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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後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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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后悔权)

目錄

什麼是消費者後悔權

  消費者後悔權,在國外被稱為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是指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對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在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退貨或退出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如果基於不知情,判斷錯誤或由於衝動錯選了自己不需要的產品或服務,可以行使後悔權進行救濟。後悔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而並非約定的權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消費者即可單方行使。後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只能由消費者享有,而經營者不享有。實踐中,有的經營者聲明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退款,這屬於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合同的一部分,屬於約定的權利,並不屬於後悔權。後悔權不以經營者違約或產品有缺陷為前提,也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為條件,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和期限內,消費者即可行使後悔權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即可要求退貨[1]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新法於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此次法案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被人們形象地稱之為“後悔權”,這一內容相對於其他修改內容,對於消費者而言更有實際作用,也直擊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切身利益的平衡關係。因此,成了此次修法的一大亮點。

消費者後悔權的權利屬性[2]

  1.後悔權是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

  消費者的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服務的權利。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是在不同的動機驅動下進行的,或為滿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為滿足自己的發展需求,或為滿足他人的需要。並且不同的消費者其品味、愛好和特殊的要求都不同,如果消費者不能自主選擇,就不能充分滿足各自的需求。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和服務方式,自主地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然而,消費者如何選擇卻是建立在對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性能等相關信息充分瞭解的基礎上,通過比較鑒別才做出判斷的,知悉信息是關鍵,不知情則無從選擇,所以,知情權是消費者行使自主選擇權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基於不知情,判斷錯誤或由於衝動錯選了自己不需要的產品或服務,消費者不能後悔退貨的話,則消費者的選擇權就是一句空話,只有實施後悔權才能保障選擇權的實施,因此,後悔權是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是對選擇權的一種救濟。

  2.後悔權是一種債權。

  依據民法理論,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主要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所固有的,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人格權是人之為人所必備的權利,是維護民事主體獨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不享有人格權,民事主體就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根本不可能作為主體存在。喪失人格權,就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人就不成其為人。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之分。“一般人格權,指關於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其標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貞操、肖像、隱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利。……”(梁慧星)包括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等。所謂自由權,是指自然人的身體活動與精神活動不受不當拘束或妨礙之權利,其內容包括身體自由與精神自由(亦即意思決定的自由)。精神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自主支配自己思維活動的權利。消費者的選擇權是一種意志自由權,是一種人格權。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對於一般的事項,任何人都享有“知”的權利,所有的其他人都負有滿足其“知”的義務;在消費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則需要掌握情報來源的經營者履行告知的義務。

  從上可知,知情權、選擇權是消費者的人格權,那麼後悔權是一種什麼權利呢?後悔權不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屬於債權範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合同約定或按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的發生原因不同分為法定之債,即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債,它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基於締約過失而產生的債等。另一種是意定之債,即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債,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發生的即合同之債。消費者能不能享有後悔權,並不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權利,能不能後悔主要在於有無雙方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有約定,則消費者可以享受這種權利;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則消費者就不能享有。在網上銷售電話銷售、上門銷售甚至商場銷售活動中,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商家會承諾消費者可以無理由退貨。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消費者不享有這種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因此,後悔權屬於一種意定之債

建立消費者後悔權的必要性[2]

  (一)後悔權能矯正交易不公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合同自主和意思自治是一切交易秩序的基礎和準則。一旦雙方產生合意,達成交易,則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所簽合同就必須履行,否則即要承擔違法的後果。然而,後悔權的設立卻賦予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後再後悔的權利,這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否定,然而,“忠實履行契約”也並非沒有例外,它在一些特殊的關係中需要利益的平衡。正如保護婦女兒童並不破壞男女平等原則一樣,在合同交易中,當然要兼顧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目前的情況下,消費者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而賣家卻往往因為商品在自己手中,對商品情況最心知肚明而占有“賣家優勢”,這樣,在市場競爭並不非常充分的前提下,往往會形成商品信息不完整、價格信號出錯的情況。尤其是一些新興交易,如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瞭解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後才能瞭解到,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後悔權,設定一個冷靜期,給大家一個仔細考慮的時間,這樣就會有利於糾正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資源錯配現象,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後悔權有利於繁榮市場經濟

  賦予消費者後悔權,一些不誠信的商家就會面臨退貨、換貨的風險。為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價,商家就會儘力維護自己的品牌,使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質量過硬,且價格合理,售後服務完善,只有這樣才不至於面臨退貨風險。由此可見,後悔權的設立是對商家的一種鞭策,有利於繁榮市場經濟

  (三)後悔權有先例可循

  在我國其他領域也有一些後悔權的規定,如保險後悔權,為防止投保人因一時衝動或受銷售誤導而作出購買保險的決定,一般規定投保人在簽收保單後10日內,可以無條件退保。投保人如果對所買保險不滿意,則可以在合理期限內和保險公司協商,進行變更或無條件退保,以免造成損失。可見,保險合同雖是合同的一種,但合同的忠實履行也不是絕對沒有例外,在消費領域,對消費合同設立後悔權制度,我們完全可以參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消費者後悔權的作用[1]

  1.保護弱勢消費者

  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而經營者卻往往因為商品在自己手中,對商品情況最心知肚明而占有“賣家優勢”。在商品交易中,經營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時的滿足,而消費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獲得並使用商品以後才能得到滿足。這樣,在市場競爭並不非常充分的前提下,往往形成商品信息不完整、價格信號出錯的情況,尤其是一些新興交易方式,如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瞭解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往往要等到購買後才發現不如己願。此時如果經營者沒有違約、欺詐,產品也沒有缺陷等情形,消費者即使通過合同法產品質量法也無法解決糾紛。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其目的在於矯正消費者和經營者因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從而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對經營者的鞭策作用

  後悔權制度並非對經營者不利,將促使經營者與消費者實現“雙贏”。賦予消費者後悔權,一些不誠信的經營者就會面臨退貨、換貨的風險,會對經營者形成無形的鞭策。為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價,經營者會儘力維護自己的品牌,使其銷售或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質量過硬、價格合理。有人擔心我國消費者整體素質還不夠高,賦予其後悔權會對經營者造成重大衝擊。其實這種擔心沒有必要,實踐中,有的經營者允許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退貨,可是並沒有多少消費者經常去退貨。後悔權實際上產生這樣一個積極效果:商家主動打破信息不對稱,和消費者分享信息,結果反而降低退貨率,而商品的性價比也更趨於合理。

消費者後悔權的權利邊界[1]

  後悔權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所有消費領域都適用後悔權制度。為防止後悔權被濫用,立法應明確後悔權的適用範圍,對其做必要的限制,將後悔權適用範圍局限於那些信息比較不對稱的交易領域,如以電話銷售網購、郵購、上門銷售、預付費消費以及事關消費者生存、生活的消費行為。而對於藥品、衛生用品、食品等商品,購買後即使有正當理由也不可再退貨,因為此類商品退回後再次出售有可能造成安全問題,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耗,這對經營者是明顯不公平的。

  消費者行使後悔權應有一定的期限,期限過短不利於實現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實現,過長則會造成權利行使的怠慢或濫用,擾亂市場交易秩序。設置後悔權制度的出發點是給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後有一定的冷靜思考期,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在特定情形下衝動消費產生嚴重後果。此次消法修改,規定後悔權行使期限為7天,是在充分衡平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的。後悔權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能隨意延長和中斷,當該期限屆滿時,不論是何事由,後悔權即告消滅。

  消費者後悔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的權益而創設的。但沒有絕對的權利,任何權利都有一定的範圍和邊界,消費者要理性消費和合法維權,依法、正當行使後悔權,行使權利的同時不要侵犯和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經濟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後悔權”入消法 保護弱勢消費者.人民網,2013年08月28日.
  2. 2.0 2.1 周子凡.消費者後悔權的冷思考. 行政與法,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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