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State-owned Assets Operating Organization)
目录 |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权利、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营运的企业法人或机关法人。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主要负责登记、管理企业的存量资产;负责管理国家以资本金投资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所形成的红利;按国家投入资本的比例,负责选派股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财政部门述职。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分一般型和特殊型两种。
1、一般型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指国有控股公司,尽管实践中并不使用控股公司的名称,而存在各种各样的名称,但实质都是控股性质的公司。
2、特殊型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指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即少数管理国家垄断重要行业的政府部门,由国家授权行使营运机构的职能,保留政企合一的体制。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由国家依法投资设立的法人实体,不兼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2、经国家授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转让等所有者权利。
3、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营运,通过参股、控股等行为,调整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的数量或注册资本金的构成,以取得的产权收益改造老企业,投资新建企业,或者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壮大国有经济实力。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1]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它是由国资委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而不是一般企业法人,只行使经营者权利;二是其财产组织形式只能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全部资本都来自于政府出资;三是依照特别的法律和国委托代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资委批准才能设立。《国有资产法》应是规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法律。并且只有通过国资委批准才能登记注册成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组织形式[1]
我国目前组建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五种,即企业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成立的,主要的运营方式大同小异。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代理责任分析[1]
1.代理责任。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理人。它受政府国资委的委托,从事国有产权的运营。从产权代理人的角度看,首要的责任是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下,追求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2.代理权利分析。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作为国有产权的代理者,其权利的来源,从委托代理关系看,是国资委(所有者)授予的,国资委对运营机构授予的是持股的权利,即确认运营机构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并授予运营机构的产权运营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1)人事权。
(2)重大事项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
(4)业绩考核权。
(5)监督权。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代理风险分析[1]
代理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失当,可能引致的委托者利益损失。代理风险产生的基础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必然要发生的制度性成本,是代理人正常行使代理权所付出的费用总和,包括代理人收益及代理过程的总成本。而超额的代理成本是指超过正常成本的部分,是由代理人行为失当而引起的,从而构成代理风险。代理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隐藏信息、减少要素投入或机会主义行为,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利益。
2.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较广泛地存在于公司制企业中,但在转轨经济国家中较为突出。
3.过度在职消费。
4.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不当千预也会构成代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