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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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稽核是指稽核監管部門為提高稽核質量,增強檢查工作透明度,排除被查地各級部門的干擾而採取的異地交叉檢查、互查或迴圈查,以達到完成工作任務和既定目標的一種檢查方法。
1、認識不統一,觀點不一致。被查單位日常是由當地人進行監管,如有問題當地人提上報,這樣導致查無可查。另外,即使查出問題,罰款也為當地人執行,交叉稽核則造成了監管部門既無“好處”又“得罪人”,故很多觀點認為交叉稽核沒有必要。
2、處理決定難以執行。檢查結束後,監察組織根據查證事實形成結論並形成處理決定交由當地金融機構(指出具稽核通知書的金融機構)具體執行時,當地金融機構對檢查組的處理決定往往有不同看法,最終導致處理決定難以完成執行。
3、財務、會計有關負責人不在位。特別是檢查發現敏感問題需要進一步澄清或者核實時候,企業財務或金融機構會計負責人經常有意或無意迴避,給檢查工作增加難度。
4、就近檢查問題多。通常檢查組都為臨縣或者臨鄉人員,檢察人員的積極性低,造成檢查質量收到影響。
5、檢查區域範圍。交叉稽核一般在省與省之間才具有說服力與代表性,但是卻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但小範圍的話可能無法查的深和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