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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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休(Voluntary Ret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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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休是指具備了法定退休條件的公務員自請退休,依照法定程式退出公職。自願退休是各國公務員最主要的退休形式。
由於退休制度不完善,我國長期以來基本上實行的是自願退休方式,沒有採取強制退休的方式,所以一些不願意退休的幹部到了退休年齡或超過退休年齡仍然不退休,導致幹部隊伍老化,幹部年齡結構不合理,機構龐大臃腫,嚴重影響了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公務員“應當退休”和“可以提前退休”兩種情況,實際上前者就是強制退休,後者就是自願退休。實踐證明在公務員退休制度中,採用自願退休與強制退休兩種方式,既能夠較好地體現公務員退休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又有利於建立和推行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年滿50周歲,工作年限已滿20年,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工作年限已滿30年,本人自願退休,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出來的規定。提前退休是相對於正常退休而言的,是有條件的,要求個人自願,履行審批手續,並經任免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