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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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内部剥离[1]
内部剥离是指不良资产剥离后,虽然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消除,但不是被外部机构接收,而是由银行内部的特定部门(资产保全部或投资银行部)或特定的专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银行每年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润分成。这种方法是将剥离后的不良资产仍留在银行内部,集中进行专门化处理。这种方法一般是用于银行资产出现风险的早期,或该资产已进入诉讼、破产程序,需要专门的技术进行处理,或不良资产的数量比较大,需要进行集中管理,而银行有条件自己进行处理。这是一种常规的方法,可以避免不良资产的积累。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都成立了资产保全部门,以处理内部剥离的不良资产。
内部剥离又可分为转让和托管式剥离两种方法。
1.转让式剥离及实施
转让式的不良资产剥离是指不良资产剥离后不直接收回现金和其他有效资产,而是采取别的方式来代替,如债权变股权,即将银行贷款转化为银行股权,并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以行使对企业股权的管理职能,在这种方式中,虽然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完全转让,但是转让方不直接控制和管理该部分资产,仅享有受益权,基本上达到了资产转让的目的。不良债权证券化,即将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为公众对企业的不良债权,从而实现风险由国有商业银行向公众的转移。通过这种方式对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后,使银行的资产和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财务指标也将会有所改善。虽然未挽回现金和其他有效资产,但银行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压力将大大减小,风险也得以有效释放,竞争能力得到极大提高。这一方法有赖于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高素质的投资理财专家队伍,且受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行业经营的限制,目前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2.托管式剥离与实施
银行在不良资产排查核清后,自己无法收回,又没有哪个单位或机构愿意出资购买或银行不愿折价售出转让时,可采用在不良资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把剥离出去的不良资产交给某专业公司经营管理,银行每年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润分成。不良资产托管的好处在于,专业经营公司专门从事不良资产管理和营运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强,有健全的营销信息网络和专家理财,比银行有更强的不良资产重组经营能力,将会更有效地达到不良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托管期结束后,经托管公司改造和重组的不良资产转变为盈利资产,再返还给银行,为银行以后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经营权后,不仅可以集中精力从事优良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而且定期从托管公司那里收取一定的利润分成,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来源。这一方法同样受资本市场开放和发达程度以及非银行金融专业公司发展规模与素质的制约。
实施内部剥离的原则[1]
根据具体情况,目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以目前的经济、人力资源状况作出符合实际的选择;二是以时为限,选择的方法要符合时间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时间价值;三是尽可能科学合理。尤其是在进行外部剥离时,亦采用折扣价值剥离方法,因为此方法能对上述3原则作出较合理的回应。而且这一方法在操作过程中能显现出以下优势:
一是避免资产交接过程中出现作弊现象。虽为不良资产,处理不当可能会形成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与银行联手操作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不少人士担心,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交接不良资产是导致金融资产流失最大、最隐蔽的也是最便捷的国有资产流失方式。例如100亿元的不良资产,客观价值可能是70亿元,但可以人为地评估成50亿元,少评的20亿元采取各种方式不入库。上述方法因评估的标尺是统一的,将来考核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的标尺也是统一的,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二是债务人借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交接不良资产之机,有可能想方设法把讨债、废债合法化。上述方法可使交接的评估环节费时大为减少,有利于规避上述行为的发生。
三是解决了评估难度大的问题。这次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资产是指按五级分类法,最终认定结果为损失和可疑类的不良资产(含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及其生成的表内应收利息。这类资产占该银行资产量高达50%以上,地域上分布范围很广,也将给评估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而上述方案解决了这一难题。
四是缩短了评估时间,方法较为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为资产管理公司下一步工作留下了空间。因为收购价值并不是出售价值,资产出售时才需要逐项评估,以上述方案运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之后出售、转让、重组、上市的资产评估留下了伏笔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