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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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性投資,是指為取得債權所作的投資,如購買國庫券、公司債券等。債券是一種定約證券,它以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無論被投資企業有無利潤,投資企業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獲取利息的權利。企業進行債權性投資,一般是為了取得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並保證按期收回本息。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這種投資包括交易性投資和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其中,交易性投資是指為了從價格的短期波動中獲利而購置和持有的債權性金融資產;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債權性金融資產:該項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2.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企業購置和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企業購置和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可供出售投資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債權性金融資產,以及不能明確歸入其他各類的非衍生債權性金融資產。
對於債權性投資,新準則按照上述分類分別提出了相應地確認、計量原則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原則與要求:
1.初始確認與計量。對於取得的各種債權性投資,應在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時進行確認。
投資的入賬價值為其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應當以金融工具的市場交易價格或取得成本為基礎確定。相關的交易費用,如果是為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而發生的,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包括在投資的入賬價值中;如果是為取得其他投資而發生的,則應當包括在投資的入賬價值中。
2.利息的計提與處理。期末,企業應按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實際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資產(含一組金融資產)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餘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麵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3.期末計價。企業應按投資的類型採用相應方法進行期末計價,做出必要的賬務處理。(1)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和可供出售投資,應採用公允價值計價。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屬於可供出售投資的,則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2)對於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攤餘成本進行計價。攤餘成本是該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扣除已償還的本金,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再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之後的餘額。
4.資產減值的確認與計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由於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總是相等的,因此不存在減值問題。而其他類型的債權性投資都可能存在減值問題。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其他債權性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投資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對於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為投資的賬麵價值高於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的差額。對於可供出售投資,減值損失為投資的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麵價值的差額。在確認可供出售投資減值損失的同時,還應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債權性投資的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後的賬麵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債權投資在轉回日的成本。
5.投資的重分類。為防止通過重分類進行任意的利潤調整,新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既不能重分類轉出,也不允許由其他投資重分類轉入。對其他投資的重分類,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對於可供出售投資,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等,可以重分類為其他類型投資,改按攤餘成本計量。攤餘成本為重分類日投資的公允價值或賬麵價值。與該投資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該投資的攤餘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以前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作為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投資,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投資,改按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投資賬麵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直接計入並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待該投資被處置或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等原因,應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投資,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投資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6.投資的轉移與終止確認。投資轉移是企業(轉出方)將投資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的行為。對於已轉移的投資,企業如果已將投資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或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投資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對該投資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已轉移的投資。另外,如果收取與某項投資相關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也應進行終止確認,如持有債券投資的到期收回等。對於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投資轉移,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投資的程度確認有關投資,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投資的整體轉移,應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所轉移投資的賬麵價值;(2)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投資為可供出售投資的情形)之和。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投資的部分轉移,應將所轉移投資整體的賬麵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其一,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其二,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涉及轉移的投資為可供出售投資的情形)的金額之和。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投資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後確定。
7.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的確認與計量。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由主合同(普通公司債券)與嵌入衍生工具(股票期權)複合而成的混合工具。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內嵌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權益轉換特征與主合同沒有密切聯繫。因此,對於購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應將初始投資成本在主合同與嵌入衍生工具之間分配,將主合同的公允價值作為債權性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主合同的公允價值後的差額,作為嵌入衍生工具的初始投資成本。分拆後,企業應分別根據對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的持有意圖和目的歸類,並按各類投資的具體要求進行後續確認和計量。如果企業無法在取得時或者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單獨可靠地計量,則應當將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債權性投資的確認、計量方面,新準則相對於原準則作了許多改進,這些改進有利於提供更相關、更可靠的會計信息。
1.初始確認與計量的改進。原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實際付款時按初始投資成本計價,相關交易費用計入初始投資成本。而新準則規定,投資的入賬時間為取得相關合同權利之時,為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而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作為投資的入賬價值,既保證了該投資計價的前後一貫,又與該類投資的目的一致。
2.後續確認與計量的改進。原準則規定,短期債權性投資持有期間的利息,應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麵價值,收到的利息超過投資賬麵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益;在期末,應當對持有的短期投資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並將市價低於成本的價值確認為當期損失。而新準則要求,企業應按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既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又如實反映了企業投資所承擔的風險。新準則還區分投資的不同類型規定了不同的期末計價方法。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要求以公允價值計價,並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體現了該資產的市場價值風險以及投資者意欲通過尋找短期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機會進行投機獲利的目的;對於可供出售的投資,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變動的損益先計入所有者權益,遞延至發生減值或中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反映了企業對該類投資的持有或處置,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尚未實現的事實;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則要求按攤餘成本計量, 反映了其成本和任何中期未實現的損益都可以最終實現的事實。
3.投資減值的確認與計量的改進。原準則要求,企業應對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資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並將市價低於成本的價值確認為當期損失,並計提減值準備;對長期債權投資,如果其可回收金額低於賬麵價值的,應將賬麵價值低於可回收金額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並計提減值準備;已確認損失的債權性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確認損失的金額範圍內轉回,而新準則根據不同類型的特點對投資的減值及其轉回作出了相應規定。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不計提減值準備,這是因為該類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總是相等的,不存在減值問題。對於可供出售投資,應將其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麵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同時應結轉已確認的因公允價值下降的累積損失,這是因為其公允價值的變動被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調整項目,其持有損益要待到終止確認時才計入損益,資產的減值意味著投資的損失不可避免。對於已確認的減值損失,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債權性投資的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這樣,將減值損失的轉回與引起價值恢復因素的相聯繫,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利用資產減值的計提與轉回隨意地調節損益。
4.投資重分類及其確認、計量的改進。原準則將債權性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企業在期末持有的將於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性投資,應作為流動資產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也不存在短期投資與長期債權投資的相互劃轉問題[2]。新準則詳細規定了不同類型投資重分類的條件及與之相關的確認、計量的原則和要求,既可以防止任意的利潤調整,又有利於如實反映企業投資意圖目的的改變和重分類日持有投資的市場價值。
5.投資轉移和終止確認的改進。原準則只涉及投資的處置與到期收回,而新準則根據企業是否還保留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報酬和風險的控制權,對投資轉移與終止確認作了詳細劃分,考慮了資產轉移與終止確認的本質差別,使對投資業務會計處理更有利於反映經濟交易的實質。
6.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會計核算方法的改進。原準則未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的會計確認、計量作出專門的規定。在會計實踐中,按一般長期債權投資對其進行確認與計量。而新準則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可轉換債券投資分拆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分別作為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再根據投資的意圖目的適當歸類後,按照其所屬投資類別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這種處理方法綜合考慮了投資目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性以及會計計量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