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允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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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允諾(Unilateral 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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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又被稱為“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
單方允諾的核心在於,民事主體單方為自己設定義務,使對方獲得權利。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其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民事主體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單方面設定義務,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給付對價的請求。民事主體一旦作出允諾的意思表示,即應恪守信用,自覺受其約束,不允許隨意撤回允諾,如果因撤回允諾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時,就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表意人即負有了其為自己所設定的義務。在現代契約社會,單方允諾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有必要對其加以承認和保護,許多國家民法中都有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 。如《義大利民法典》將“單方允諾”單列一章,與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併列作為債的發生根據,其第1987條至第1991條就是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再如《德國民法典》也在第二編“債的關係法”中對單方允諾的典型形式懸償廣告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關於單方允諾的具體規定,但司法實務中已出現了因單方允諾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也列載過典型的單方允諾糾紛案件。
單方允諾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
單方允諾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方對其意思表示進行承諾,因而區別於合同關係。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
2、單方允諾的內容是表意人為自己單方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
法律允許民事主體根據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並自願承擔由此發生的債務。單方允諾不需要相對人付出對價,相對人對於表意人也不負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義務。合同中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單方允諾中並不體現。
3、單方允諾一般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的,凡是符合單方允諾中所列的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相對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諾的權利。如公交公司作出了“六·一”兒童節兒童免費乘車的允諾,則兒童均有免費乘坐的權利。
4、單方允諾之債在相對人符合條件時才發生
單方允諾雖為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之債並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時即成立,由於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對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不確定的。由於債的關係的主體都應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對人不確定時單方允諾之債並不成立。單方允諾之債為附條件的債務,當具備條件的相對人出現時,單方允諾之債對雙方當事人生效。
單方允諾與單務合同的區別
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並不互相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而主要由一方承擔義務,單務合同是與雙務合同相對應的合同分類。單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負擔義務與單方允諾中表意人為自已設定某種義務有相似之處,但二者更有區別:
1、單方允諾為單方法律行為,表意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行為就成立;而單務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單方允諾之債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時就對錶意人有一定的約束力,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對單方允諾之債的成立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單務合同在性質上是合同關係,要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單務合同是不可能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