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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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部剝離[1]
內部剝離是指不良資產剝離後,雖然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上消除,但不是被外部機構接收,而是由銀行內部的特定部門(資產保全部或投資銀行部)或特定的專業公司代為經營管理,銀行每年可以獲取一定的利潤分成。這種方法是將剝離後的不良資產仍留在銀行內部,集中進行專門化處理。這種方法一般是用於銀行資產出現風險的早期,或該資產已進入訴訟、破產程式,需要專門的技術進行處理,或不良資產的數量比較大,需要進行集中管理,而銀行有條件自己進行處理。這是一種常規的方法,可以避免不良資產的積累。目前,我國大部分銀行都成立了資產保全部門,以處理內部剝離的不良資產。
內部剝離又可分為轉讓和托管式剝離兩種方法。
1.轉讓式剝離及實施
轉讓式的不良資產剝離是指不良資產剝離後不直接收回現金和其他有效資產,而是採取別的方式來代替,如債權變股權,即將銀行貸款轉化為銀行股權,併在銀行內部設立投資銀行部,以行使對企業股權的管理職能,在這種方式中,雖然資產的所有權沒有完全轉讓,但是轉讓方不直接控制和管理該部分資產,僅享有受益權,基本上達到了資產轉讓的目的。不良債權證券化,即將銀行對企業的不良債權轉為公眾對企業的不良債權,從而實現風險由國有商業銀行向公眾的轉移。通過這種方式對銀行不良資產剝離後,使銀行的資產和資本結構得到優化,財務指標也將會有所改善。雖然未輓回現金和其他有效資產,但銀行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壓力將大大減小,風險也得以有效釋放,競爭能力得到極大提高。這一方法有賴於比較發達的資本市場和高素質的投資理財專家隊伍,且受我國《商業銀行法》關於行業經營的限制,目前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2.托管式剝離與實施
銀行在不良資產排查核清後,自己無法收回,又沒有哪個單位或機構願意出資購買或銀行不願折價售出轉讓時,可採用在不良資產所有權不轉移的情況下,把剝離出去的不良資產交給某專業公司經營管理,銀行每年可以獲取一定的利潤分成。不良資產托管的好處在於,專業經營公司專門從事不良資產管理和營運工作,組織管理能力強,有健全的營銷信息網路和專家理財,比銀行有更強的不良資產重組經營能力,將會更有效地達到不良資產的保值增值目的。托管期結束後,經托管公司改造和重組的不良資產轉變為盈利資產,再返還給銀行,為銀行以後保持較高的盈利能力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同時銀行在轉讓不良資產經營權後,不僅可以集中精力從事優良資產的經營和管理,而且定期從托管公司那裡收取一定的利潤分成,形成一個穩定的利潤來源。這一方法同樣受資本市場開放和發達程度以及非銀行金融專業公司發展規模與素質的制約。
實施內部剝離的原則[1]
根據具體情況,目前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量力而行,以目前的經濟、人力資源狀況作出符合實際的選擇;二是以時為限,選擇的方法要符合時間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資產的時間價值;三是儘可能科學合理。尤其是在進行外部剝離時,亦採用折扣價值剝離方法,因為此方法能對上述3原則作出較合理的回應。而且這一方法在操作過程中能顯現出以下優勢:
一是避免資產交接過程中出現作弊現象。雖為不良資產,處理不當可能會形成資產管理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以及與銀行聯手操作侵吞國有資產的問題。不少人士擔心,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交接不良資產是導致金融資產流失最大、最隱蔽的也是最便捷的國有資產流失方式。例如100億元的不良資產,客觀價值可能是70億元,但可以人為地評估成50億元,少評的20億元採取各種方式不入庫。上述方法因評估的標尺是統一的,將來考核資產管理公司業績的標尺也是統一的,可以避免這一問題。
二是債務人借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交接不良資產之機,有可能想方設法把討債、廢債合法化。上述方法可使交接的評估環節費時大為減少,有利於規避上述行為的發生。
三是解決了評估難度大的問題。這次資產管理公司接受的資產是指按五級分類法,最終認定結果為損失和可疑類的不良資產(含信貸科目核算的墊款)及其生成的表內應收利息。這類資產占該銀行資產量高達50%以上,地域上分佈範圍很廣,也將給評估工作帶來很大困難。而上述方案解決了這一難題。
四是縮短了評估時間,方法較為科學合理且操作性強,為資產管理公司下一步工作留下了空間。因為收購價值並不是出售價值,資產出售時才需要逐項評估,以上述方案運作為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之後出售、轉讓、重組、上市的資產評估留下了伏筆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