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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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這種分法是債的分類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單方允諾屬於意定之債。在單方允諾之債,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現為表意人一方的意思,對方當事人因僅享有債權並不負擔債務,故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表示這種債的關係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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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於當事人對於自己的利益最為關心,也最能妥善處理,因而當事人之間作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法律自無主動加以干預的必要。
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於,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