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營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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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營運機構(State-owned Assets Operating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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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是指由國家獨資設立、對國家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具體行使所有者權利、以持股運作方式從事國有資本營運的企業法人或機關法人。
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管理,主要負責登記、管理企業的存量資產;負責管理國家以資本金投資形式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以及所形成的紅利;按國家投入資本的比例,負責選派股權代表和監事會成員;負責審核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政府財政部門述職。
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分一般型和特殊型兩種。
1、一般型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是指國有控股公司,儘管實踐中並不使用控股公司的名稱,而存在各種各樣的名稱,但實質都是控股性質的公司。
2、特殊型的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是指國家授權的特定經營部門,即少數管理國家壟斷重要行業的政府部門,由國家授權行使營運機構的職能,保留政企合一的體制。
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由國家依法投資設立的法人實體,不兼有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
2、經國家授權對一定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具體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產權轉讓等所有者權利。
3、以持股運作方式從事國有資本營運,通過參股、控股等行為,調整企業的國有資本金的數量或註冊資本金的構成,以取得的產權收益改造老企業,投資新建企業,或者兼併、購買其他企業,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增值,壯大國有經濟實力。
國有資產的特殊性[1]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不同於一般的公司,其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一是它是由國資委授權對一部分國有資產具體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者權利,而不是一般企業法人,只行使經營者權利;二是其財產組織形式只能採用國有獨資的形式,全部資本都來自於政府出資;三是依照特別的法律和國委托代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資委批准才能設立。《國有資產法》應是規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主要法律。並且只有通過國資委批准才能登記註冊成立。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組織形式[1]
我國目前組建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大體上可分為五種,即企業集團總公司、國有資產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們是在不同的政治經濟背景下成立的,主要的運營方式大同小異。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代理責任分析[1]
1.代理責任。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國有資產的產權代理人。它受政府國資委的委托,從事國有產權的運營。從產權代理人的角度看,首要的責任是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情況下,追求資產效益的最大化。
2.代理權利分析。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作為國有產權的代理者,其權利的來源,從委托代理關係看,是國資委(所有者)授予的,國資委對運營機構授予的是持股的權利,即確認運營機構母子公司的產權關係,並授予運營機構的產權運營和管理的權利。這些權利具體包括:
(1)人事權。
(2)重大事項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
(4)業績考核權。
(5)監督權。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代理風險分析[1]
代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代理人的行為失當,可能引致的委托者利益損失。代理風險產生的基礎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委托代理關係中所必然要發生的制度性成本,是代理人正常行使代理權所付出的費用總和,包括代理人收益及代理過程的總成本。而超額的代理成本是指超過正常成本的部分,是由代理人行為失當而引起的,從而構成代理風險。代理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代理人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代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採取隱藏信息、減少要素投入或機會主義行為,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時,損害委托人利益。
2.內部人控制問題。內部人控制較廣泛地存在於公司制企業中,但在轉軌經濟國家中較為突出。
3.過度在職消費。
4.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所投資企業的不當千預也會構成代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