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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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耗是加工貿易項下,加工企業和海關在申報和核定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之間定量關係時的一種習慣稱謂。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凈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凈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單耗標準是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和海關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併在一定期限內重覆使用的尺度。
近兩年制定的單耗標準主要是一些大宗、大類、工藝傳統、易於標準化的重點敏感商品。如:煙、酒、糖、鋼材、電解銅、氧化鋁、膠合板、天然橡膠、感光材料、棉花、化纖、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初期制定的國家單耗標準,由於制定和審定標準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專家對單耗標準的原則、使用方法、核定對象還有一個加深理解和熟練運用的過程,所以單耗的申報行為和海關核定單耗的執法行為要逐步規範和統一,分步驟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為先擰螺絲母後緊螺絲扣,直至擰到位。
制定單耗標準的依據是:國辦發[1999]號文件第八條“……由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定並分批公佈全國統一的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單耗定額標準,作為審批、監管核銷進口料件數量的依據。……”和《海關法》第三十三條“……加工貿易製成品數量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及《海關法》第三十三條《法律條款釋義》中的有關釋義“……各直屬海關或隸屬海關在國家統一的單耗標準之外,為了規範本關區加工貿易管理,可以根據本關區的實際制定僅適用本關區的單耗標準作為國家統一標準的必要補充。”
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單耗標準。各直屬海關在當地經貿主管部門和另工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協會、外商投資協會的協助下制定關區單耗標準。
國家和關區單耗標準的制定都應遵循下列原則: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以國家、行業標準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平為基礎;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便於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
首先符合加工企業生產實際最為重要;其次,要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不使應徵稅款流失;維護國家的產業政策,不使國內相關產業和市場受到漏稅內銷商品的衝擊,促進國家外貿政策的貫徹,不使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受到干擾;以該行業加工貿易企業的平均生產水平為基礎,有利於促進加工企業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還要便於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使制定的單耗標準切合加工企業生產實際,海關核定單耗時好使好用。
單耗核定的原則是:在單耗標準幅度範圍內,各地海關按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實際核定、核銷單耗,也就是“據實核銷”原則。這既反映了生產加工的實際,也在可控的幅度內規範了海關的核銷尺度、降低了監管風險和廉政風險。
制定的單耗標準幅度過低,不能客觀反映設備陳舊、技術落後、生產規模小,工藝傳統,加工批量不大的加工企業生產實際,也會給海關核銷操作帶來麻煩。這類企業加工單耗經常超出單耗標準上限值,海關就要對其修改備案數據,加大了海關核銷的工作量。
單耗標準幅度過大,上限值過高,加工企業報核時會給海關帶來核定單耗的壓力(企業會以最高上限值申報單耗),也給核銷人員的自行裁量權過寬過泛,達不到在合理的規範的幅度內相對統一的執法要求,等於沒有標準。
單耗標準的制定要很好地掌握這個幅度。單耗標準幅度的高低,反映單耗標準制定的水平和質量,在幅度範圍內按加工企業生產實際核定單耗的執法水平和業務能力。
一、在單耗標準幅度範圍內,海關如何確定加工企業實際的生產單耗?
能否準確核定加工企業加工具體成品的實際單耗,取決於加工企業如實申報單耗的守法意識和誠實度;取決於海關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取決於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交叉稽核、重點審計等風險監控手段的運用。單耗經多次核查核對,逐步逼近加工企業的真實消耗,固定下來就成為一級核定這種成品的單耗標準。統一規範、科學嚴謹的單耗標準是海關依法核定單耗的重要尺度。
二、在單耗標準幅度範圍內對相同成品核定出不同標準怎麼辦?
不同的加工企業在不同關區加工相同成品,在單耗標準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出現不同的申報單耗和核定單耗是可能的。要求加工企業在其幅度值範圍內,按自己加工生產的實際申報單耗,要求海關在其幅度值範圍內,按自己加工生產的實際申報單耗,要求海關在其幅度值範圍內按審核的單耗予以核銷。這個幅度既是加工企業差異性的體現,也是賦予海關執法裁量的體現。
為了最大限度求得公平公正,我們歡迎同行專家相互印證,互相攀比,海關也要加強對加工企業的核查、互查和稽查,加強海關內部信息交流和執法審計,使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海關核定的單耗不斷調整,逐步向加工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逼近,最終調低上限幅度值,縮小單耗標準的幅度範圍。在執法過程中針對具體企業具體產品的具體情況海關有一定的裁量權。執法半徑和執法空間是客觀存在。在合理的可控的幅度範圍內,不斷提高為國把關、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執法水平和監管能力是海關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的目標。
三、加工企業為什麼必須在成品實際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變更單耗?
理由很簡單。海關對進口料件的數量、組裝和化學和物理的變化實施保稅監管。單耗在加工生產中發生變化是可能的。但料件和成品必須在未脫離海關監管時向海關申請單耗變更。經海關確認後,按新單耗標准予以核銷。不允許只見單證不見貨物、只見報關人不見貨物就變更單耗,“隔山買老牛”的情事不能發生。
四、如果加工企業以商業秘密為由,對海關隱瞞或拒絕提供相關單耗資料怎麼辦?
單耗是海關在加工貿易項下,對加工企業進口料件的數量和品種實施保稅監管的重要數據。企業擔心其享有的專利技術或配方等商業秘密在向海關備案時失密是可以理解的。這部分涉及專利或配方的料件數量和品種不會很多。建議企業以一般貿易徵稅進口,海關不對其保稅監管。如加工企業保稅進口料件,必須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以備核查核銷。當然,海關要為加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哪些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料件和成品消耗,海關不能予以保稅核銷?為什麼?
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不僅無規律可循,也不是加工過程中因工藝要求所必須損耗的);
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損耗(遺灑、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掛壁、掛倉等)不是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損耗,這類損耗應計入加工企業管理和生產成本,不應保稅核銷。
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損耗,不應保稅核銷);
因不可抗力(颱風、地震、海嘯、火災、洪災)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加工企業通過商業保險保全,特殊情況個案解決):
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結轉深加工)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加工企業通過合同相應條款向賣方索賠);
加工生產過程中被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加工企業通過合同相應條款向賣方索賠);
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消耗性材料的核銷按有關規定辦理);
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於工藝損耗的情況。
上述損耗因不屬於加工生產過程中工藝加工所必需,而且無規律可循,主觀認定的差異性較大,不適宜規定統一的損耗。出現上述損耗,原則上應由企業加強管理,提高勞動人員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依據買賣雙方合同條款或保險賠付條款自行解決。特殊問題(地區性自然災害造成保稅貨物的損毀、加工過程中完全不能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消耗和易揮發的液體保稅化工品的消耗)可通過加工企業申請、直屬海關上報、海關總署按程式審批的辦法解決。
六、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怎麼辦?
不排除個別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標準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上限值。但加工企業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海關提供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凈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理由作出具體說明,並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主管地海關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申請文書後,按規定程式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實際單耗做必要的核查(包括對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品質的認定,對加工工藝過程損耗的認定,對邊角廢料殘次品內銷徵稅稅率的認定等)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請直屬海關審核,經直屬海關研究同意後正式行文報海關總署審批。
海關總署在接到直屬海關上報文件後,將會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對該成品的國家單耗標準是否需要調整進行研究並予以回覆。
誰制定誰修改。國家單耗標準未經修改調整前,主管地海關不得超出單耗標準上限值備案核銷。2002年之前制定的國家單耗標準總體上只寬不緊,正常加工企業單耗一般不會超出國家單耗標準上限值。
保稅加工的貿易方式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是由海關對加工企業進口料件進行單耗核定。為方便基層海關備案核銷,總署曾組織編寫了《紡織類海關核銷手冊》和《機電類海關核銷手冊》;下發了《加工貿易部分重點商品單耗定額表》;各地海關根據本關區加工貿易單耗管理實際,在征求有關行業研究院所、技術專家和加工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編寫了《關區加工貿易常見商品單耗核定手冊》;向加工貿易企業發放了《加工貿易商品單耗核定卡》;針對各地海關對加工貿易成品進行單耗核定時,執行單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海關總署下發了署監[98]927號文件,規範了單耗管理的審批原則和許可權;加工貿易企業較多的直屬海關結合本關區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特點,組織開發了供本關區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的電腦應用程式。2001年在關稅徵管司和科技發展司的組織和技術支持下,完成了《海關加工貿易管理系統單耗資料庫》業務需求方案的審定和技術方案的設計,經杭州海關開發和杭州關區業務現場試運行,已通過驗收,現在福州等7個海關試點推廣。
《核銷手冊》和《單耗定額表》的編寫,單耗管理文件的下發和單耗資料庫的開發,為海關的單耗管理積累了信息和資料,一定程度上規範了海關單耗標準的統一執行,為總署單耗工作的集中規範管理摸索了經驗,奠定了基礎,提供了物質和思想的準備。
(一)是規範單耗標準的制定工作。以往海關總署只對40幾種重點敏感商品進行了單耗標準的制定。而加工貿易企業發展至今,加工的成品規格品種型號成千上萬,以往制定的單耗標準無論是其數量、針對性和準確性都急需補充、修改和完善,以適應海關對迅猛發展的加工貿易監管的迫切需要。
根據35號文件精神,海關總署和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了單耗標準制定工作聯絡小組及其單耗標準審定委員會,建立了聯絡機制,制定了工作程式、審定規程和標準制定規範。近兩年來,制定了一批行業關註、加工企業關心、海關監管急需的重點敏感商品的單耗標準。
(二)是規範加工企業單耗的申報行為。由於以往海關對不法加工企業偽報單耗未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海關未制定《單耗管理辦法》和統一規範的單耗核定程式及更多適用的單耗標準,不僅增加了海關核定加工企業成品單耗的難度,也使不法企業隨意通過偽報單耗逾逃稅款的事情屢禁不止。
隨著海關緝私體制的建立、通關制度改革和科技手段的應用及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加工貿易方式,通過海上和陸路非設關口岸的偷運走私,通過設關口岸闖關,以多報少逃進口稅,出口以少報多騙核銷走私,通過貨運渠道飛料走私和通過“三無”企業倒賣料件等走私違法活動,受到海關嚴密封堵和嚴厲打擊,扼制了保稅料件和結轉的成品半成品進入加工企業之前的走私行為。而不法企業通過偽報單耗騙核銷,擅自逃稅內銷保稅料件和成品的走私違法活動日漸凸顯,加工企業不如實申報加工單耗的現象普遍存在。
(三)是規範海關單耗的核定行為。單耗的核定工作是由主管地海關依據企業申報和關員下廠核查確定。在海關單耗管理方面,由於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管理模式和核銷原則,統一認知的單耗基本概念,統一規範的核銷審定程式和操作規範,基層海關和保稅核銷關員對單耗核定有較寬鬆的自行解釋權和自行裁量權。尤其對技術工藝較複雜的成品單耗更難以核定,導致不同關區對同類加工企業加工的相同成品單耗核定差別較大。有時相同成品的核定單耗在不同關區相差少則幾倍,多則十幾倍或幾十倍。執法人員在執法規定不明確不規範的情況下極易造成職能的錯位,帶來執法的偏差,產生不廉的執法行為,加工企業和各地海關反響強烈,影響到海關自身的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偵查、調查和稽查發現的多起不法加工企業通過高報單耗逃稅內銷保稅料件和製成品的案例表明,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急需統一規範單耗核定的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