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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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物(shopping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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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購物,通常簡稱“網購”,是互聯網、銀行、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產物,通過Internet的購物網站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務。
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把傳統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專業地講,它是交易雙方從洽談、簽約以及貸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通過Internet、web和購物界面技術化的B2C或C2C模式一併完成的一種新型購物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人將此視為一個面向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統的虛擬商場。但在我看來,這個電子商場並非虛擬,因為購物的每一個步驟甚至每一個細節都很真實,與傳統購物模式的唯一區別僅在於少了言語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單與確認過程。一般來說網上物品的經營大致可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電子商店,即提供網上購物或網上服務的營業者,通過自己的網站,直接對網路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另一種是電子商場,它是由許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營業者集中在一個網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個網站購買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就是說,在前一種情況下網站經營者同時又是商店經營者,而後一種情況中網站經營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中介。
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說:
第一,網上購物沒有任何時間限制。作為網路商店,它可以24小時對客戶開放,只要用戶在需要的時間登陸網站,就可以挑選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傳統商店中,消費者大多都要受到營業時間的限制。
第二,網上購物購物成本低。對於網上購物商品購買者,他們挑選、對比各家的商品,只需要登陸不同的網站,或是選擇不同的頻道就可以在很短時間內完成,而且可以直接由商家負責送達,免去了傳統購物中舟車勞頓的辛苦,時間和費用成本大幅降低。而對於傳統購物來講,這一點是無法達到的。
第三,網上購物商品容易查找。網上商店中基本都具有店內商品的分類、搜索功能,通過搜索,購買者可方便的找到需要的商品。而在傳統商店中,購買者尋找商品就需要用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第四,網上購物商品陳列規模大種類全。如噹噹網上的30萬商品就已經囊括了幾乎國內全部大型新聞出版企業的圖書、音像資源。而傳統的圖書賣場由於場地限制,能夠陳列到貨架上給顧客挑選的僅僅幾萬種商品。
其次,對於商家來說,由於網上銷售沒有庫存壓力、經營成本低、經營規模不受場地限制等,在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選擇網上銷售,通過互聯網對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適時調整經營戰略,以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再次,對於整個市場經濟來說,這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可在更大的範圍內、更多的層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 一、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
明確交易對象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關係到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傳統購物環境下交易對象非常明確,商店裡掛的營業執照就表明瞭經營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問題可以直接到原購物地點追討責任。但是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者網站中提供的信息瞭解對方,但是至於信息是否真實、對方到底是誰根本不清楚。
- 二、知情權難以保證。
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上網購物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範圍是有限的,它並不像傳統購物時能看到、摸到真實立體的商品,並向售貨員詳細打聽有關商品的基本情況。此時的消費者只能從網上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於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一般對商品信息的瞭解都是缺失的。
- 三、格式合同的制約。
《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網上購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現在的問題是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又長又複雜甚至危害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有時為逃避責任還會使用一些模棱兩可的語言,一旦出了問題會以此為自己辯解。消費者有時為了圖省事不會仔細閱讀每一條款,有時就算讀了也很有可能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之處,有時即便發現有什麼可疑的地方但為了及時買到所需商品也無所顧忌,因此,有時一個“我同意”的點擊會給消費者帶來了購物後一系列的麻煩。
- 四、交貨延遲。
付款後不能按期收到貨物的事屢見不鮮,有時付款後收不到貨物的情況也會出現。
- 五、退貨困難。
《消法》23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可是網上購得的貨物想要退掉並不是件容易的事,經營者往往找種種理由拒絕退貨。有時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對於在退貨範圍內的商品,通過經營者的規定看也根本無法退換。拿“樂友”購物網站為例,在它的質量保證及退換貨規定中有這樣的條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裝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資料不全、贈品不齊全的不能退貨”。對以上這條我提出質疑:按照加著重號部分文字的錶面意義我可以理解為,只要拆開包裝就不能夠退換,因為只要拆開就一定會破壞包裝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這條規定,消費者合理退貨的權利便形同虛設了。
- 六、網上欺詐與虛假廣告。
互聯網技術使得某些商家可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利用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的特點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它們往往打著“跳樓價”“超值大獎等你拿”一類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藉機侵犯消費者的權益而為自己牟利。
- 七、無人問津的售後服務。
許多網民表示,網上購物的售後服務較差,有時商品出了問題經營者能推則推,就算有售後服務也只是錶面應付一下,許多問題根本得不到實質解決。
- 八、處於危機中的隱私權。
這個問題是現在大家廣泛關註的問題,也是挑戰網路安全的主要大敵。從事市場信息業務的美國TNS和隱私保護團體TRUSTe日前指出,由於擔心個人信息被盜和泄露隱私,可能有多達58%的美國消費者在假期旺季減少在網上購物,這一比率明顯高於去年的49%。 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認,現階段廣大網民的隱私權正處於危機之中。還以本文中的網上購物為例,一些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額,不惜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資料庫,根據其經濟狀況、上網習慣等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以推銷自己的產品;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此外,消費者的信用卡賬號、密碼被篡改、被盜也是常有的事。所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肯定會制約未來網上購物的進一步發展。
支付寶、財付通、百付寶通過第三方中轉的方式,很大程度的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是網上支付的操作複雜性讓很多人望而卻步。淘寶網率先和拉卡拉聯合起來解決這個問題,消費者購買後記下訂單號,即可以在附近的便利店POS機終端進行支付。其他的B2C商城如卓越亞馬遜、噹噹、易斯來福商城等則支持貨到付款,也就是消費者收貨時確認無誤,再支付消費金額給配送人員,這一舉措極大程度的方便了消費者。如何讓支付更方便更安全是大家都在思考的問題,畢竟消費者滿意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