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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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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務員退休

  公務員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了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保持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定並頒佈實行的關於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的總稱。

  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1]

公務員退休的特點[1]

  1.嚴格堅持到齡即退,實現公務員退休的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公務員達到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規定“應當”退休,併在具備退休條件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每個公務員必須自覺遵守,依法退休。同時,還規定了不到最高任職年齡的,本人提出,經組織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公務員退休金計發辦法和標準,突出了公務員的特點,符合分類管理的原則。退休金計發辦法根據公務員工作性質和工資結構特點確定,與企事業單位區別開來,可減少互相攀比,有利於公務員保障體系的建立。

  3.與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公務員退休制度註意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機結合,明確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的基本原則,為下一步建立適合公務員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打下了基礎。

  4.重視對退休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退休養老保險費用管理與人員管理統籌考慮,有利於減輕原單位的負擔,為向社區化管理過渡創造條件。

  退休不同於離休。離休是指新中國成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或者雖未達到規定的年齡但因身體健康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離休,經組織審查並確定離休的待遇,批准離職長期休養,並給離休榮譽證,落實安置地點的制度。離休是我國實行的一種特殊的退休制度。離休幹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離休制度是服務於我國幹部隊伍革命化、知識化、年輕化、專業化這一戰略目標的,僅為一種過渡性措施。

  退休也不同於退職。退職是我國曾經實行的一種特殊的退休制度。它具體是指幹部達到了退休年齡但未達到退休的工作年限,或者非因公喪失工作能力,而離開工作崗位,享受低於退休待遇的一種特殊的退休方式。建國以後,我國一直實行幹部退職制度。隨著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將實行養老保險金制度,按照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等情況確定不同的養老保險金,因此不需要再分為退休、退職兩種制度。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一般也不會出現參加工作幾年就到退休年齡的情況,突然喪失工作能力的現象也只是極少數。因此,退職作為單獨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實際意義。

公務員退休的意義[2]

  公務員退休制度是國家安置老弱病殘公務員的基本規定,是公務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退休制度,對於保障年老和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的生活,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生機與活力,促使國家人事制度改革,從而加快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是遵循人的生理髮展規律,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新陳代謝是事物發展的普遍規律。這一規律在公務員隊伍建設上的重要體現,就是不斷地進行新老公務員的交替。年老和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退休騰出職位,為吸收新的公務員和公務員的晉升創造條件,使優秀的年輕人員能加入到公務員隊伍中來,使德才兼備的年輕公務員能早日得到晉升。這樣,就能使政府機關始終充滿生機和活力,保持著動態的良性迴圈。

  第二,是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廢除公務員領導職務終身制的需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實踐證明,為了早日實現現代化,必須有一大批在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幹部走上各級領導崗位,需要造就一支巨集大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幹部隊伍。而我國目前幹部隊伍老化的現象是比較普遍和突出的,鄧小平指出:“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象的形成,同封建主義的影響有一定關係,同我們黨一直沒有妥善的退休辭職辦法也有關係”;“要有步驟地和穩妥地實行幹部離休、退休的制度,廢除實際上存在的幹部領導職務的終身制”。這些精辟論述,闡明瞭退休制度與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的關係,部分老同志退不下來而又不能勝任工作,年青人進不來、上不去而工作又急需的矛盾,使一些機關出現人數加大,冗員增多,效率低下,缺乏生氣,它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幹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影響到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要根本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儘快健全和完善退休制度。不這樣,我們的幹部隊伍就難以得到及時的更新,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也難以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國家也不能長治久安。

  第三,是對公務員實行老有所養權利的保障,又是對公務員履行退休義務的督促。人的生老病死是無法抗拒的自然規律。公務員為人民服務多年,在年老體弱以後,難以堅持正常工作。或者是因疾病、傷殘而喪失工作能力時,迫切需要安排照顧,以保障生活,頤養天年。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是公務員享有的這一權利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反之,公務員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應主動退下來,則是每個公務員應盡的義務。一個時期以來,由於退休沒有做到制度化、法律化,因而使得人們頭腦中缺乏退休是公務員應盡的義務的概念。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明確規定符合退休條件的公務員必須退休,這就使公務員必須履行的退休義務有了法律依據,也便於互相監督,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能更好地激發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提高行政效率。退休制度屬於養老保險制度的範疇,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社會保險工作,對於保持國家的安定,激發公務員的積極性,有著巨大的推進作用。退休制度的實質是老有所養。建立退休制度後,既能使中青年公務員免除後顧之憂,又能使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及時退休。同時,對由於多種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包括發生意外傷害)的生活給予保障,就能夠有效地穩定公務員的思想,激發公務員的積極性,鼓勵公務員為國家利益而勇敢拼搏的精神。其最終無疑都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

公務員退休的條件[2]

  所謂公務員退休條件,是指公務員獲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權利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退休條件主要包括年齡因素和工作年限(工齡)兩方面。其他條件如身體欠佳、勞動環境惡劣等,可以通過降低最高退休年齡的方式使其提前獲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在幾次頒佈的退休規定中,所確定的退休年齡條件與工齡條件差異較大,充分體現了適合當時需要的特點。隨著社會的發展,對其進行適當的修改是必要的。

  我國公務員制度規定公務員應當退休的條件有兩種:一是年齡條件,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二是身體條件,即喪失工作能力的。凡是符合這兩種條件之一的公務員,都必須退休,並享受規定的退休待遇。

  我國公務員制度規定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為:①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②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退休。這項規定明確指出,具備了上述條件就已經獲得了享受退休待遇的權利,而是否立即行使這一權利,則必須充分尊重本人的意願。但是否能夠實現退休,最終還要經任免機關的批准。

公務員退休的程式[3]

  公務員達到退休條件後,除一部分暫緩退休需報請國務院批准外,一般由其所在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決定。

  1.退休的程式因退休方式不同而異

  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的,無需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和任免機關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符合自願退休條件的,由達到條件的公務員本人主動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經人事部門審查後,報任免機關批准,再通知本人。

  2.公務員退休的審批

  審批由任免機關進行,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准公務員退休事宜。任免機關在審批時要審查退休條件和退休理由,併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對批准退休者,要確定其待遇,頒發退休證書和落實安置地點。

  3.退休公務員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達到退休條件的前1個月,公務員將被通知;退休手續在達到退休條件後隨時可以辦理,並應在1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完相關手續。

公務員退休的方式[2]

  所謂退休方式,是指國家根據需要和公務員在退休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制定的、約束力不同的享受養老待遇的規定。主要表現在確定退休條件時考慮本人意見的多寡。退休方式一般包括自願退休強制退休兩種。

  自願退休,又叫可以退休,是指具備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以自願申請退休。這種退休方式的出發點是充分考慮公務員的權利,充分尊重本人的意願。強制退休,也叫應當退休,是指達到法定的最高退休年齡之後,由任免機關命令其停止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確定這種退休方式的出發點是偏重於考慮公務員必須履行義務的因素。此外,還有推遲(或暫緩)退休和傷殘退休兩種。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在幹部退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於在總體上沒有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已經建立起來的規章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又不嚴格。所以多年來我國實行的只是自願退休制度,而沒有嚴格執行強制退休制度,致使一些達到退休年齡甚至超過退休年齡者仍然不退休,造成了幹部隊伍的嚴重臃腫和老化。

  建立和實行公務員制度,必須將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公務員制度根據退休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將退休分為“應當退休”(實質就是強制退休)和“可以退休”(實質就是自願退休)兩種情況。這是因為:如果只有自願退休而沒有強制退休,實踐證明退休規範難以推行;如果只有強制退休而沒有自願退休,則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得不到充分體現。將兩者結合起來加以規定,則較好地體現了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實質。它對建立健全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實現公務員退休制度的法制化、經常化、規範化的目標,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務員退休的審批[2]

  退休審批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國家規定核准公務員退休、推遲退休或暫緩退休的程式。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公務員退休、推遲退休或暫緩退休,由本人填表,單位審核,上報任免機關批准。其中傑出的高級專家暫緩退休,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人事部彙總,上報國務院批准後,由人事部通知執行。任免機關在批准時要審查退休條件或推遲、暫緩退休的理由。對批准退休者要確定其待遇,頒發退休證書和落實安置地點。

  根據退休方式的不同,退休審批大致可分為下列兩種形式:

  (1)凡年齡、工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限,無需本人申請和有關機關批准,一律由公務員所在單位和任免機關在規定時期內(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1個月)辦完退休手續。

  (2)達到法定的最低退休工齡,而尚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退休年齡的自願退休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報任免機關批准。任免機關應在3個月內予以答覆。

  退休的審批既帶有程式的性質,又帶有任免權力的性質,一般都由任免機關實施。退休審批是實現幹部管理的一個環節,是公務員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除暫緩退休者需報國務院批准外,其餘均按下部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決定。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4]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這為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提供了法律保證。

  (一)確定公務員退休待遇的原則

  公務員是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公職人員,身份和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在確定公務員退休待遇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保障原則

  公務員地位的特殊性,工作崗位的神聖性和任務的重要,要求公務員必須廉潔奉公,公道正派,不能在執行公務之外經營私人產業,除了按國家規定獲得薪金外,不得以權謀私獲取其他的報償。公務員地位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他們在職時的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他們退休後的退休金也只能由國家財政負擔,體現國家保障原則。

  2.法律保障原則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這就說明瞭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是由法律來保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扣減或拖欠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也不能以任何藉口降低國家規定的其他退休待遇。

  3.退休待遇與社會發展水平相應原則

  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是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實現的。國民收入分配狀況取決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發展了,國民收入增多了,可分配資源增大了,公務員的收入就會隨著提高。退休公務員在過去幾十年中為國家和公眾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今天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與他們過去累積的貢獻密不可分。他們理應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成果。為此,要建立公務員退休待遇有機增長、分享社會發展成果的機制。使退休公務員的待遇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4.退休金免稅原則

  公務員在職時獲得工資(薪金),退休後獲得退休金。退休金與工資存在本質差別:退休金不是工資,而是福利,按照國際慣例,福利收入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工資額超過一定的界限,是要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休金免稅原則也體現了國家對曾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的退休公務員的關愛和照顧。

  (二)公務員的退休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退休金待遇和其他物質生活上的待遇。

  1.退休公務員的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公務員的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和享有各種政治權力。我國退休的公務員原則上與同級在職公務員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如閱讀機密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參加黨和國家組織的有關會議,為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改善政府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作出貢獻等等。

  2.退休金待遇

  退休金也稱退休費、養老保險金等,是由國家規定發給退休公務員的生活經費,也是退休公務員享受物質待遇的基本部分。根據公務員退休待遇“國家保障原則”,退休金由國家財政支付。退休金不是工資,所以退休金的發放不以按勞分配為原則,但與退休公務員過去的累積貢獻有關係,累計貢獻越大,退休金額越高,反之越低。“累積貢獻”所參照的指標就是公務員在職時的工資。在職工資是堅持按勞分配的,付出的勞動越多,則對社會的貢獻越大,工資就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在實踐中計算公務員退休金時,總是按公務員退休時的工資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發。而比例的高低大小,由公務員的工齡決定,工齡越長比例越高,工齡越短比例越低。

  3.其他待遇

  公務員退休後除享有政治待遇和退休金待遇外,還享有其他待遇。其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在職時享受的地區津貼公費醫療部分、住房標準和房租補貼、取暖補貼等,退休後繼續享用;(2)對因公致殘的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工傷殘保險金。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3)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按同級在職公務員的標準執行;(4)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與在職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5)對獲得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有特殊貢獻的老專家,長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級”等艱苦地區工作的公務員,退休金可以在一般標準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再提高5%至15%,但最高不得超過在職時的最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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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沈文莉,古小華.公務員制度教程.中國經濟出版社,2007.1
  2. 2.0 2.1 2.2 2.3 許法根.國家公務員制度.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3. 劉德章.公務員公共管理核心課程讀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6.7
  4. 李如海.公務員制度 2007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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