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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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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商品銷售總額

  商品銷售總額是指對本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售(包括對國(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包括售給本單位消費用的商品)的商品金額。本指標由對生產經營單位批發額、對批發零售貿易業批發額、出口額和對居民和社會集團商品零售額項目組成。這個指標反映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在國內市場銷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總量。

商品銷售總額的分類

  商品銷售總額又分為批發銷售總額和零售銷售總額,

  批發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額、對批發零售貿易業批發額、出口額;

  零售包括對居民和社會集團商品零售額)。

商品銷售總額的範圍

  包括:

  (1)售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消費用的商品

  (2)售給工業、農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 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服務業、公用事業等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商品;

  (3)售給批發零售貿易業作為轉賣或加工後轉賣的商品;

  (4)對國(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銷售總額不包括:

  (1)出售本單位自用的廢舊包裝用品和其他廢舊物質;

  (2)未通過買賣行為付出的商品, 如隨機構移交而交給其他單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單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贈送給其他單位的樣品等;

  (3)經本單位介紹,由買賣雙方直接結算,本單位只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4)購貸退出的商品;

  (5)商品損耗和損失。

商品銷售的記載時間

  商品銷售的記載時間是以商品已經售出、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後,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實際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的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採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在發出商品並辦妥托收手續時,作為商品銷售。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商品銷售。

  採用預收貨款方式的,在商品發出時作為商品銷售。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以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時,作為商品銷售。在交款提貨的情況下,如貨款已經收到,只要帳單和提貨單已經交給買方,不論商品是否發出,都應作為商品銷售。

  出口商品,陸路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商品銷售。預收貨款不通過銀行交單的,取得以上提單、運單後,作為商品銷售。出口的商品,一律以離岸價(FOB)計商品銷售,如按到岸價(CIF)對外成交的,在商品離境後所發生的應由我方負擔的以外匯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佣金和銀行財務費等,沖減商品銷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認定的累計佣金收支,出口商品發生的對外理賠,沖減商品銷售。

  自營進口商品,如企業與國內用戶簽訂合同實行貨到結算的,在貨到達我國港口取得外運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合同規定對國內實行單到結算的,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庫存進口商品憑出庫存單向用戶開出結算憑證後作為商品銷售。

商品銷售總額的填報[1]

  在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批發和零售企業出現差錯最多的指標是“商品銷售總額”。如何正確填報該指標,也是批發和零售企業統計人員比較關心的問題。現在正值2006年統計年報及新一年定期報表期間,筆者結合執法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給企業統計人員提個醒,目的是幫助企業統計人員正確填報“商品銷售總額”指標。

  一、出現差錯的主要原因

  “商品銷售總額”是批發和零售企業商品購進、銷售、庫存(表號:e202-1)中的重要指標,及時、準確反映市場變化是該表的主要作用,所以統計制度要求上報時間較早,並且遇節假日不順延。

  究其出現差錯的主要原因:

  1、企業結賬滯後,造成月度數據的差異。該表為月報代年報,即每年1月到12月的數據相加為企業的年報數據,不須企業再報送本表的年報,各區縣統計機構必須在次月的五日前上報市統計局。這就要求企業月底及時結賬,才能準確計算出企業報告期商品購進、銷售、庫存總額。但由於有的企業經營商品品種繁多、有的產業單位(門店)多、有的以進出口貿易為主的企業銷售單據不能及時收回記賬等諸多因素,造成不能按時計算出正確的數據。

  2、企業統計人員對指標理解有誤

  主要差錯表現:“商品銷售總額”漏加增值稅、每月月度數據錯為累計數、壓月報送漏12月份數據、簡單乘增值稅稅率、包含非商品銷售的收入、把銷售成本錯填成商品銷售額等等。

  二、如何正確填報

  “商品銷售總額”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報告期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加上與其匹配的銷項稅。根據企業經營活動、銷售對象、有無外地產業等不同情況,填報“商品銷售總額”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單產法人單位及產業單位在北京轄區的批發和零售企業:其“商品銷售總額”等於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加上與其匹配的銷項稅。若該企業當期銷售商品全部為出口或免稅商品收入,該企業的“商品銷售總額”等於當期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凈額。

  2、有外省市產業的批發和零售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要求經營活動情況在經營地上報的原則,北京的法人企業報送e202-1表上的指標,只反映在北京轄區實現的報告期“商品銷售總額”。既企業上報的商品購進、銷售、庫存總額指標均不含外省市產業活動單位的數據。

  3、主營業務收入與商品銷售收入的關係:有的批發和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僅僅只是商品的銷售,兼營業務較多,有的企業兼營美容美髮、有的兼營咨詢服務等,以上收入在企業《利潤表》上全部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商品銷售總額”應為剔除兼營收入後的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加上與其匹配的銷項稅。

  三、註意事項:

  1、計算“商品銷售總額”不要以商品銷售收入簡單的乘以固定稅率。前幾年,允許統計人員根據企業銷售商品的不同乘以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商品銷售總額”,年報時再按正確的數據調整。隨著企業經營範圍不斷擴大,多數企業商品銷售適用的增值稅不是單一的稅率,有17%、13%及零稅率等不同,按照新的規定,正確計算“商品銷售總額”的方法只能用報告期商品銷售收入凈額加上與其匹配的銷項稅。

  2、年報可以調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6年《批發和零售業財務狀況》(表號E103-1表)年報中增設了“商品銷售總額”(含增值稅)指標,是專為企業調整2006年“商品銷售總額”差額而設,因《批發和零售業財務狀況》表要求上報時間較晚,若發現上報的2006年“商品銷售總額”各月數據仍有誤差,可按本文談到的計算方法給予調整,確保該項指標最終數據的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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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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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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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学经济 (討論 | 貢獻) 在 2009年10月31日 09:51 發表

表達的不是特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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