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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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具有規定性、強制性和領導、指導性的公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決定時,其內容應為本機關中相對重要的事宜。一般來說,只有事關全局、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執行時間較長的重要工作,才適合使用“決定”行文。
決定主要有兩個特點:
1.制約性。決定是下行文,一般由領導機關制發,要求下級機關貫徹執行。決定的制約性主要表現在領導性、指揮性和強制性上。比較起來,決定的制約性沒有命令那麼強硬,但比其他公文要強。因為決定比較集中地體現了上級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的指揮意志、處置意圖和傾向,要求下級機關無條件執行。另外,決定有時是法規的延伸和補充,具有強制性和行政約束力。
2.穩定性。決定的穩定性主要表現在內容上。某個問題一旦經黨政領導機關做出決定,就要求相當長時期內貫徹執行。例如,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據。
1.指揮性決定。也叫部署性決定,多為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做出部署的決定。這類決定政策性強,要求堅決貫徹執行。
2.法規性決定。指為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和國家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要求而制定的類似法規的重要決定。
3.知照性決定。主要指把決定的事項簡要地傳達給有關地區、單位和人員,多數沒有執行要求,少數兼有事項安排。
4.表彰與處理性決定。指對人或事進行表彰或處理的決定。
5.更變或撤銷性決定。指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或有關事項做變更或撤銷處理的決定。
決定的寫法註重對原由和事項寫作的詳略處理。決定主要有三種寫法:
1.略寫原由,詳寫事項。這是決定的一般寫法。
2.詳寫原由,簡寫事項。這種寫法要求把情況寫清楚,儘可能詳細,因為它是決定事項的依據、前提。
3.不寫原由,只寫事項。有些原由是法定的或眾所周知的,可略。原由省略與否,以是否影響決定事項的權威和效用為依據。
決定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標題有兩種寫法:
(1)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
(2)事由+文種,如“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有的標題下麵標明“××××年×月×日×××會議通過”字樣,並用括弧括住。
2.正文。正文內容包括:做出決定的根據和原由;決定的事項、處理的問題或部署的重大行動;執行決定的要求和提出號召。
指揮性決定正文的寫作,一般來說,都要講明道理,佈置任務,指出原則,擬出規定,交代辦法,提出要求。其決定事項往往採取分條列項式寫法,把複雜的事情、眾多的問題寫得條理分明,眉目清楚,使下級機關易於把握,便於執行。
法規性決定的正文,開頭一般寫行文目的,其後以條款式逐條寫出類似法規的決定內容。
知照性決定的正文,多數一段到底,不分條目,沒有明顯的兩段式特征。
表彰與處理性決定的正文,實際上可分成兩種:表彰決定的正文,主要寫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跡,對被表彰者的評價,表彰的決定事項,希望與號召等;處理決定針對人和事,先要把錯誤的事實說明,並分析其性質、根源、責任及後果,而後要交代被處理人對所犯錯誤有無認識和悔改表現,再寫處理決定,最後還要指出教訓、提出希望,起到警戒作用。
更變或撤銷性決定的正文,一般只要寫明更變或撤銷有關事項的原因、依據和決定事項即可。
3.落款。如果標題已有發文機關名稱,落款處則一般不再寫發文機關名稱。
決定的日期是寫公佈此項決定的年、月、日,其位置通常寫在標題下的小括弧內。如果是會議通過的決定,需要在標題下的小括弧內寫明這一決定是在什麼時間、什麼會議通過的。其形式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教師節的決定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有的決定,通過的日期與發佈的日期不一致,在小括弧內還要寫上何時發佈。有的為了給執行決定留一段準備時間,同時還寫上決定的生效日期。其形式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佈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有的決定把施行日期作為決定事項的一項內容,寫在最後的條文里。如上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共37條,第37條寫的就是施行日期,即:“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的決定生效日期與公佈日期一致,便通常在末尾寫上一句“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的決定在落款處發文機關名稱下麵寫成文時間。
1.要有政策和法律依據,同時結合實際。在做出決定時,對所決定的事項,要有充分的依據,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令,同時要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這是撰寫決定必須遵循的重要準則。
2.決定事項要明確突出。決定的內容,主要是陳述決定的事項、落實的措施、解決的辦法、提出的要求等,表達一定要完整、周密,尤其是所決定的事項,一定要明確突出,以利於貫徹執行。
3.語言要準確、決斷。決定的語言必須鄭重、準確、嚴謹、精練,富有決斷性,而又分寸適宜,切忌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只有這樣,才有利於下級領會決定的精神實質,並遵照辦理。
決定的範本[1]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為改革我國在對外活動中有關贈禮、受禮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我國各級政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在同外國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除確有必要,並經授權機關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對方贈送禮品,也不接受對方的禮品。 二、在對外交往中,嚴禁公開示意或暗示對方贈與禮品,或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變相敲詐勒索。違者從嚴處分。 三、在對外交往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 四、國際上交換科研資料、技術資料、圖書期刊,相互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經濟文化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非消費性質的紀念品,有關國家贈與我援外人員的獎品,個人親友之間的饋贈,不屬於本決定範圍。 |
析評:
這是一篇指揮性決定,具有明顯的規定性和指導性,寫得條理分明,準確簡明,界限清楚,便於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犯罪,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五、犯本決定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六、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析評:
這是一篇法規性決定。這種決定,具有法規性,規定明確。本決定用條款式表述,將決定事項逐條列出,語言運用十分精確、周密,沒有歧義,無懈可擊。
中共中央關於恢復沈雁冰黨籍的決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國偉大的革命作家沈雁冰(茅盾)同志,青年時代就接受了馬克思主義,一九二一年在上海先後參加共產主義小組和中國共產黨,是黨的最早的一批黨員之一。一九二八年以後,他同黨雖然失去了組織上的關係,但仍然一直在黨的領導下從事革命的文化工作,在中國現代文學運動中做出了卓越貢獻。他臨終前懇切地向黨提出,要求在他逝世後追認他為光榮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中央根據沈雁冰同志的請求和他一生的表現,決定恢復他的中國共產黨黨籍,黨齡從一九二一年算起。 |
析評:
這份知照性黨務決定不長,大部分篇幅寫原由,概括介紹了沈雁冰同志的一生,並做出評價,最後只用一句話寫決定的事項,理由充分,使人信服。
關於對李____同志所犯受賄錯誤的處分決定
李____,男,________年__月生,漢族,____省____縣人,初中文化,________年__月參加工作,________年__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____學校正處級調研員,工資為正處級四級140元。 ________年__月至________年__月,李____在擔任該校基建辦公室顧問期間,先後收受承包建設該校基建的施工隊賄賂共3500元。其中: ________年__月__日,李____兩次收受____縣____建築隊“回扣費”2000元(其中第一次1500元,第二次500元)。 ________年__月__日,李____又收受____縣____建築隊包工頭______的“回扣費”1 500元。 李____的受賄事實,已經____市____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查明李____已構成受賄罪,但鑒於他在案發後,能主動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並積極退贓,於________年__月__日決定,對李____免予起訴,責令其具結悔過。李____所退贓款2858元已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李____同志身為國家幹部、共產黨員,本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但他卻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觸犯刑律,本應依法懲處,由於他案發後認罪態度好,主動坦白交代並退出全部贓款,司法機關已免予起訴,令其具結悔過。為嚴肅紀律,教育其本人及廣大幹部,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註: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犯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已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第四條第三款:貪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經研究,決定給予李____同志撤銷其____學校正處級調研員職務的處分。同時,工資降低兩個等級,由所在單位按主任科員另行分配工作,並建議給予黨紀處分。 ____省監察廳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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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評:
這是一份處理決定。正文第1段寫處理對象的個人簡況。第2段~第4段簡要寫其受賄情況。第5段寫偵查結論、個人態度以及處理決定。第6段寫對當事人犯受賄罪的評論、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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