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商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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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品款(Proxy sale goods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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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品款”是負債類賬戶,用以核算企業接受代銷、寄銷商品的貨款。企業在收到代銷、寄銷的商品時,記入貸方;在銷售代銷、寄售商品時,記人借方;餘額在貸方,表示尚未銷售的代銷、寄銷商品的貨款。該賬戶應按委托單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2006年新會計準則中,取消了代銷商品款這一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代銷商品的價款。企業代銷國外商品的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受托代銷商品時,採用進價核算的,按接收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售價核算的,按售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按接收價,貸記本科目,按售價與接收價之間的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採取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銷商品後,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額(採用售價核算的,按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收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付委托單位的款項,貸記“應付賬款——××委托代銷單位”科目;按收到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委托單位的款項,貸記“應付賬款——××委托代銷單位”科目;同時,按接收價,借記本科目,按接收價(或售價),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按接收價與售價的差額,借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不採取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銷商品後,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採用售價核算的,按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應收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結轉營業成本時,採用進價核算的,按接收價,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同時,接接收價,借記本科目,按收到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委托單位的款項,貸記“應付賬款——××委托代銷單位”科目;採用售價核算的,按售價,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同時,按接收價,借記本科目,按收到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委托代銷單位”科目。月度終了,應分攤已銷代銷商品的進銷差價。
三、本科目應按委托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銷售的接受代銷商品的價款。
代銷商品款是企業接受代銷商品的價款。該部分價款在銷售前屬於委托代銷單位的資產,隨著企業對代銷商品的出售,其價值逐漸轉移到委托代銷單位,因此該部分價款屬於負債的性質。由於代銷商品款的期限一般較短,會計上將其列入流動負債項目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代銷商品款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代銷商品款”在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中,被改稱為“受托代銷商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