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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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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1]

  合同监督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监督管理,是与合同行为有关的所有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既包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进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证机关的公证、仲裁机构的仲裁和司法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的审理,同时也包括企业对自身合同行为的管理。狭义的合同监督管理,仅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我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征[1]

  (1)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这里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有别于一切企业及经济组织对合同的管理活动。

  (2)合同监督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外部监督管理,是通过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区别于合同中的经济行为和司法行为。

  (3)合同监督管理是一种以事后管理为主,事后管理与事前、事中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事后管理主要对合同是否全面和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总结性监管。事先管理主要对合同订立、订立过程进行的监管,事中管理主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的经常性、及时性的监管。

  (4)合同监督管理具有系统性特征,合同监督管理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因此,它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

  (三)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由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因此,合同行为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之中,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 就没有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 目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契约关系混乱,合同拖欠、合同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首先必须严肃合同纪律,维护正常的契约关系,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由此可见,加强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合同行为,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

  (四)合同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的原则是指合同管理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合同管理只有在一定原则指导下,才能正确地行使其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主要有:

  1.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及有关的政策进行管理。因为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合同管理的依据,同时依法管理是防止和克服凭长官意志办事的保障。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管理有利于杜绝少数滥用管理职权等现象。再者,依法管理也是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重要措施。在管理合同过程中,督促当事人自觉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合同,防止纠纷的发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总之,通过对合同的依法管理,一方面可以使某些不懂法、不知法的当事人掌握法律知识,并根据法律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可以使某些企图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当事人慑于合同法的强制力,不敢从事违法活动。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管理活动的共同指导方针,就是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合同管理中,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注意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会使整个国家经济失去平衡,社会失去稳定。其次,要注意保护企业的正当经济权益。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会影响国家利益,也会影响企业职工的利益。最后,要注意保护个人的经济利益,消费者个人既是社会生产建设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失去生产的动力,社会就缺乏稳定。对于一切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合同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3.坚持服务的原则

  在合同管理中,管理机关在进行合同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地为合同整个过程提供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疑难问题解答,信息提供及纠纷调解等帮助和服务。坚持服务原则也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同时所包含的指导思想。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坚持服务的原则,一方面,可以为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 终止等全过程提供各种帮助,防止和减少各种失误以及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指导思想,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现自身管理职能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为工作对象提供方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法制的宣传指导

  开展合同的法制宣传是合同监管工作中一项长期性任务。宣传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合同专管、兼管人员,以及其他合同的当事人。方法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讲座、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内容除了经常强调合同法律意识外,应突出合同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别是企业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实行这些法规的具体作法和经验,通过宣传,务必使企业和其他合同当事人逐步做到:首先学懂、弄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全过程的知识;其次,使企业了解怎样进行合同的自我管理,需要建立哪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最后,使企业自觉培养生产经营的职业道德,重合同,守信用

  (二)做好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和运用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印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广泛宣传、教育,积极提供、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取国家统一制定和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开展这一活动是使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加强自我约束,搞好自身合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对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考核,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称号,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改善企业的外部形象,同时,可以教育那些任意违反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的企业,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新风尚。

  (四)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法律、 法规,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合同通过鉴证,能避免和减少纠纷;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监督落实和完成国家计划;发现和制止违法合同, 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 以便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鉴证与强制鉴证相结合的原则。自愿鉴证是指合同鉴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鉴证, 也可以选择不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强制鉴证的,不能进行强制鉴证。强制鉴证是指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必须办理鉴证手续。目前,我国强制鉴证的合同有棉花交易合同和跨省份种子购销合同等。

  合同鉴证的内容主要有: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合同的鉴证与合同的公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合同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与鉴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两者相同之处:第一,两者都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第二,两者都是为了避免减少纠纷,促使双方依法订立合同,切实履行合同,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两者的区别是:①性质不同。鉴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的行政监督。公证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合同进行的司法监督。②发生纠纷后处理程序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后可向公证机关申请,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证明,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经过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后可向原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调解和仲裁不服时需向法院起诉。或不经原鉴证机关调解、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方式都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③地域效力不同。鉴证只能在我国行政领域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起约束作用,而公证不仅对在我国领域之内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五)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是指国家合同管理机关, 依照法律和法规, 对一些重要的合同,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将合同副本送交审查存档的一种监督手段。合同备案是一种行政性强制管理措施,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和项目的合同规定予以备案,这样可以使备案后的合同处于合同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之下,以避免出现偏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现象。这样,国家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干预手段控制基建规模和物质流向,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监督检查备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帮助有关当事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促使他们全面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凡是属于备案范围的合同,当事人都必须自觉送交备案。备案机关凡发现合同无效或违法,应予以确认或查处。对违反备案规定,迟迟不备案的单位, 要根据情况责令其补报, 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

  (六)对企业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管理

  所谓抵押物登记,就是由抵押物登记部门对抵押物依法进行审查和登记的一项抵押制度,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对不同类型的抵押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部门负责登记,其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是由第三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国家法律和原订合同的内容,就双方当事人对事件或问题的争议居间进行调解的活动。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合同的管理机关,又是合同的审查、鉴证、监督和检查机关,对各当事人的状况及其之间签订的合同,从订立、履行直至变更等情况最为了解,有利于及时、准确、公正地调解合同争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钟文:《工商行政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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