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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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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合同監督管理[1]

  合同監督管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監督管理,是與合同行為有關的所有部門對合同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既包括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進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證機關的公證、仲裁機構的仲裁和司法機關對合同爭議進行的審理,同時也包括企業對自身合同行為的管理。狹義的合同監督管理,僅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運用指導、協調、監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調解合同糾紛,維護合同秩序所進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我們一般在狹義上使用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監督管理的特征[1]

  (1)合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這裡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它有別於一切企業及經濟組織對合同的管理活動。

  (2)合同監督管理的性質是經濟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一種外部監督管理,是通過行政行為表現出來的、區別於合同中的經濟行為和司法行為。

  (3)合同監督管理是一種以事後管理為主,事後管理與事前、事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事後管理主要對合同是否全面和實際履行、以及合同全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所進行的總結性監管。事先管理主要對合同訂立、訂立過程進行的監管,事中管理主要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的經常性、及時性的監管。

  (4)合同監督管理具有系統性特征,合同監督管理貫穿於合同訂立、履行直至終止全過程,因此,它是一個系統管理過程。

  (三)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各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必須以合同的形式確立下來,並由國家法律予以保護。因此,合同行為廣泛存在於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之中,是最基本的市場行為。可以說,沒有規範有序的合同行為, 就沒有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 目前我國市場秩序混亂,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契約關係混亂,合同拖欠、合同違法行為大量存在。要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首先必須嚴肅合同紀律,維護正常的契約關係,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加強合同管理。由此可見,加強合同管理,依法規範合同行為,是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是監督管理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措施。

  (四)合同管理的原則

  合同管理的原則是指合同管理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合同管理只有在一定原則指導下,才能正確地行使其職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合同管理的原則主要有:

  1.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

  合同管理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是指合同管理機關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依照合同法規及有關的政策進行管理。因為法律、法規及政策是合同管理的依據,同時依法管理是防止和剋服憑長官意志辦事的保障。以法律為準繩實施管理有利於杜絕少數濫用管理職權等現象。再者,依法管理也是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重要措施。在管理合同過程中,督促當事人自覺遵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正確履行合同,防止糾紛的發生,是一項重要的措施。

  總之,通過對合同的依法管理,一方面可以使某些不懂法、不知法的當事人掌握法律知識,並根據法律要求簽訂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可以使某些企圖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當事人懾於合同法的強制力,不敢從事違法活動。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一切管理活動的共同指導方針,就是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合同管理中,貫徹這一原則首先要註意保護國家利益國家利益受到損害,會使整個國家經濟失去平衡,社會失去穩定。其次,要註意保護企業的正當經濟權益。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經濟細胞,企業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會影響國家利益,也會影響企業職工的利益。最後,要註意保護個人的經濟利益,消費者個人既是社會生產建設的主體,又是國家的主人,個人利益受到侵害就會失去生產的動力,社會就缺乏穩定。對於一切有損於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行為,合同管理機關要堅決予以制止和打擊。

  3.堅持服務的原則

  在合同管理中,管理機關在進行合同管理的同時,要積極地為合同整個過程提供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的咨詢,疑難問題解答,信息提供及糾紛調解等幫助和服務。堅持服務原則也體現了我國行政管理機關在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的同時所包含的指導思想。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堅持服務的原則,一方面,可以為合同的訂立、履行、 變更、 終止等全過程提供各種幫助,防止和減少各種失誤以及不必要的糾紛。另一方面,“服務”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指導思想,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現自身管理職能的同時,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為工作對象提供方便。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1]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合同法制的宣傳指導

  開展合同的法制宣傳是合同監管工作中一項長期性任務。宣傳的主要對象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負責人,合同專管、兼管人員,以及其他合同的當事人。方法可以採取舉辦學習班、講座、廣播、電視、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內容除了經常強調合同法律意識外,應突出合同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別是企業或其他合同當事人實行這些法規的具體作法和經驗,通過宣傳,務必使企業和其他合同當事人逐步做到:首先學懂、弄通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全過程的知識;其次,使企業瞭解怎樣進行合同的自我管理,需要建立哪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最後,使企業自覺培養生產經營的職業道德,重合同,守信用

  (二)做好合同示範文本印製、發放和運用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示範文本的管理工作,統一合同示範文本的制定、印製;做好合同示範文本的發放工作,方便當事人領取;開展咨詢服務,指導企業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廣泛宣傳、教育,積極提供、引導企業及其他當事人採取國家統一制定和印製的合同示範文本。

  (三)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開展這一活動是使企業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加強自我約束,搞好自身合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對經濟活動中嚴格遵守合同約定,並自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企業考核,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稱號,提高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改善企業的外部形象,同時,可以教育那些任意違反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的企業,在全社會樹立誠信守約的新風尚。

  (四)合同鑒證

  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 依照法律、 法規,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加以證明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合同通過鑒證,能避免和減少糾紛;促使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條款,明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能監督落實和完成國家計劃;發現和制止違法合同, 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情況, 以便加強對合同的監督管理。

  合同的鑒證實行自願鑒證與強制鑒證相結合的原則。自願鑒證是指合同鑒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 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鑒證, 也可以選擇不鑒證。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強制鑒證的,不能進行強制鑒證。強制鑒證是指法律、法規、 規章規定應當鑒證的合同, 當事人雙方必須辦理鑒證手續。目前,我國強制鑒證的合同有棉花交易合同和跨省份種子購銷合同等。

  合同鑒證的內容主要有: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合同的鑒證與合同的公證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合同的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給予證明的一種法律制度。公證與鑒證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兩者相同之處:第一,兩者都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第二,兩者都是為了避免減少糾紛,促使雙方依法訂立合同,切實履行合同,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 兩者的區別是:①性質不同。鑒證是國家行政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的行政監督。公證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合同進行的司法監督。②發生糾紛後處理程式不同。經過公證的合同,發生糾紛後可向公證機關申請,作出准許強制執行的證明,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經過鑒證的合同,發生糾紛後可向原鑒證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對調解和仲裁不服時需向法院起訴。或不經原鑒證機關調解、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都必須經過訴訟程式才能解決。③地域效力不同。鑒證只能在我國行政領域內對合同雙方當事人起約束作用,而公證不僅對在我國領域之內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五)合同備案

  合同備案是指國家合同管理機關, 依照法律和法規, 對一些重要的合同,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後,將合同副本送交審查存檔的一種監督手段。合同備案是一種行政性強制管理措施,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可以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的重點產品和項目的合同規定予以備案,這樣可以使備案後的合同處於合同管理部門的嚴格監督之下,以避免出現偏離國家政策和法律的現象。這樣,國家一方面可以通過行政干預手段控制基建規模和物質流向,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監督檢查備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幫助有關當事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促使他們全面執行合同中的各項規定,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凡是屬於備案範圍的合同,當事人都必須自覺送交備案。備案機關凡發現合同無效或違法,應予以確認或查處。對違反備案規定,遲遲不備案的單位, 要根據情況責令其補報, 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理

  (六)對企業動產抵押物進行登記管理

  所謂抵押物登記,就是由抵押物登記部門對抵押物依法進行審查和登記的一項抵押制度,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式。《擔保法》第四十二條對不同類型的抵押物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部門負責登記,其中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七)合同爭議行政調解

  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是由第三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國家法律和原訂合同的內容,就雙方當事人對事件或問題的爭議居間進行調解的活動。因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既是合同的管理機關,又是合同的審查、鑒證、監督和檢查機關,對各當事人的狀況及其之間簽訂的合同,從訂立、履行直至變更等情況最為瞭解,有利於及時、準確、公正地調解合同爭議。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鐘文:《工商行政管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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