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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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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範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1]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設立[2]

  (1)根據我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②註冊資本或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③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④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⑤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⑥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電腦軟、硬體設施。

  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或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設立經營區域為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其註冊資本或出資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註冊資本或出資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內控制度健全。

  ②註冊資本或出資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③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④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⑤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按中國保監會要求的註冊資本或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出資人民幣20萬元;其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出資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或出資已達到或超過上述規定增資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或出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或出資。

  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失效。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變更[2]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在規定的期限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因合併分立設立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因合併、分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批准或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①變更名稱或分支機構名稱;

  ②變更住所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③發起人、股東或出資人變更姓名或名稱;

  ④變更股東或出資人;

  ⑤變更註冊資本或出資;

  ⑥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⑦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協議

  ⑧撤銷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終止[2]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註銷手續並予以公告,被註銷許可證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交回許可證原件:

  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②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

  ③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保險代理機構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交回原許可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領取新許可證。

  (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②不再符合本規定關於機構設立的條件;

  ③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④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

  ⑤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或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或結算報告。

  (5)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資不抵債的,應當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式進行。

  (6)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宣佈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7)保險專業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註銷手續並予以公告,被註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交回許可證原件:

  ①所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註銷;

  ②被所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撤銷;

  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④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任職資格[1]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以下人員:①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②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其任職資格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這些條件有:①大學專科以上學歷;②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③從事經濟工作兩年以上;④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⑤誠實守信,品行良好。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人員,可以不受學歷要求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人員,可以不持有有關資格證書。

  不得擔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③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3)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4)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5)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兩年。

  (6)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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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周龍騰.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程應試輔導 2011年版.中國宇航出版社,2010.10
  2. 2.0 2.1 2.2 崔惠賢.保險中介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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