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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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業務是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貨幣支付、資金劃撥的一種傳統業務。結算業務有多種分類標準,可按結算內容分為貿易結算和非貿易結算,按支付工具分為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按涉及地域劃分為同城結算和異地結算,根據是否跨國收付分為國內結算和國際結算等。銀行通過提供結算業務成為全社會的資金轉賬中心、結算中心和貨幣出納中心。結算業務不僅能為銀行帶來安全、穩定的收益,同時也是擴大銀行資金來源的重要手段。我國銀行辦理的國內轉賬結算業務有多種結算方式,客戶主要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進行貨幣支付及資金清算。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各銀行可以在此基礎上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
(一)票據結算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出票人自己承諾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按指定日期對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憑證。各國對票據的分類有所不同,目前國際上有關票據的立法主要有兩大法系:一類是以《1882年英國票據法》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另一類是以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內瓦統一法公約》為代表的大陸法系,該公約的《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以及《支票統一法公約》被多數歐洲國家採行。我國在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1、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按出票人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1)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是自付票據,出票銀行即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銀行簽發匯票後,通常由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用於支取現金。客戶如需使用銀行匯票匯款,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等事項並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向申請人收取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並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結算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收款人也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並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轉賬,將解訖通知與聯行報單寄交出票行。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其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銀行審核無誤後,以持票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若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於出票金額,其多餘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機構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在同城和異地均可使用,付款人為匯票承兌人。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前者由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後者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付款人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對匯票進行承兌後,交收款人收執。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如承兌人(付款人)在異地開戶,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持票人開戶行交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和委托收款憑證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後,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如未通知銀行付款,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在辦理劃款時,如果付款人存款賬戶的餘額不足支付,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行,由其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時,銀行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經銀行審查合格後,出票人與銀行簽訂承兌協議。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以備兌付。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交足票款時,承兌銀行須為其墊款,同時將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作逾期貸款處理,並計收利息。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按出票人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這裡所說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申請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我國的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前者面額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印製,各銀行代辦發售和兌付,後者由經辦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填明金額,並壓印數字。目前流行的主要是不定額本票。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等事項並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本票,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將銀行本票和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轉賬。若持票人憑票取現,銀行審查後辦理付現手續。對於他行簽發的不定額本票,兌付銀行將通過同城票據交換提交簽發行。由於銀行辦理定額本票業務屬代理性質,出票行需將其向本票申請人收取的款項劃繳中央銀行,而兌付行代中央銀行墊付的款項應向中央銀行收回。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可用於支取現金,也可用於轉賬。普通支票上劃有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依據我國票據法,支票只允許在同城範圍內使用。付款方可開出轉賬支票,委托其開戶行從自己的賬戶中將款項劃轉到指定的收款人賬戶。支票的出票人簽發。記名支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在付款行處實有的存款金額,更禁止簽發空頭支票票的收款人可以將支票背書轉讓,不記名支票由於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凡持票人都可憑票支取款項。持票人通常將支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開戶行,委托開戶行收款。如果出票人與持票人均在同一銀行開戶,銀行受理持票人解入的本行支票,在審查無誤後,即可將款項劃入收款人賬戶。如果出票人不在該行開戶,持票人開戶行應將支票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提交支票付款行,付款銀行在收到支票後,如經審查無誤,即應辦妥支付手續,持票人開戶行在收妥款項後入賬。持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行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行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二)銀行卡結算
銀行卡是一種使用十分方便的非現金結算工具。持卡人在發卡銀行開立銀行卡存款賬戶,並存入一定的備用金後,可在特約商戶利用銀行卡購物或支付勞務費用。持卡人應提交銀行卡和身份證件,但持卡人憑密碼在銷售點終端上消費、購物,可免驗身份證件。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需審查該卡是否為本單位可受理的銀行卡,是否在有效期內,未列人止付名單等事項。經審查無誤後,商戶在簽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件號碼、特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結算金額超過支付限額,商戶應確認發卡銀行是否有授權,其後,由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簽名確認。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的銀行卡簽購單彙總,並填寫彙總單和進賬單,連同簽購單一併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賬。
(三)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匯兌按憑證傳遞方式的不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匯款人應簽發匯兌憑證,憑證上需記載匯款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等事項,並表明委托銀行從自己賬戶中支付一筆款項匯給收款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後,應及時將信匯憑證連同聯行報單郵寄給匯入銀行,或依據電匯憑證向匯入行拍發電報,並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對於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入銀行應將匯給收款人的款項直接轉入其賬戶,並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
(四)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的款項,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併在合同上註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收款人辦理托收時,應簽發托收承付憑證,註明托收金額、收款人與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與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購銷合同名稱及號碼、委托日期等事項。收款人應將托收憑證和所附發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收款人開戶銀行審查無誤後,將托收憑證及交易單證寄付款人開戶銀行。對方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後,通知付款人。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驗單付款的承付期通常在一周之內,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為承付,併在承付期滿的次日將款項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之內,或由收付雙方商定。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後,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銀行於承付期滿的次日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五)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辦理。收款人首先應簽發委托收款憑證,載明委托收款金額、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等事項,並將憑證及有關收款依據提交開戶行。開戶行審查後,將憑證及有關收款依據寄交付款人開戶行,後者審查無誤後辦理付款。
(六)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本文所稱的信用證辦法適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信用證結算。
1、國內信用證只限於辦理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2、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3、一家銀行做出的付款、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關係的制約。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係。
4、在信用證結算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及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