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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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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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托收指示[1]
托收指示亦稱托收委托書,是托收行根據托收申請書繕制的、授權代收行處理單據的完全和準確的條款。所有托收單據必須附帶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權,代收行將不理會除向其發出托收的一方(銀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銀行的任何指示。
托收指示的內容[2]
托收委托書的內容必須與托收申請書的內容嚴格一致,並應包括以下各項適用的內容。
(1)托收銀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況。包括全稱、郵政地址、電傳、電話和傳真號碼等。
(2)托收的金額和貨幣種類。
(3)單據清單和每項單據的份數。
(5)要求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放棄。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棄。如果受票人拒付,利息或手續費是否可免收。除非托收委托書明確規定該手續費、利息或開支不能免除外,提示行可以不收取該項費用,而將單據在付款或承兌後交弘受票人。如果單據中所包括的金融單據註明瞭無條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條款,銀行則認為該利息金額是托收金額的組成部分,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權,金融單據所所列的本金和應收利息不能免除。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書的形式。
(8)發生不付款、不承兌或未執行其他指示情況時的指示。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3]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指出,托收指示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三點:
1.所有托收業務都必須附有一個單獨的托收指示,該項托收業務離不開該托收指示;
2.代收行僅被托收指示中載明的指示所引導;
3.代收行不從其他地方(包括托收委托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和托收委托當事人在托收指示之外的其他地方所提出的指示)尋找指示,也沒有義務審核單據以獲得指示;即使個別單據上帶有指示,銀行也不予理會。
托收指示應包含URC522第4條所規定的內容,同時必須註明“本項托收業務按照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的規定辦理(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 for Collection--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否則容易引發各當事人之間的異議糾紛,而使對方不願意接受辦理該項托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