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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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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體(subject of credit)

目錄

什麼是信用主體

  信用主體是指信用關係的當事人,是信用關係的承載者和信用活動的行為者。

信用主體的經濟功能及其定位[1]

  現代經濟信用形式根據行為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包括銀行信用)和個人信用,它們在信用體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社會經濟功能。

  (1)政府信用在信用體系中的信用保障功能。以政府為授信方或受信方而產生的信用關係,我們稱之為“公信用”。它以國家機器和權力為後盾,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它主要通過政策的制定、權力的運作、社會責任的承擔等方面來直接和間接地表現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而言具有引導和巨集觀調控的功能,具體包括信用規則的制定和保證信用規則能夠被公正實施。

  (2)個人信用在信用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和核心。在信用經濟中,個人信用的主體地位比其他信用主體更為重要,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從根本上講,政府、企業、個人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即都是“經濟人”,都承擔各自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公有制經濟作為市場主體的一分子,同樣具有其他市場主體追求利益的一般屬性和基本特征。較之其他信用主體而言,雖然個人信用與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有所差異,信用功能各有側重,但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無不與個人信用息息相關。因此,個人信用是信用經濟的核心,在信用體系中居於基礎地位。

  (3)企業是信用體系最基本、最重要的行為主體。信用體系是由眾多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它反映一定時期內信用經濟的內在矛盾和基本屬性。政府、個人、社會中介組織等都是信用體系的重要行為主體,但企業是信用體系中最基本的行為主體。企業之所以能在信用體系中充當最基本的行為主體,原因在於,首先,企業是市場經濟競爭的主體。作為商品生產和經營的基本單位,企業無疑是信用經濟的主體,企業信用在信用體系中起著最重要和最積極的作用。其次,商業信用行為主要是發生在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的商業信用構成了信用制度的基本內容,社會經濟的信用關係很大程度上是通過企業來完成和建立的。第三,企業信用具有信用經濟最完備的屬性和特征。

  作為最具完備組織形態的商品生產的實體,企業是商品生產者利益實現的載體,反映著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生產關係,揭示著他們之間的信用關係。

我國各信用主體間的無序和錯位原因[1]

  目前,我國存在著嚴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是信用主體問的無序和錯位。導致各行為主體間的無序和錯位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有:

  1.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企不分,政府信用取代企業信用。

  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信用取代和承擔了其他一切信用形式,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不過是政府信用意志的體現,政府信用表現出惟一性、超強制性、超穩定性等特點。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的各個行為主體都是“經濟人”。由於我國多種經濟成分的並存,使得信用的行為主體多樣化,各行為主體的信用行為各有不同和側重。但我國漸進式改革中雙重體制的並存,又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道德基礎在改革前期既得不到意識形態的確認和支持,也缺乏政府方面的正確引導。相反,面臨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的巨額政府權力租金,政府有意和無意地選擇了利益分配中心的角色,仍藉助於舊的體制和行政干預的方式支配其他的市場利益主體。這種藉助舊體制的通道以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的市場運作,其結果只能是市場交易雙方信用行為的扭曲。

  2.信用經濟發展嚴重滯後,個人信用缺失。

  在市場經濟中,無論是政府的社會信用,還是企業的商業信用,其所有的信用行為都與個人信用相聯繫。個人信用是現代信用經濟的基礎和核心。但由於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不成熟,對個人的權益和作用在理論上還認識不清,缺乏對個人信用的制度化規範和本質性確定;加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產權不清,從而出現個人信用被嫁接到企業信用,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混為一談的現象。尤其是在國有和集體經濟占主體地位的情況下,由於個人信用的缺失和產權不明,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個人權利和義務沒有制度性的規定和內在約束,一些人在公有制的庇護下為所欲為,企業信用被用來為個人私利服務,而謀私者卻不為自己的失信行為付出代價。

  3.信用主體問利益的內在驅使與信用制度建設的滯後。

  具體表現在:

  (1)新舊信譽道德的矛盾與“義利觀”的轉換。在社會體制轉型時期,傳統的信譽道德被否定和摒棄,而新的建立在個人自由和尊重私人產權基礎上的信譽道德還沒有形成。在傳統信譽道德斷裂的“絕望”中,人們在以一種前所未有的積極性與創造性爭取自己權利與利益的同時,缺失了傳統道德約束的人們將自由視為無規定的為所欲為,對物的充分感知使人的信用行為只有當前,沒有未來;對物的最大追求,又導致人的“敗德行為”和“逆向選擇”。

  (2)各信用主體行為方式的演變與信用制度的缺失。在傳統經濟社會,信用體系中各行為主體的行為總是要受到“在場”域際性活動的支配,而進入市場經濟社會後則是通過“缺場”活動要素的培養,將各行為主體的活動從地方性場景中“提離”出來,放在脫域的環境範式之中。在這種“缺場”背景下,各信用主體是通過信息化的媒體信號標誌系統進行“在場”經濟信用交易的。由當面“在場”承諾向非當面“缺場”承諾的轉變,實質上是由個人承諾向制度性承諾的轉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背離制度性承諾的誘惑,而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對制度承諾監督的社會信用運作機制所做出的制度性互動又十分的不力,從而使各信用主體脫離了其內在的信用行為軌跡。

  (3)各信用主體信用行為的利益選擇。在市場經濟社會,成本與收益比較原則從根本上決定了各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決定了對於既有信譽承諾的權變性。只要背信或守信能夠實現長期凈收益大於暫時背信或守信短期策略的凈收益,人們就會遵守或背棄協定准則,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承諾和信用行為。我國正處於收入差距擴大時期。由於收入差距區域性、行業性、個體性不平衡,使人們的心理平衡被打破,產生各信用主體不顧信用追求財富的內在動力和壓力。而我國現代信用制度的缺失,對各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缺乏新的制度性規範,又造成各信用主體對信用行為長期收入預期的不確定,從而使各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多建立在短期收益的基礎之上。

信用主體的規範[1]

  1.重建政府信用,明確政府職能,發揮政府信用的積極作用。

  當前,我國信用主體無序和錯位問題,與現代信用制度創新和建立過程中政府權力過度介入信用市場運行有關。因此,在整頓信用市場環境,促進我國現代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首先規範政府信用行為,重建政府信用,是充分發揮政府信用對各信用主體制度規範和引導作用,保障現代信用體系正常運作的重要內容。具體包括:

  (1)大力宣傳和提倡“契約精神”,尊重私人產權。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曾說:“產權是道德的基礎。無恆產者無恆心,無恆心者愛騙人。”他認為,“要有良好的經濟秩序就必須有明確的產權制度產權是人們追求道德操守的基礎。......明晰的產權是人們追求長遠利益的動力,只有追求長遠利益動力的人才會講信譽”。契約精神的基礎是對私人產權的尊重,信用行為是對契約精神的具體表現和體現。宣傳和提倡契約精神,是為了打破傳統的“官尊民卑”的道德倫理排序,將國家、集體和個人視為平等的契約關係,以便使各信用主體的行為建立在對他人權利尊重的基礎之上,從而建立政府信用與其他信用主體有機互動的契約關係。

  (2)加強信用制度化、法制化建設,大力引導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用制度和法律來規範各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設立失信懲罰機制,是政府信用的重要職能。同時,一個國家信用秩序的狀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信用管理體系的市場化程度。因此,政府在信用制度化、法律化建設的同時,應剋服目前存在的信用中介組織官辦的局面,開放、引導和規範信用中介組織,充分調動和發揮民間信用中介機構的作用。

  (3)規範政府信用行為,塑造清正廉潔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的好壞、信用行為的規範與否,對其他信用主體的行為起著引導作用。因此,打破將政府信用凌駕於其他信用主體的觀念,使政府行為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基礎之上,提高其行為的民主化和透明度,防止政府行為的個人化和短期化,加強對政府信用行為社會監督,是保障政府信用職能有效發揮的關鍵。

  2.以個人信用為基礎,企業信用為主體,積極培育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

  目前,我國信用市場呈現出單一性結構和畸形發展現狀,政府信用一枝獨大,個人信用基本上一片空白,企業信用發展嚴重滯後。這種現狀,一方面造成信用主體結構嚴重失衡,政府信用超越於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依附和隸屬於政府信用。另一方面,由於政府信用仍基本沿襲舊的信用管理體制,其運作模式難以適應現代信用經濟發展的要求,使政府信用處於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尷尬境地。同時,大量的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通過政府信用來表現,勢必會掩蓋和扼殺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的正常發展及對信用產品的有效需求,導致政府信用的惡性膨脹和虛假繁榮,從而進一步加劇政府權力的信用“尋租”和信用產品交易秩序的錯亂。因此,借鑒西方國家信用經濟的發展經驗,從多方面、多渠道採取措施,以變革政府信用一枝獨大的局面,積極發展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並大力培育信用產品的市場開發,滿足各信用主體對信用產品的不同需求,最終構建起個人、企業、政府三大信用主體之間的有機制衡機制

  3.規範各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建立和健全信用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各信用主體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淡薄,對其信用行為的管理缺乏切實有效的措施。西方國家從2O世紀6O年代開始制定與信用管理有關的法律體系,至今已形成較為完善的信用管理體制,其信用管理目標與內容主要是規範授信、平等受信機會、保護個人隱私等。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先後制定了《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規和行政管理規定,但這些規定和法規出台的目的與管理內容以及約束的手段對各主體的信用行為缺乏針對性、有效性,有些法律條款和行政規定甚至不符合信用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加快我國信用立法和制度化建設的步伐,制定對信用主體方面的專門法律和規定,以加強對各信用主體信用行為的管理和規範,已成為解決我國目前各信用主體無序和錯位問題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楊太康.我國信用主體的經濟功能及其錯位的原因解析.西安財經學院經濟系.經濟問題200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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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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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38.223.* 在 2011年8月5日 10:18 發表

謝謝,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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