其信譽值得質疑。在托收中,這家財務公司違規操作,擅自放單,令B公司未付款就拿到單證,造成了A公司財貨兩失的局面。

  三、案件啟示

  (一)加強企業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就是通過制定信用管理政策,指導和協調企業各部門的活動,對前期的資信調查、中期的債權保障和後期的賬款追收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信用管理實際上是企業為了增強信用能力、控制交易中的信用風險而實施的一套業務方案、策略以及為此建立的一系列組織制度,它是與市場營銷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等相互交叉的一個管理領域。

  我國企業信用管理還比較落後,在國際貿易中貨款損失比較嚴重。有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1年,我國對外貿易累計逾期未收匯金額已超過200億美元。在美國,每年有0.25%~0.5%的被拖欠應收賬款轉為壞賬;而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企業平均無效成本是銷售收入的14%,,每年僅外貿企業被拖欠的應收賬款就占貿易額的5%左右。這主要是由於對進口商的資信缺乏瞭解,又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來防範風險,因此上當受騙的情況屢見不鮮,壞賬逐年增加。

  上述A公司與B公司有長期的業務往來,在這筆交易之前對B的資信情況應該比較瞭解。尤其在B公司有過拖欠貨款的情況下,就應該警覺,對付款方式採取比較謹慎的態度,防患於未然。

  (二)謹慎選擇代收行

  針對B公司的信用情況,A公司採取D/P即期的托收付款方式還是穩健的。托收是指交易一方(債權方)依交易合同委托銀行,憑一定的商業單據(物權單據、運輸單據發票和履約憑證以及其他必要的非金融單據)和/或金融單據(匯票本票支票和/或其他收款憑證),向交易對方(債務方)收取交易款項的商業信用支付方式。

  相對而言,D/P即期是最有收匯保障的一種商業信用交易方式。進口方只有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後,才能領取貨運單據,也就是說,一手交錢、一手拿單。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區內銀行林立,不乏信譽卓著的國際性大銀行,但B公司指定的代收行只是一家財務公司,這時A公司應選擇一家信譽好、操作規範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擅自放單情形的發生。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中要處處留神、步步提防,每一步的操作都要謹慎,不能因為礙於面子和怕麻煩而無條件接受對方提出的要求,以儘量避免風險的發生。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甄玉金主編.世界貿易法律實用詞典.中國商業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2. 張神勇主編.紡織品及服裝外貿(第二版).中國紡織出版社,2008.2.
  3. 龔玉和,齊朝陽編著.外貿單證解惑280例.中國海關出版社,2009.07.
  4. 國際貿易與出口信用保險案例集.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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