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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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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公共產品

  農村公共產品是指農村地區農業、農村和農民生產與生活所需要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產品服務,如義務教育、道路、科技服務等等。

農村公共產品的類別[1]

  (1)公共工程:大中型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如根治河流、治澇、引水、灌溉等大型水利工程;興建大中型水利樞紐;大規模植樹造林;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商品糧基地建設;農村環保工程,如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治理環境污染等。

  (2)公共教育:農村範圍內的中小學九年義務教育;教育各部門所屬各類學校的基建支出;支援不發達地區的教育支出,農村掃盲工作等。

  (3)社會保障:主要用於撫恤和社會救濟福利事業;對農村五保戶、貧困戶的生活救濟和生產自救扶持;農村福利機構的建立和福利設施的建設;以及自然災害救濟等。

  (4)醫療保障:環境治理、健康宣傳等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傳染病控制等基本臨床醫療服務支出;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等。

  (5)行政機構管理費和事業單位事業費:指農村基層政府正常運作,實現巨集觀管理職能所需要的管理費,以及農村農林水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如農業科研、技術推廣、畜牧獸醫、水利部門所需經費。

  (6)社會秩序和法律的維護:這是保障社會正常、健康發展和運行的基礎,農村社會也不例外,因此,這部分經費應由公共財政負擔。

農村公共產品的特征[1]

  農村公共產品除具有一般公共產品的特征外,還有自身特點:

  1.非競爭性

  非競爭性是指一部分人對某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該產品的消費。它有兩方面含義:(1)邊際成本為零,即增加一個消費者對供給者帶來的成本的增加量為零。例如,增加一個農民並不會導致土地成本的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不會因為在農村多生一個小孩或一個農民入城而發生變化。(2)邊際擁擠成本為零。每個消費者的消費都不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消費數量和質量。如農村公共安全、防洪抗旱措施等農村公共產品都是屬於這類,它在消費上沒有競爭性,屬於利益共用的產品。

  2.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人或某些人所專有。例如,農村綠化面廣,森林覆蓋率高,它使農村人口能夠生活在新鮮的空氣中,要讓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鮮空氣的好處是不可能的。

  3.非分割性

  非分割性,是指產品在消費過程所產生的利益具有整體的特征,不能分解。它的消費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眾多的消費者共同享用的。這種共同享用並不是指平攤到每個人頭上,如國防、法律法規,給人們帶來的交通安全利益是在整個環境下的整體利益,它是不可分割的。

  農村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要求農村公共產品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求:(1)生產必須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證;(2)經營管理必須由非盈利組織承擔。而農村公共產品的非分割性又要求在對其供給時必須覆蓋面廣、有充分的保障。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存在的問題分析[2]

  (一)供給總量不足。首先,生產陛公共產品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主幹網路、農村科技普及、農作物改良等諸多方面供需差距明顯。其次,與民生相關的公共產品供給也存在短缺問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農村目前還有6%左右的行政村和大量的自然村不通公路;大約23%的村莊沒有合格的飲用水。此外,由於前些年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制度外獲得資源的空間大為縮小,在鄉鎮財力普遍不足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外來的財政轉移支付,意味著某些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將減少或取消。

  (二)供給效率偏低。由於我國政府執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不是由鄉、村社區內部的需求決定,而是由上級政府和鄉鎮政府的指令決定的。這種模式有時會導致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並不一定滿足村民的真正需求,從而導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效率普遍不高。

  (三)供給結構失衡。農村公共產品存在供給過剩與供給不足並存的現象。首先,在一些貧困地區,大量資金被用來修建並非急需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熱衷於看得見,摸得著的“硬”公共的生產和供給。但實際上,其中一些“硬”公共的供給利用效率極為低下,浪費了大量公共資源。其次,對一些與農民生產、生活迫切需要相關的公共產品卻選擇迴避。如農業科技推廣與應用、民生改善項目和農產品購銷信息系統等公共產品的供給長期不足。

  (四)供給缺失公平。首先,我國不同區域之間公共產品的供給差距明顯。在市場經濟發達,鄉鎮企業發展好的沿海地區,政府財政收入充足,能提供較多的農村公共產品;而在資源條件差,交通不便的中西部地區,一些政府財政拮据,無力提供滿足農民基本需要的公共產品的現象普遍存在。其次,城鄉間公共產品供給差異過大。據統計,占我國總人口近60%的農民僅享用20%左右的醫療衛生資源;農村中學生是城市中學生的4倍,而享受到的國家中學教育經費僅占38%;城鄉社會保障覆蓋率比高達26.3:1,人均社會保障費之比為23.7:1。

促進農村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對策[2]

  (一)統籌城鄉發展,改變城鄉二元供給模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要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關鍵是要統籌城鄉之間公共產品的供給,從根本上改變這種非均衡的城鄉二元供給模式。

  (二)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供給機制。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系中,政府應該發揮著主導作用。此外,政府可以出台相關的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其他資金介入,構建多層次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例如,農民協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等農民互助性質的民間組織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可以在自願,聯合,共用,互助的基礎上提供一部分農村公共產品,使之逐漸成為未來農村公共產品的重要供給主體。

  (三)建立“由下而上”的需求表達機制。首先,構建農村公民社會,培養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和主人翁意識,使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真正的滿足農民的需要。其次,要實現政務公開,村務公開。使農民群眾對政府的各項決策,決議,措施等及早獲悉,並且反饋消息及時到政府。同時加強農村信息化建設,為信息的發佈和收集構建暢通,透明,便捷的平臺。

  (四)完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運行機制。必須明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優先序,即公共財政覆蓋農村必須分階段、按主次和分區域進行。財政投入應優先保障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民基本生活需要,其後是創造條件促進農村發展;應先保證純公共產品支出,後提供準公共產品和混合產品。從研究結果看,對全國而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優先序依次是科研、教育、道路、通訊電力和灌溉。

  (五)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首先,積極發揮各級人大的監督、檢查作用,確保公共資源合理使用,尤其要充分發揮村民代表大會的作用,保障村民對公共事務信息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其次,強化社會審計的監督作用,及時查處各項違規違紀行為,將公共資源的使用置於嚴格的社會監督之下。同時,建立針對農村公共物品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機制。

參考文獻

  1. 1.0 1.1 彭白樺.淺談農村公共產品的特征及分類[J].中國科技縱橫.2011,2
  2. 2.0 2.1 張倩.簡析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現狀[J].青年與社會:下.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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