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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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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受托代销)

受托代銷商品(Commissioned and sell the goods on a commission basis/Goods on consignment-in)

目錄

什麼是受托代銷商品

  受托代銷商品不是企業的存貨。受托代銷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銷售的商品,受托方並沒有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貨處理,不能確認為受托方的資產。企業收到受托代銷商品的時候,應該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將受托代銷商品納入賬內核算。但是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與“代銷商品款”科目餘額均填入“存貨”項目並且借貸金額相互沖銷,事實上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並沒有包括受托代銷商品,即受托代銷商品在資產負債表中並沒有確認為一項資產。將受托代銷商品納入賬內核算的目的,主要為了便於企業加強對存貨的實物管理,保證受托代銷商品的安全。

受托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發行企業按照寄銷方式接受外單位委托,代其銷售出版物的進價或售價(或碼價)。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銷出版物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將受托代銷出版物委托外單位代銷,可以按照委托代銷單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銷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銷商品採用進價核算

  (1)發行企業收到受托代銷出版物驗收入庫時,按進價,借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

  (2)發行企業將受托代銷出版物委托外單位代銷,出版物發出時,借記本科目(按委托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二級科目)。

  (3)結轉當月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或委托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

  (4)期末,根據受托代銷出版物銷售彙總單結轉應付賬款,借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5)受托代銷單位向發行企業發生退貨時,借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委托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

  (6)發行企業向委托代銷單位辦理退貨時,借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二級明細科目)。

  2.受托代銷採用售價(或碼價)核算

  (1)發行企業收到受托代銷出版物驗收入庫時,按售價(或碼價),借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

  (2)發行企業將受托代銷出版物委托外單位代銷,出版物發出時,借記本科目(按委托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

  (3)結轉當月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或委托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

  (4)期末,根據受托代銷出版物銷售彙總單結轉應付賬款,借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商品進銷差價”、“應付賬款”科目。

  (5)委托代銷單位發生退貨時,借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委托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

  (6)向委托代銷單位辦理退貨時,借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托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發行企業受托代銷出版物的進價或售價(碼價)。

受托代銷商品在財務報告中列示及其賬務處理

  一、受托代銷商品在財務報告中列示

  受托代銷商品在財務報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在財務報告中的列報。目前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均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 “受托代銷商品”包含在“存貨”項目中,同時“代銷商品款”作為“存貨”的扣除,實質也是不列示。這樣處理有利於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計算企業的償債能力指標,不足之處是丟失部分會計信息,特別是對受托代銷業務規模較大的企業,其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將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種意見是在資產負債表的左右兩邊同時列示。在1998年開始實施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銷商品”列入資產負債表資產下的“存貨”項目,“代銷商品款”則在流動負債下單獨設一項目——“代銷商品款”列示。這樣處理的優缺點與第一種意見的優缺點正好相反。第三種意見是附註列示。該觀點認為,受托代銷商品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理由是代銷商品不在受托方資產負債表予以反映,可能導致代銷商品成為一種合法的免費的表外籌資方式,這種表外籌資將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瞭解,而將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在受托方的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則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受托代銷商品應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是指將“受托代銷商品”與“存貨”併列於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代銷商品款”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關於資產、負債的定義。根據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符合上述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受托代銷商品對受托方而言,不擁有所有權,但受托方實質控制,有權銷售,同時受托代銷商品是一種低風險的銷售方式,可以為受托方帶來穩定的經濟利益。顯然它符合資產的定義,也符合確認條件,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關於負債的定義,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符合《基本準則》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一是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是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代銷商品款是核算企業接受代銷商品的貨款,受托方收到代銷商品併入庫後,受托方對商品負有管理和銷售的責任,保管中對短缺和毀損商品負有賠償責任,售後返還貨款的責任,對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責任。顯然代銷商品款符合負債的定義,也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2)受托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應單獨列示。受托代銷商品在法律上不屬於受托企業的資產,為與企業自有資產(存貨)相區分,應將“受托代銷商品”與“存貨”併列於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代銷商品款”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中。這樣處理雖然有虛增企業資產和負債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並且更有利於計算有關償債能力指標。

  (3)受托代銷業務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說明企業的信譽和融資能力。當受托代銷業務成為企業日常業務,或受托代銷業務金額較大時(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收入總額的比重確定),按照重要性原則,更應該單獨列示。

  二、受托代銷商品賬務處理   

  受托代銷商品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實物代銷;二是收取手續費。實物代銷是指受托方根據市場狀況,自行制定商品實際售價銷售受托代銷商品,賺取售價與接收價之間的差價。收取手續費的受托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價銷售受托代銷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續費。對受托方受托代銷商品的賬務處理有兩種意見,一是收到代銷商品時的分錄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二是應按含稅價格入賬。對受托代銷商品,不管是在資產負債表左右單獨列示,還是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內部抵扣或附註列示,筆者認為,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核算金額應不含增值稅,以便於與其他正常情況下存貨(現購賒購商品)的口徑保持一致,即不含進項稅額。

  [例]甲批發企業以實物代銷方式,某月代乙企業代銷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稅接收價為20000元,甲企業當月按每件不含稅價240元銷售了75件。則甲企業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代銷商品

  借:受托代銷商品——乙企業

  20000

  貸:代銷商品款——乙企業

  20000

  (2)本月銷售75件(增值稅率為17%),向乙企業發出“代銷清單

  借:銀行存款

  210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

  (3)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乙企業

  15000

  (4)收到委托方開出的增值稅發票

  借:代銷商品款

  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0

  貸:應付賬款——乙企業

  17550

  上例中,受托代銷商品期末餘額均為5000元,不含進項稅額,不管受托代銷商品在資產負債表中如何列示,都能使受托代銷商品與正常情況下的存貨計價一致。此外,在受托企業有自主定價權時,利於與其他存貨一起合理地確定售價;也利於與委托方的會計處理金額相對應。

自購自銷中零售企業受托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

  根據代銷商品收貨單,按該商品本企業規定的含稅零售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按不含稅接收價,貸記“代銷商品款”(因受托人沒有取得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不能按代銷商品價款和稅款增加或有負債,只能按代銷商品價款增加或有負債),按兩者的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代銷商品售出時,按含稅零售價,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定期向委托單位開出代銷清單,根據代銷清單轉銷受托代銷商品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收到委托單位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已銷售商品的不含稅接收價,借記“代銷商品款”,同時按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價款和稅款之和,貸記“應付賬款”。支付代銷商品款時,借記“應付賬款”,貸記“銀行存款”。月末計算並結轉代銷商品的銷項稅額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月末計算分攤代銷商品的進銷差價,調整受托代銷商品成本時,借記“商品進銷差價”,貸記“主營業務成本”。

  [例] 某零售企業4月份接收代銷甲商品400件,含稅接收價為23.40元/件,不含稅接收價為20元/件。本企業規定該商品的含稅零售價為29.25元/件。

  接收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1700

     貸:代銷商品款    8000

      商品進銷差價   3700

  在實際工作中,自營商品和代銷商品不易區分,可以把“受托代銷商品”賬戶作為“庫存商品”的二級賬戶處理。這樣,在月末結轉代銷商品進銷差價時,就不必區分是代銷商品還是自營商品。

  商品銷售時(銷售代銷商品和自營商品共計貨款6500元):

  借:銀行存款    6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500

  月末商品全部售完時(根據各部、組填報的代銷商品分戶盤存計銷表所列代銷商品銷售240件,向委托單位開出代銷清單,共計貨款5616元。一方面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轉銷其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20

     貸:受托代銷商品   7020

  如果將“受托代銷商品”作為“庫存商品”的二級賬戶,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20

     貸:庫存商品——受托代銷商品  7020

  收到委托單位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銷售貨款4800元,增值稅額816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16

    代銷商品款          4800

     貸:應付賬款           5616

  支付代銷商品款時:

  借:應付賬款  5616

     貸:銀行存款  5616

  月末計算並結轉代銷商品銷項稅額時(若本月包括代銷商品銷售在內的“商品銷售收入”賬戶為440000元):

  應計銷項稅額=440000×14.53%=63932(元)

  借:主營業務收入          6393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3932

  月末計算分攤代銷商品進銷差價時(由於“商品進銷差價”不分自營商品和代銷商品,所以,已銷代銷商品與自營商品應一併分攤進銷差價,經計算,本月“綜合差價率”為30.45%):

  應分攤的進銷差價=440000×30.45%=133980(元)

  借:商品進銷差價  13398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33980

受托方對收取手續費形式的受托代銷商品的賬務處理

  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協議約定B企業按銷售價的10%提取手續費,該種產品的實際成本是120元/件,B企業以200元價格對外銷售,B企業在對外銷售時,即向買方開出增值稅發票,發票上註明售價20000元,增值稅額3400元,A企業在收到B企業交來的代銷清單時,向B企業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B企業的分錄:

  (一)收到甲商品時

  (1)借:受托代銷商品20000

   貸:代銷商品款20000

  (二)實際銷售商品

  (2)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234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

  (3)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4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3400

  (收到委托方開來增值稅發票)

  同時又做

  (4)借:代銷商品款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20000

  (三)歸還A企業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5)借:應付賬款——A企業23400

   貸:銀行存款21400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2000

  上述分錄在實務中讓人看了不大好理解,尤其當把分錄分別記入憑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如對上面分錄(2),單看,無法理解為受托代銷商品銷售;分錄(4)讓人看了感覺和分錄(1)有點做重覆工作。而且從整體上看,整個賬務處理與視同買斷情況下的賬務處理好象完全不一樣,實際上他們僅在確認收入方面有差別,筆者認為以下賬務處理更好一些,而且也能和視同買斷情況下受托方賬務處理對應起來。

  (一)收到商品時

  (a)借:受托代銷商品20000

   貸:代銷商品款20000

  (二)實際銷售時

  (b)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23400

   貸:受托代銷商品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

  同時再做(收到委托方開來的增值稅發票)

  (c)借:代銷商品款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4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23400

  (三)支付款項時

  (d)借:應付賬款—A企業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2000

  銀行存款21400

  註意:1、對於分錄(a),是按協議約定金額入賬的,而不是按成本價入賬的,這一點和視同買斷情況下賬務處理金額是一樣的。

  2、在資產負債表上受托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銷商品款是受托代銷商品的備抵科目,兩科目金額一致,這兩個科目僅在賬上反映,原因是受托方對受托代銷商品不具有所有權,同時又為了便於對受托代銷商品加強管理而這樣處理的。

商業企業委托代銷商品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大量的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銷售量,提高企業的銷售收入,增加企業利潤,採取代銷的方式進行商品銷售。由於該銷售方式比較複雜,財會人員在會計處理上容易混淆。

  一、委托方的會計處理

  企業發出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時,按實際成本或進價(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採用售價的技售價)借記“委托代銷商品”賬戶,貸記“庫存商品”賬戶。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應視同銷售貨物,銷售、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到受托單位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委托單位收到代銷單位代銷貨物清單時,應據此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受托單位並按不同方式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視同買斷

  即由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單位按協議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單位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單位所有。委托單位將商品交付給受托單位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托單位,委托單位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只有在受托單位將商品銷售後,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

  當委托單位向受托單位發出代銷商品時,按商品的進價或售價(採用售價金額核算的企業)借記“委托代銷商品”賬戶,貸記“庫存商品”賬戶。委托單位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時,按增值稅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借記“應收賬款”賬戶,按協議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1:甲批發企業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銷電器商品400件,協議價1900元/件,進價為1700元/件,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甲企業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80000

     貸:庫存商品-電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銷清單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銷商品已全部售出)時:

  借:應收賬款 889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9200

  收到乙商店付來商品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889200

     貸:應收賬款 889200

  結轉委托代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8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80000

  2.收取手續費

  即受托單位根據所代銷商品的數量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單位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這種代銷方式與視同買斷相比,主要特點是,受托單位通常應按照委托單位規定的售價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受托單位將商品銷售後,開具代銷清單,並向委托單位交回款項,委托單位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按銷售價格確認收入,同時支付代銷手續費或受托單位從銷售款中扣除手續費,將餘款付給委托單位。

  委托單位收到受托單位代銷清單時,按商品含增值稅售價扣除手續費後的差額借記:“應收賬款”賬戶,按代銷手續費借記:“營業費用”賬戶,按不含增值稅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2:假如例1中,乙商店按含稅零售價2925元/件出售該商品,甲批發企業按含稅零售價8%支付乙商店手續費。甲企業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1700×400)680000

     貸:庫存商品-電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銷清單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銷商品400件全部售出):

  借:應收賬款-乙商店 1076400

    營業費用  (2925×400×8%)9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收到乙商店付來商品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076400

     貸:應收賬款-乙商店1076400

  結轉委托代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8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80000

  二、受托方的會計處理

  企業受托代銷商品時,也應按不同的代銷方式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視同買斷

  企業收到其他單位委托代銷的商品時,按接收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賬戶(採用售價核算的按含稅售價),按接收價貸記“代銷商品款”賬戶,採用售價核算的還要按售價與接收價的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

  將代銷商品售出時,按含增值稅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賬戶,按不含稅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也可暫按含稅售價先暫記收入,然後月末彙總計算銷項稅額後再借記有關收入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按接收價(採用售價核算的按含稅售價)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貸記“受托代銷商品”賬戶。採用售價核算的月末還要隨同自營商品一併分攤進銷差價,借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

  受托單位送交代銷清單時,還應向委托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反映進項稅額。根據專用發票上列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按接收價借記“代銷商品款”賬戶。按增值稅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貸記“應付賬款”賬戶。

  例3:沿用前例1,但甲批發企業與乙零售商店協商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接收價為1900元/件。乙零售商店採用售價核算制,實際含稅零售價為2925元/件,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2925×400)117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900×400)760000

     商品進銷差價 410000

  代銷商品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款)  170000

  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17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170000

  收到委托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00×400×17%)129200代銷商品款760000貸:應付賬款889200。

  月末分攤進銷差價(假定該月進銷差價率為35%):借:商品進銷差價(1170000×35%)409500貸:主營業務成本409500。

  付還代銷商品款時: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889200

   貸:銀行存款  889200

  2.收取手續費

  受托單位按委托單位規定的價格將商品銷售出去後,委托單位另行支付手續費,或受托單位從銷售款中扣除手續費後向委托單位結算,並將收取的手續費確認為收入。

  企業收到委托單位交來代銷商品時,按估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賬戶,按售價貸記“代銷商品款”賬戶。

  將受托代銷的商品銷售時,應根據規定向購貨方(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增值稅額之和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按不含稅的價款貸記“應付賬款”賬戶,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售價借記“代銷商品款”賬戶,按售價貸記“受托代銷商品”賬戶。

  將代銷清單送交委托單位,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收入和支付代銷商品款。此時按含增值稅售價借記“應付賬款”賬戶,按計算的代銷手續費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賬戶,按含增值稅售價扣除代銷手續費後的差額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並按規定結算應負擔營業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或“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賬戶。收到委托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專用發票列示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應付賬款”賬戶。

  例4:沿用前例1(甲批發企業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銷商品),但零售價為2925元/件,代銷手續費為含稅零售價的8%,乙商店收到代銷商品時:借:受托代銷商品(2925×400)1170000貸:代銷商品款(1900×400)1170000代銷商品銷售時:借:銀行存款1170000貸:應付賬款-甲企業100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借:代銷商品款1170000貸:受托代銷商品1170000。

  收到委托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貸:應付賬款170000。

  付還代銷商品款並結算代銷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117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2925×400×8%)93600

    銀行存款      1076400

  結算代銷收入應負擔營業稅及附加:

  借:其他業務支出或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148.00

   貸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936000×5%) 4680.00

        -應交城建稅(4680×7%) 327.60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4680×3%) 140.40

對受托代銷商品科目的稅收稽查

  一、代銷商品賬在商品零售企業中的位置

  商業零售企業目前常用的經營方式分為三種:經銷、代銷、聯營合作。代銷以不占用自有資金(或少量占用自有資金)、商品流動靈活多變等優點(實質上是將經營風險轉嫁到供貨廠商身上),隨看時間推移,代銷逐漸成為商業零售企業經營的一種方式。聯營合作簡稱“聯營”,這樣使零售企業在不承擔市場風險、資金風險、產品質量風險的條件下,卻能完成銷售任務和創利任務,因此,聯營方式日趨成為商業零售企業的經營重點。由於代銷和聯營在資金運作上的共同點,商業零售企業在財務核算上通常將聯營的商品往來計入代銷商品賬。透過商業零售企業的經營體制,結合商業零售企業的財務體系,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中不難看出,代銷商品賬成為商業零售企業納稅檢查的核心部分。

  二、存在問題形成的原因

  由於商品零售企業代銷商品種類繁多,且頻繁發生退貨、換貨行為,因此商業企業為財務核算方便,專門設置與代銷商品賬配套的稅金賬,通過代銷商品價款與稅款的核算對比,發現其存在“價稅不配比”問題(暫定名),即商品的價款依其適用納稅率計算出的稅額與賬面實有的稅額不一致,形成價款與稅款不配比(價稅不配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多抵扣稅款,一種是預付貨款多付款發票未到造成少抵扣)。針對上述情況,下麵對多抵扣部分舉例說明其形成原因:

  代銷商品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130萬元

   代銷商品款(稅)  17萬元

   貸:代銷商品款(價稅合計)  117萬元

   商品成本差異    30萬元

  代銷商品付款抵扣時:

  借:代銷商品款(價)      100萬元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代銷商品款(稅)        17萬元

   銀行存款          100萬元

  欠款通過其他科目下賬:

  借:代銷商品款(價)  17萬元

   貸:費用其他應付款等  17萬元

  下賬的憑證後面附有合同或其他證明性資料,說明供貨商往往以場地費、廣告費、宣傳費等名目將這一部分貨款讓利於商品零售企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返利。經過核實,返利是造成“價稅不配比”的主要原因,應付未付款,先行抵扣等情況也是造成這一結果的因素之一。在往來賬中上述行為的發生必然造成年終餘額價款與稅款不配比。

  三、檢查過程中的具體操作方法

  上述說明僅僅論述了“價稅不配比”問題形成的原因,但在實際稽查操作過程中不可能做到筆筆都落實。商業零售企業的特殊性造成賬面、憑證浩繁龐雜,某大型企業僅一個二級核算單位的往來賬累計就有十多本,憑證300多本。針對這種情況,在檢查中運用逆向邏輯思維,採取餘額結演算法,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思路如下:以代銷商品賬年未餘額為核算基數,即依此基數進行價稅分離後,計算出相應的稅款,以相應稅款與賬面實際存在稅款相加減後所得到的數字,就是應補的稅款。在具體賬務中對以下四種情況總結出了計算公式:

  第一種情況:代銷商品價款為貸方餘額,同時代銷商品稅款為借方餘額或零。將價款餘額進行價稅分離乘以稅率計算出稅款A,實際稅款餘額為B,在A>B的情況下,應補稅款=A-B

  第二種情況:代銷商品價款為貸方餘額,同時代銷商品稅款為貸方餘額。將價款餘額進行價稅分離並乘以稅率計算出稅款A,實際稅款餘額為B,應補稅款=A+B

  第三種情況:代銷商品價款為借方餘額,同時代銷商品稅款為貸方餘額。將價款餘額進行價稅分離並乘以稅率計算出稅款A,實際稅款餘額為B,在A<B的情況下,應補稅=B-A

  第四種情況:代銷商品價款餘額為零,同時代銷商品稅款餘額為貸方餘額。價款餘額為零,則稅款A=O,實際稅款餘額B,則應補稅款=B

  如何對待企業提出的意見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往往提出兩種意見需要我們考慮:

  第一種,關於1994年前進入增值稅核算體系時,代銷商品由於已計提期初進項稅,如估價入賬1—6月份收到普票等,故1994年以前的代銷商品進入新賬後未設置對應稅金賬。便造成“價稅不配比現象”。如果該情況確實存在,且1994年與1999年價稅不配比數字一致,則說明不存在偷稅問題。但值得註意的是,企業提出意見後,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時,往往以其他藉口推托,原因何在?原因在於1994年實行增值稅時,出台的稅收政策屬大政方針式的,很多細節問題未做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對待期初進項稅問題上,執行前政策較粗獷,執行後未做監督檢查,留下很多漏洞讓企業鑽營。故企業對該問題往往三緘其口,進而不答,採取預設態度。

  第二種,關於1994年元月至此年12月期間發生的“價稅不配比”現象怎麼辦?實際上也就是適用政策法規的問題,價稅不配比問題適用的政策法規是國稅發[1995]015號文件和國稅發[1997]167號文件,也就是說最早的適用時間是1995年元月1日,因此在 1994年度發生的“價稅不配比”現象可以考慮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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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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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8.85.* 在 2010年11月12日 18:58 發表

別誤人子弟了,“受托代銷商品款”與“受托代銷商品”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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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11月13日 11:33 發表

119.128.85.* 在 2010年11月12日 18:58 發表

別誤人子弟了,“受托代銷商品款”與“受托代銷商品”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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